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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当定性为投毒罪

火烧 2011-04-1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甘肃平凉确认‘4.7’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为特大投毒案,应定性为投毒罪。文章列举多起食品投毒案例,强调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及监管责任,呼吁严惩投毒者。

都应当定性为投毒罪  

周 洋  

甘肃平凉于今日下午发布消息称,确定“4.7”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为特大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由于案件侦破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审讯和调查取证工作在进一步进行之中。因此,我对甘肃平凉快速破案并及时发布的消息没有疑义。  

我不怀疑这则消息还有另一个原因,我认为凡是发现有毒食品,都应当视同投毒案件查处,都应当定性为投毒罪。例如,用甲醇制做假酒的、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的、奶制品中含三聚氰胺的、饲料中加瘦肉精的等等,还有用激素饲料喂养牲畜家禽鱼虾的、用激素裁种蔬莱瓜果的等等。无论肇事者是出于何种动机,都应当定性为投毒罪。理由很简单,甲醇制假酒,饮此毒酒者,已经失明或已经丧命;苏丹红能诱发动物肿瘤,特别是苏丹红有些代谢产物可能使人类的致癌,故在食品中禁止使用;三聚氰胺进入人体后发生取代反应,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并可进一步诱发膀胱癌,一大批食用受三聚氰胺污染奶粉的婴幼儿泌尿系统都产生了结石,患儿的肾功能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无数受害的成年人尚无法投诉;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常见的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则可能导致染色体基变,诱发恶性肿瘤,特别对心脏病、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的危害更大,据报道近几年各地瘦肉精致人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多种激素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案例更是面广量大。请问,将这些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物质直接或间接地给人食用,不是投毒又是什么?!我认为这些投毒者的行为更恶劣,罪行更严重,因为被他毒害的不是个别人或少数特定对象,而是投毒者为了谋利,使全国的、甚至全球的人都有可能中毒受害。  

如果说要对投毒犯罪分子进行区别对待,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对投毒者而言,应当把策划者、知情者和受蒙蔽者区别开来;对渎职的公职人员而言,可以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者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犯罪者区别开来。对于前者,必须严惩不贷。  

既然对发现有毒的食品,都应当视同投毒案件,那么各级政府的公安、检验、工商、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都有权、有责、有义务、主动而无偿的进行侦查处理;生产者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不使用各种违禁物品;批发、零售商有责任、有义务保证不准有毒食品进门。而绝不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包括事业性质的检测部门)和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结成什么食品安全战略伙伴,因为老百姓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和担心“猫鼠结盟”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2011.4.10  周工博客  访问地址:ZY522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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