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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世价值的思考:法治的真正意义

火烧 2011-02-1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法治的真正意义,指出法律起源于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强调道德观念对法律的影响,并反思当前中国法治观念与社会现象,提出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

很多人说,中国人法治观念不强、人情味太重是中国目前出现官员大面积腐败的主要原因。然而这个观点正确吗?不少人还有这样的感慨:中国的法律条例越完善,社会就越多矛盾,执法越严,违法者越多。  

    毛泽东时代据说是个“无法无天”的时代,但事实却是那时候的社会治安环境最好。现在的法律比当年完善严峻得多,然而社会治安却大大地恶化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的很多在读研究生的同学,试着问他们法治的意义,基本是茫然无知。如果有人想去图书馆里找一本法学书来,试图稍微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他一定会被那些书籍吓傻:整整两大排柜、成千上万本各种法学书籍推挤在一起,名目样式还互相仿佛,让人无从下手。拿出几本翻翻,一段段突兀狰狞的,有岩石质感的文字扑面而来,让人马上有头痛欲裂感。多数人最后的结论也许是:法学恐怕和法律一样是碰不得的吧。更吊诡的是,这些法学书大部分都没把法律这东西讲清楚,这些专家自己都是一盆浆糊,难怪中国无法法治也。  

    要了解法治的意义,首先要搞清法律的起源。思想家尼采在他的杰作《论道德的谱系》中,对此做出了最深刻的解析:法律起源于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如果离开了商品交换和债务逻辑,我们非但不能解释法律的起源,甚至不会知道什么是法律。至于公平和公正,就更不是天然的法律用语,而是商品交换过程对双方意愿的描述。法律的前提,就是“一切事物都有它的价格,所有东西都可以清偿。”包括财产、生命、爱情、名誉等等一切。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某个事物估价的过程。  

    那么对事物的估价是依据什么度量来进行的呢?一个主要的依据就是社团成员的道德观。绝大部分“自然法”都是由道德观念转化而来。各个国家或社区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程度是由它们在道德理解上的各种差异造成,因为它们对同一类事物的估价完全不同。譬如在某些国家,偷窃会用砍掉双手这样的刑罚来清偿,而在另一些国家,这个行为可能仅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某些国家中,通奸者会被处以极刑,而另一些国家甚至不用付出任何代价。此外我们还看到,当一个国家或社团的道德观念改变后,相应的法律也将会改变或废除。   

    另一个明显的证据是,法律和道德共享着一套辞汇,比如义务、责任、权利、公平、公正和正义。正义这个纯粹意义上的道德用词,又是诸道德用语中最具有法律性格的。  

    我们可以推想一下,一个个体道德普遍堕落的社会,能够真正法治起来吗?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诚哉斯言!  

自然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它是一个仲裁工具,通过惩恶来平息社会的矛盾。试想一个人人自掌“正义”,群群冤冤相报的社会,如何能组织起来,发展起来?故此在阶级矛盾不大的社会中,法律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在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给予符合民意的方案来解决问题。所谓的民意就是普遍的社会成员道德观。  

    法律界所公认的一个信条是:司法的最终正当性在于民意。不知道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有多少人知道这条。  

    我们可以从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一些案例中窥见其端倪:  

    许霆案:2006年,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引起公众极大不满。2008年,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表面看,这只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疑犯罪证确凿,法院也是完全依律审判量刑的,似乎不应该引起什么争议。然而在此案一审判决公布时,却引起当时公众和法律人高度一致的严厉批评。大家的意见集中在,此案一审的量刑太重了。为何如此?就是因为立法者制定该法时,没有预想到民意的要求。  

    在立法者制定该法时,也许其假想案犯是那些金融机构的内贼或严密组织的大盗,因此设定了从重处罚的规则,没想到会是一个仅仅因一时贪心而作案的公民。加上许霆盗窃的数额和动辄贪污上百万、上千万的官员或银行行长们比,显然很小,而那些人多数只判有期徒刑而已。如此不公,显然不合民意了。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斟酌量刑后,才取得让人比较满意的判罚。饶有趣味的是,在此案审判过程中,很多法学家也参与了辩论,他们多数是围绕法律教义学分析来进行讨论的,很少考虑民意问题,因而有人竟由法理推出许霆无罪的结论,这无疑也是另一种荒谬。  

    另一典型,邓玉娇案,也是在民意的干预下,由原判故意伤害罪改为无罪释放的,这个判案的背景,是广大民众对官员横行不法的愤怒。耐人寻味的是南方周末最近对此事的报道,试图塑造出一个好人邓大贵,他们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呢?  

