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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矿全民财产十亿被私吞,渭南中院违法裁定假破产

火烧 2007-03-08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韩城矿全民财产十亿被私吞,渭南中院违法裁定假破产,马沟渠及燎原煤矿被贱卖,高管私吞国资,引发全民关注与追问。

 

韩城矿全民财产十亿被私吞,渭南中院违法裁定假破产

  一、十亿全民财产每个中国公民一份被侵占

陕西省韩城矿务局(下称韩局)和渭南市中级法院违犯宪法、使用欺瞒手段损害国家法律、侵占我们社会主义全民财产十亿多的问题,今天以公开信向您们明示如下,请陕西省全国人大代表团、政协代表团向本届五次会议报告韩局和渭南市中院为什么要瞒骗中国人民和中央政府这样私吞全民财产?

韩局“高管”私吞国家十亿财产,具体表现在侵占马沟渠及燎原等国营大煤矿为“高管”私有!私吞方式、方法和手段是假借改革和党中央、国务院 “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而隐瞒富矿真情,变富矿为“资源枯竭”,拉大旗作虎皮,蒙骗党和国家,搞假破产,真私吞!(附假破产、真私吞档案资料104页)

二、富矿马沟渠煤矿审验资产三千万,为何拍卖五百万以私吞

马沟渠煤矿是韩城矿务局(以下简称韩局)一对矿井,位于陕西省韩城市西北距城7公里的赵村村西。全矿占地面积337254.88平方米,井田地质贮量11137.5万吨。可采贮量8071.7万吨,72年设计能力30万吨/年,核实 产能力21万吨。如按年产30万吨计算,应采267年,按年产21万吨计算,可采382年。坏有铁路专线4.7公里,年产10万吨洗煤厂一座。

马沟渠煤矿1999年盈利185万元,库存原煤21万吨。北一采区还有511万吨煤可采。

2000年10月20日,韩局让该矿向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申请独立法人主车资金3千万元。童年11月又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资源枯竭”为由申请破产。2001年9月15日公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渭中法经破字(2—02)号于2000年11月20日,受理韩城矿务局马沟渠煤矿破产一案,同年11月26日,(2000年)渭中法经破字(2—05)号公告,宣告韩城矿务局马沟渠煤矿破产一案终结,从此该假破产案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

三、燎原煤矿亦富矿,未报破产亦私吞

韩局又将其下属的燎原煤矿,捆绑(未公告)在马沟渠煤矿名下实施了假破产、真私吞。燎原煤矿占地面积12平方公里,井田地质储量11868.31万吨,可采储量8307.81万吨。根据资料提供,燎原煤矿由国家投资扩建,规模由年产21万吨,可采煤395.5年,被隐瞒未申报破产下,将其捆绑在马沟渠煤矿身上作贱500万元,贱卖给高管们!

上列二矿在实施破产中,各以500万元整体拍卖给假债权人星火公司(证据8)和燎原公司,两矿破产案共套取国资财政专项安置费3.8亿元并违法使用。

四、韩局报假违法破产,破产行为无效

渭南中院枉法裁定破产,裁定破产法定行为无效

(一)、韩城矿务局违法设立马沟渠煤矿企业法人
1、韩城矿务局为了私吞社会主义全民财产,假借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变富矿为“资产枯竭”矿以欺骗党欺国达到关闭破产富矿之私吞为目的,违反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之规定,未经依法报请陕西省煤炭厅和中国煤炭部批准就擅自设立马沟渠煤矿为企业法人的设立行为,违反企业设立法定程序,设立马沟渠法人企业的设立行为无效,即马沟渠企业法人依法不成立,依法设定的法人行为无效。

2、韩城矿务局为了使马沟渠煤矿富矿关闭破产而设立马沟渠企业法人,违反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6条、第59条。

综上,马沟渠煤矿如被设立为企业法人,其合法程序是先报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省煤炭厅审核批准设立后,再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二)、无效“法人“企业马沟渠煤矿申报破产违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7条、第8条之规定,虚报、隐瞒真盈利(185万元/年)、假亏损的真情实况。

1、马沟渠煤矿作为企业法人,2000年申请破产前即1999年是盈利企业,不具备法定破产条件和要求,故申请破产行为违法;

2、编造虚假债权人,如:陕西星火煤业有限公司。

综上,马沟渠煤矿企业法人于2000年10月8日报请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仅一个月零12天,就匆忙向渭南中院申请破产,并由该中院立案受理之。由此泄露机密,证明设立马沟渠煤矿企业法人,纯属吞公肥私而来!

五、渭南市中级法院违法裁定真私吞、假破产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假借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枉法裁决“[2000]渭中法经破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违反该法第23条之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21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谐协议清偿债务的。

以上三项法律规定与要求,对于一个马沟渠煤矿企业法人刚设立一个月零12天就匆忙申请破产的企业来说,该企业法人其一项也不具有,故此,渭南市中级法院裁定宣告马沟渠煤矿法人破产,没有事实根据(时间极限也决定其没有事实根据)。

渭南市中级法院以[2000]渭中法经破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中没有提供《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法律事实,也没提供《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终结整顿前“财务继续恶化的情况”,而是随心所欲伪造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作伏笔和借口而宣告破产,实属没有法律依据的宣告破产行为,故该法院以[2000]渭中法经破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该裁定属于无效裁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六、官员报假、法院枉法是亡党亡国的前兆

陕西省韩城矿务局竟把两个均能再开采300多年的富产大煤矿胡诌成“资源枯竭”,并瞒骗人民和欺蒙国家而上报关闭破产,竟然得到陕西省党、政官员睁眼闭眼地批准了;陕西省渭南市中级法院作为国家的一个中级审判机关,从200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韩城矿务局马沟渠煤矿申请破产起,到2001年9月15日公告马沟渠煤矿破产止,共计9个多月,有充足时间调查清楚韩局马沟渠煤矿弄虚作假、谎报破产的真情实况,但是,该法院明知破产是假、私吞为是真,却渎职枉法,裁定假破产、真私吞的违法伎俩与行径为合法行为的所作所为,与法相悖等等、等等,均属陕西省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履职不力,和对“一府两院”一把手失察所致。其造成后果在经济层面上,使社会主义全民财产不仅损失有形和无形财产几十亿元,还套取国家安置费3.8亿元装进私人腰包,并使当安置而不得安置者怨声载道不说,在政治层面上,还造成贪官继续贪、弄虚作假者本应成阶下囚的,却官帽稳戴,吞公肥私成“豪杰”--这样不得清除下去,党不亡、国不灭才见鬼哩!!!

陕西韩城矿务局原工人:马**等

“南中国”诗人作家、法学工作者:万重山

2006.4-2007.1出于北京工作室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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