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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收买某些国家当权者获取特权加强掠夺

火烧 2005-08-21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揭露跨国公司通过收买国家当权者获取特权,利用自由贸易条约削弱国家经济自主权,导致腐败加剧与民生受损,引发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和人权法庭公正性的质疑。
跨国公司收买某些国家当权者获取特权加强掠夺


奥斯卡•索托 魏 文编译 

    

    关于报纸上几乎每天都在报道的腐败和犯罪活动,我们不得不说的是,其主要部分是本国的和外国的大公司的作为,它们采用的手法是提供奖金、佣金和行贿,腐蚀中美洲国家的社会和有关的官员。
    发生这种事情并不奇怪,因为这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逻辑:那些贪婪的政治上的当权者靠这些大公司的美元形成的“细菌培养液”发财致富,大公司则可以在项目的投标、转让和国家采购中获得好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逻辑是有力量的,它收买了我们这些国家的当权者,使他们服从跨国公司的利益。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只要阅读和分析一下中美洲国家与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条约的第10条就足够了。该条款将美国的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准则强加给中美洲国家,规定在条约生效期间它将支配跨国公司与中美洲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这个条约中,跨国公司获得了法人的资格,其特权超过哥斯达黎加本国的居民。在这里投资者是一个“高等质量”的人,拥有很多的特权,并且可以无限期延长,他们有这些特权,而普通的人有的只能是劳动力。企业法人和投资者可以要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水平的待遇、人员的自由流通、转让他们的商品、资本和利润。他们可以无限制地进入中美洲国家的市场,可以自由地流动,不必事先通知,也不必向任何人做出解释。相反,作为自然人的当地普通人,他们不是投资者,对他们有严格的限制,否认他们有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自由进入有关国家的劳动市场的权利、自由地转移他们的收入(工资)的权利。此外,他们不能在条约规定的地区自由流动,也就是说,他们是“缩小了的人”,不能从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中得到好处。拉丁美洲的人权法庭对此能说什么呢?我认为什么也不能说,因为我猜想它也卷入了全球化的浪潮。
    自由贸易条约的条款规定的准则还远不止这些。这些“高级的人”在中美洲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和障碍,对中美洲国家可能提出的国家发展计划也没有义务,在这里,国家只是一个简单的市场和国际贸易运行的“观察员”。条约阻止中美洲国家在有关建立企业、购买、扩大、管理、领导、营业或是销售等方面向跨国公司提出条件、义务或是承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支配跨国公司的投资者在本国的任何一项投资,这样中美洲国家就失去了调控市场的经济关系的一切能力。
    更为堕落的是,自由贸易条约的谈判人员把国家拱手让出,将一些准则强加于人,根据这些准则外国的“超人”投资者有权向国家提出要求保护他们,而中美洲国家不能向他们要求什么。投资者只要认为政府具有公共政治性质的一个行动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或者可能使他们造成损失,就可以行使这种“超级的权利”。
    这种通过条约运作规定的条件使跨国公司得到没有节制的保护,损害中美洲国家的经济和国家的生产,因为非国有化和跨国公司的出口阻止中美洲国家的企业在大的跨国公司周围形成生产的链条,这些作为“超级明星”的外国投资者的逻辑是使他们的利润最大化,在跨国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封闭的贸易圈:购买原材料(进口)和出售产品(出口)均在公司之间进行。
    可以想象到中美洲国家与美国的自由贸易条约生效后的现状:本国的审计署不能涉及企业之间的合同;政府不能惩罚任何有行贿受贿做法的企业;政府的政治当权者如果不是诚实和透明的话,就可能发大财而又逍遥法外。
    那些事前与自由贸易条约有联系的律师事务所将从国家那里索取大笔的费用;政府不能提出与跨国公司有磨擦的国家发展的公共政策,哪怕是只触及一点点这些“超级投资者”的准则和利润。这种灰暗的环境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国家的总检察长清理官员和公司腐败的行动,这是一项艰巨的和长期的工作,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我们通报跨国公司对哥斯达黎加造成损失的情况,对本国的公司和国家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因为正是政府的代表通过和实施与跨国公司的自由贸易条约。
    人们注意到,这种关于投资的条款产生更严重的不对称,在行使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权利时,美国政府参与了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特别是农产品。而中美洲国家的企业不能享有这种权利:政府的补贴或捐赠,包括贷款、政府支持的担保和保险。
    这样,美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条约损害了中美洲企业为本国市场进行的生产,特别是食品的生产,对想生产的哥斯达黎加人关上了大门,比如说大米的生产。
    这种情况是很严重的,因为它使哥斯达黎加国家受到限制,屈从于自由贸易委员会的决定。这个委员会是根据美国与中美洲国家的自由贸易条约组成的,当提出要求的一方为自己辩护,认为一项措施是违反准则时,就采取保留或将其作为例外的情况处理,这在条约的附件中已有规定。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法庭将要求自由贸易委员会对事情做出解释。自由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符合有关的条款,法庭有义务遵守,法庭的任何裁定均应与自由贸易委员会的决定相符。
    总之,所有关于投资领域的谈判结果都扩大、巩固和保护跨国公司的特权,给予跨国公司特别的待遇,在掌握转移资产和利润方面它们有绝对的自由,根本不考虑中美洲国家的发展和该地区各国产品的出口,相反,却给予跨国公司向中美洲国家无节制地提出要求的权力,并且受到保护。中美洲国家不得向这些跨国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摘译自西班牙《起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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