    由以上例子还可以看到,法治与民主是息息相关的。在没有真正民主的条件下制定的法律,就可能是非正义之法也。即便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他们制定法律时也要充分考虑民意的,西方国家立法(制定条例和量刑)的过程,就是执政者与市民阶级谈判讨论(定价)的过程。立法完成后,在量刑时还需参照过往类似案例的判罚情况,这是因为判过的案件如果没有引起争议,则证明是基本符合民意了,是“没坏的东西不要修”之真理性的反映也。如果出现了不合民意的情况,是需要进行反复修订的。  

    我国在一九五四年颁布的宪法,其立法过程是:先由各政党领袖共同协商,参照当时各国宪法制定了初稿,再召开由各派人士参与的六千人会议,广泛征求意见进行意见补充及筛选,最后再交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从法律的来源上看,它可以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实在法)两大类。自然法源于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观。而制定法则大多源于另一个方面: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并以国家这个暴力机器来确保实施,因而制定法是有明显的阶级性的。与自然法相应,制定法主要反映了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马克思的巨著《资本论》以大量经济现象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论点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它指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列宁对此的阐述是:“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表现。”  

    制定法学派的鼻祖,著名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对法的制定原则阐述如下:1.法律包括神法、制定法、实在道德和比喻意义的法。2.严格意义的法是制定法,它是主权者的命令。3、当制定法与自然法相冲突时,应服从制定法。在这一阐述中,神法、实在道德和比喻意义的法,就相当于自然法吧。西方国家普遍将奥斯丁的这一定义奉为金科玉律。  

    另一位西方法学泰斗H.L.A.哈特则指出,只要存在一个占优势地位的阶级,该国的大部分道德就会体现该阶级的利益,并反映到该国的法律之中。  

    因而,观察一个国家的法律倾向于保护什么阶级的利益,是确定该国真正实施什么政治体制的有效方法。  

    当统治阶级过度地将本阶级的利益诉求加入法律中时,就会出现“恶法”“暴政”,这些执政者就相当于欺行霸市的恶商,强买强卖,这样制定出的法律,能反映“公平”“公正”“正义”吗?这样的法律越严峻,社会秩序就越乱。这样的法律越多,就越容易出现自掌正义的侠客,进而出现暴乱。是故有“恶法非法”一说也。  

    荀子曰:“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其言不虚也!  

不少人认为,只要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能够实现法治,我们还常听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等很“给力”的口号,似乎这些就是法治的内涵。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就是不公的,如何能治人治国?  

    马克思曾指出:“如果有人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也可以有公正的判决,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如果法律本身是不公的,何来大公无私的判决?再‘公正’的法官也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这些法律的不公。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公正只是判决的形式,而决不是它的内容。”  

    因而,我们还必须强调“依法立法”的理念。立法与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不合民意,都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的。  

    如何保证立法公平?首先掌握了立法权的执政者,应该有为政以德的执政观,就是说要保证执政者有必需的道德修养。西方国家靠民选政党来维护执政者的道德水平,我国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民意。立法也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成员“谈判”的过程,法律条文就是二者协商签订一个“契约”,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这个契约,都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甚至崩溃。符合民意的宪法应该高于国家和所有社会成员,是其它法律是否成立的依据。  

    为了保证国家体制的延续,1950年代开始,新中国的创建者们开始制定新中国宪法,并于1970年代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两次的制宪都是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呼声后进行的。它的着眼点,在于建立一个“劳动者精神”主宰的国家。而在1980年代后的几次修宪及多项立法中,国家就不再倾听“所有群众的呼声”,而是以“努力满足群众的物质需求”为名,有选择地与特定利益群体谈判了。因而在近三十年内制定的法律的主要目标,就是努力形成一个类似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员都是有产阶级。然而这些新制定的法律中,有多少是违反我们的宪法,不依法立法的呢?  

真正意义的法治,可以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极大地增强国家的组织能力及动员能力。一个国家的组织能力可决定它的兴亡,此论可以明清帝国之覆灭鉴。在目前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紧张的情况下,现代国家如欲取胜,都必须实行法治以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也就是说法治是现代国家崛起的必须条件。  

    然而能够实现真正法治的条件,是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道德就是善恶之分,是非之辩。“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道德的一般概念,更高尚的道德则是“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翻成白话就是大公无私吧。  

    要想创造出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一个关键在于执政者自身的德行。  

    子曰:“政者正也”(执政的关键在于正直和正义。)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执政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之德,就像北极星一样,只要自己站正了位置,大家就都能守秩序也。)  

    “君子德风,小人德草,草上风,必偃。”(执政者之德如风,民众之德如草,草是随风向而改变自己的方向的,民德也如是。)
    孔子像应该立在国务院里,圣贤的话,是说给执政者们听的,不是拿来忽悠百姓的。中国目前社会的道德堕落状况,与执政者的道德水平堕落有直接关系。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其身不正的执政者,他颁布的法令能行吗?  

    能影响社会道德的还有知识分子阶层。“儒以文乱法”,知识分子自古以来就是通过文章故事来改变社会的道德观,从而改变国家法制的。知识分子阶层本身的道德水平,深深影响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如果知识分子阶层腐败而执政者不查,则可导致整个社会的腐败,最终礼崩乐坏,社会崩溃,执政者本身也将被取代,历史多有前车之鉴。中国现在就有不少知识分子出于各种目的,极尽造谣诬蔑之能,将国人的道德观一步步地毁坏,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中国的法学家们总试图证明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的,且常把德治与人治混为一谈,对民意持否定态度。而西方法学家们则常常将法律和道德相提并论,经常探讨法律与民主的关系。这也许是中国总想学习西方的法治却总不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光靠政府、法学家是远远不够的。法治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营造;需要德才兼备的知识分子来净化社会道德环境,为民请命;需要执政者与广大群众在立法执法过程的良性互动。  

    德治是法治之本也。

本文只是我的一些思考,实为抛砖引玉之作。如有赐教之意,欢迎到鄙人博客一晤:http://blog.sina.com.cn/u/162045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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