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尊严是最基本的国际惯例
维护国家尊严是最基本的国际惯例
李月明
光明观察刊发时间: 2006-4-11 http://guancha.gmw.cn
又是一个国际惯例。
这年头,“国际惯例”大流行似的。宣传“能挣会花”,有人说是国际惯例;教育乱收费,有人说是国际惯例;老百姓看不起病,有人说是没有美国的贵,看来也是国际惯例;贫富差距大,有人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的差距还大”,“我们不能只把眼睛盯在基尼系数上”,其理由当然也是国际惯例……甚至,连酒店禁止食客自带酒水,据说也是国际惯例。
这次,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负案外逃,跑到美国之后,我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把他弄了回来,其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贪污10万元可以判处死刑,然而,我们对他的判决竟是12年。12年是个什么概念,是美国根据他国的法律,按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定下的144个月,人们当然想不通。然而,专家说,这是国际惯例。
和国际惯例接轨,当然好。把中国融入世界,站在国际局势的大环境中,以世界一体化的进程要求中国,也许中国的步伐才更快些,变化才更大些,前景才更好些。然而和国际惯例接轨总也该想想咱家的现实。
就比如说贪污,在别人家那里,也许不存在那么多的贪污犯;也许贪污也贪污不上这么多的金额;也许即使有人贪污了也不会轻易跑出去。可是,我们呢?贪污腐败愈演愈烈,群众深恶痛绝,已经成为一个关系我们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大问题。据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见2005年08月06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06/content_3316421.htm)。治乱世,当然应该用重典。在生死存亡的斗争面前,如果我们再看别人的脸色行事的话,这还叫国际惯例吗?
专家说:“死刑犯不予引渡”这是国际惯例。是的。可不判死刑,判他个终身监禁行不行?判他死缓,让他去劳动改造行不行?我们为什么竟偏偏是弄了个12年,是144个月呢?
专家还说:“如果说我们判余振东死刑的话,那以后的其它罪犯就难以引渡了”。也对。可我们引渡回来究竟为什么?是为了绳之以法,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如果说不能表现这些的话,我看就不“引渡”也罢。总不会是让贪官们跑到国外去领一张“免死牌”再回来吧?
其实,真正的国际惯例到底是什么?是保障国家主权、国家尊严,是保障国家安全。这才是最大的国际惯例!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不为自己的安全着想的呢?
有些国家比我们富裕,比我们强大,所以也比我们说话硬气,这是事实。但是,总不能干涉和指挥别国的内政就是他国的“惯例”,而受人牵制和干涉就成了我们的“惯例”。
我就想不通,既然是国际惯例,当然应该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这世界上经济不发达国家,也不光是中国,比咱还不发达的国家也多的是,好歹咱也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国土面积好歹也有960万平方公理,占世界老三,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那么,这国际惯例为什么就不考虑咱们的利益呢?为什么总是咱去迁就别人,咋就不见别人和咱接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