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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物权法的藏头诗

火烧 2007-01-10 00:00:00 文艺新生 1033
本文以藏头诗形式探讨《物权法》相关议题,涉及私有财产、苏联私有化教训及西方制度借鉴问题,引发对法律合法性与社会影响的深度思考。

野言四起将私有

洲头诸君泪垂眸

等闲无数英雄血

辈辈壮志付东流

绝路怎可再重走

非法之法令人忧

善恶不应待天报

类犬之物必应丢

注:

“私有”《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目。

“洲头诸君”:请参阅毛主席《沁园春--长沙》中,橘子洲头、携来百侣曾游、粪土当年万户侯,等句。

“绝路”愚以为前苏联的私有化,是一条绝路。

“非法之法”个人以为《物权法》是否违宪,还有待争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否矛盾,也有待争论。此法是否非法,是否违宪都有待争论.

“类犬之物”窃以为,照搬西方制度,很容易“画马不成反类犬”。

鉴于国人对《物权法》的了解程度,即便是凤凰论坛这样精英云集的地方,我看也至少有八成以上网友不清楚《物权法》究竟为何物。我发的关于《物权法》的帖子,居然没有人点击,如此关系每个人未来命运的大事,反应竟然如此平淡,野洲等人还公开喊出支持物权法的口号,此种现象令人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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