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限速40公里,合法抢劫何时了?
文章围绕国道限速40公里引发的超速罚款问题展开,质疑执法合理性,揭示法规漏洞,引发对交通执法与法律规定的深度思考。
国道限速40公里,合法抢劫何时了?
笔者周末驾车从昆明去昭通,返回时,出城不久就被交警拦下,在查看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后,交警告诉笔者,“你的车速66公里/小时,超速58%,按交规,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留驾驶证,记6分”,问我想怎么处理。
在鲁甸县交警中队门前的公路上(国道213线,K1737+900M)不断有车被拦停,情形与笔者相同。公路上排起了等待处罚的汽车长龙,交纳罚款的驾驶员都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先后离去,唯有笔者坚持要看到违章的事实。开单的警察说,要看违章事实可以,请自己到前面的测速点去看,否则就只有稍等片刻。结果一等“片刻”就是2个多小时。最后中队长驾驶警车回来了,车窗前装有一台测速议,但不出示给笔者看,而是拿出一本“交通”法规,指给笔者看,看到有限速40公里的字样,笔者表示不解,前面又没有限速标志,国道限速40公里,那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在违章?队长说,那没有办法,这是法律,我们就必须严格执行。笔者说,等你也等来了,那就先看看违章事实吧。队长说,你不相信我?那就看吧,“不过要按最高限额处罚你,就是2000元罚款,扣留驾驶证,记6分”。然后问笔者是不是真的要看,笔者说,依法如何处罚那是另外一回事,但首先你得让我看到违章事实不是?不要只是吓唬驾驶员,那么多驾驶员受罚都没有看到违章事实,就交了罚款走了,笔者还是想看看再说。于是,队长打开车门,让笔者去看,显示屏上有我汽车的照片,上面打印的车速的66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超速55%。
队长说,看到了,对你要按2000元罚款,一分也不能少。我说,给我看违章事实,是交警的义务,你可不能因此就对我加大处罚。他说没有加大,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说,那还不是由你“灵活”掌握。最后笔者又磨了1个多小时,交纳了200元,延误了3个小时后,才拿回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得以离去。
离去之后,总有些想不清楚,于是找出“交通安全法”进行研究,才发现原来是这么一回事。
“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在公路上的车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从以上法规可知,国道“公路”的最高时速确实“为每小时40公里”。也就是说,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存在违法行为,其实只要去“抓”就是可以依法罚款,而一个警察的说法更直接:只要轮子一动,就可以依法罚款。超速100%,也就是时速80公里,就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证及记分,剥夺驾驶资格。笔者经过说情被罚款200元,还真应该感谢交警的“枉法”,否则不被罚款破产,也会轻而易举地被剥夺经过千辛万苦费钱费力所取得的驾驶资格。
而几乎所有的驾驶员被罚款后,都会向交警“说情”,请求交警“枉法”,不仅无力抗争,也不愿弄懂法律的规定,只会报怨警察是强盗,积怨在民。笔者开始的想法也是如此。但查阅了“法规”之后,笔者不在报怨交警了,其根源并不在于警察的素质,而在于有这样的“罚款法”,警察的素质还重要吗?
笔者周末驾车从昆明去昭通,返回时,出城不久就被交警拦下,在查看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后,交警告诉笔者,“你的车速66公里/小时,超速58%,按交规,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留驾驶证,记6分”,问我想怎么处理。
在鲁甸县交警中队门前的公路上(国道213线,K1737+900M)不断有车被拦停,情形与笔者相同。公路上排起了等待处罚的汽车长龙,交纳罚款的驾驶员都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数额先后离去,唯有笔者坚持要看到违章的事实。开单的警察说,要看违章事实可以,请自己到前面的测速点去看,否则就只有稍等片刻。结果一等“片刻”就是2个多小时。最后中队长驾驶警车回来了,车窗前装有一台测速议,但不出示给笔者看,而是拿出一本“交通”法规,指给笔者看,看到有限速40公里的字样,笔者表示不解,前面又没有限速标志,国道限速40公里,那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在违章?队长说,那没有办法,这是法律,我们就必须严格执行。笔者说,等你也等来了,那就先看看违章事实吧。队长说,你不相信我?那就看吧,“不过要按最高限额处罚你,就是2000元罚款,扣留驾驶证,记6分”。然后问笔者是不是真的要看,笔者说,依法如何处罚那是另外一回事,但首先你得让我看到违章事实不是?不要只是吓唬驾驶员,那么多驾驶员受罚都没有看到违章事实,就交了罚款走了,笔者还是想看看再说。于是,队长打开车门,让笔者去看,显示屏上有我汽车的照片,上面打印的车速的66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超速55%。
队长说,看到了,对你要按2000元罚款,一分也不能少。我说,给我看违章事实,是交警的义务,你可不能因此就对我加大处罚。他说没有加大,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我说,那还不是由你“灵活”掌握。最后笔者又磨了1个多小时,交纳了200元,延误了3个小时后,才拿回了驾驶证及行车证得以离去。
离去之后,总有些想不清楚,于是找出“交通安全法”进行研究,才发现原来是这么一回事。
“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在公路上的车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从以上法规可知,国道“公路”的最高时速确实“为每小时40公里”。也就是说,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存在违法行为,其实只要去“抓”就是可以依法罚款,而一个警察的说法更直接:只要轮子一动,就可以依法罚款。超速100%,也就是时速80公里,就可以罚款2000元以下,扣证及记分,剥夺驾驶资格。笔者经过说情被罚款200元,还真应该感谢交警的“枉法”,否则不被罚款破产,也会轻而易举地被剥夺经过千辛万苦费钱费力所取得的驾驶资格。
而几乎所有的驾驶员被罚款后,都会向交警“说情”,请求交警“枉法”,不仅无力抗争,也不愿弄懂法律的规定,只会报怨警察是强盗,积怨在民。笔者开始的想法也是如此。但查阅了“法规”之后,笔者不在报怨交警了,其根源并不在于警察的素质,而在于有这样的“罚款法”,警察的素质还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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