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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如实告知,却让投保者承担损失

火烧 2006-11-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投保者因中国人寿不如实告知,投保前有住院病史,导致退保损失。文章揭露保险公司拒退保费,仅退30%,引发维权诉讼,涉及保险欺诈与退保纠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如实告知,却让投保者承担损失

——投保者和被保险人联名起诉人寿保险公司依安支公司正式立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

投保人赵清梅是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发乡太农村二屯村民。

近一二年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公司经常组织保险营销员集体下乡做业务,据说那样比一个人单独行动见效快。因为农民文化程度低,比较好欺骗,所以,业务量大增。

2004年6月12日,赵清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公司保险营销员的竭力劝说下,才很了狠心为自己年届50岁的丈夫谷复民购买了10份康宁终身保险,分20年缴费,每年缴纳保费1,310元,在缴纳了两年保费之后,赵清梅、谷复民他们在其他保险赔付过程中得知,在投保前有住院病史的,保险公司不给赔付。谷复民在投保前也有住院病史,于是,谷复民、赵清梅夫妇于2006年6月份主动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1.重新体检,继续投保;2.全额退还两年的保费2,620元。本来,他们认为谷复民已经治愈出院,可以继续投保。后来,研究来研究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公司在请示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后,断然拒绝了谷复民、赵清梅夫妇的合理请求,只单方同意按照赵清梅、谷复民自愿退保处理,仅退给786元,只相当于所缴纳保费的百分之三十!!!这难道就是该公司管理理念所说的“用最经济的投入获得最丰厚的回报”??我认为,这个回报决不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谷复民、赵清梅夫妇先后找到的人有:经理李晓立和业务员张丽萍。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不愿意遭受在他们来说是巨额损失的谷复民、赵清梅夫妇,于2006年10月17日正式起诉到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欺骗”字样,就可以看到几千个揭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和支公司欺骗保户的报道和相关材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欺骗投保户的材料》http://forum.jnnc.com/dispbbs.asp?boardid=40&id=189411,《淳化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欺骗保户.》http://post.baidu.com/f?kz=87889440,《保险公司欺骗了我!我的伤害谁来负责》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5&id=32131。……等等,不一而足,触目惊心!!!很显然,谷复民、赵清梅夫妇也是被欺骗的保户之一。须知,2,620元对于黑龙江省的农民来说,就是多半年的收入,(这个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仅3,000多元)这些钱存到保险公司两年,不但没有一点利息,还大为贬值,谷复民、赵清梅夫妇如何能够接受得了这个残酷的现实???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笔者朱以山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情况,及时向各界报道。

谷复民、赵清梅夫妇联系电话:04527712473。

附:谷复民、赵清梅夫妇民事起诉状

原告:谷复民,男,1953年10月26日,汉族,农民,现住依安县新发乡太农村二屯,电话:7712473。

原告:赵清梅,女,1953年3月6日,汉族,农民,现住依安县新发乡太农村二屯,电话:7712473。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公司,负责人:李晓立,住址:依安县依安镇民生路113号。

诉讼请求:

一、     解除双方的保险合同,被告向原告全额退回两年收取保费2,620元人民币;

二、     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年的保费存款利息121.86元人民币;

三、     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300元,路费160元,计460元;

四、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12日,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办的康宁终身保险,每年缴纳保费1,310元,在缴纳了两年保费之后,我们在其他保险赔付过程中得知,在投保前有住院病史的,保险公司不给赔付。原告谷复民在投保前也有住院病史,于是,原告于2006年6月份主动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要求:1.重新体检,继续投保;2.全额退还两年的保费2,620元。被告均予以拒绝,只单方同意按照自愿退保处理,仅退给786元。故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注: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本文作者朱以山专程就此文征求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公司的意见,被告对此文披露的事实和观点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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