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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缺德主义:穿行于道德和法律之间

火烧 2011-04-2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依法缺德主义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游走,分析其行为特征与社会影响,强调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平衡,揭示部分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道德缺失的行为。
道德以教育感化为特征,廉耻是它的底线。俗话说:“人不要脸,鬼都害怕”,人要是不晓得羞耻,道德便没了用处。法律以强制为特征,恐惧是它的底线。老子说:“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如果连死都不害怕,法律也只好望之兴叹,拿他没招儿。所以,无耻是道德的大敌,无畏是法律的对头。芸芸众生中,“无耻”之人多为智者,“无畏”之人多为勇者。打个比方,前者像癞皮狗而后者像恶狗;按李宗吾先生的厚黑学来分类,前者是厚脸皮,后者是黑心肠。
  比较起来,“无畏”之人逞一己之勇,主观的恶性和行为的危害性表现得明白无误,如何定性、怎样处理,法律上都有一一对应的硬杠子,被圈在法律的框框内而无法游离其外,只好乖乖地被绳之以法。恩格斯说,违法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正因其极端,而不是打擦边球,尽可大胆将其打煞,还有什么话好说。
  “无耻”之人则不然,他们寡廉鲜耻,既要为非作歹以捞取好处,又不愿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便难逃法网,也要避重就轻。他们在道德和法律之间游弋,好比那泥鳅、黄鳝在水田中游走,见缝就钻;就算没有缝,打个洞也要钻进去。眼睁睁看着他们在做伤天害理的事情,用道德这条准绳去套,又套不牢,因为他们对舆论谴责毫不在乎;用法律这条准绳去套,又套不准,因为其行为看似缺德,却没违法或没有触犯刑律。实在是狡猾狡猾的,比那些直戆戆藐视法律的勇者来得“高明”,所以是智者。
  这样的人,在道德与法律合二为一的法文化模式中不容易出世。所谓“法外无礼”,“出礼入刑”,道德所不容的,必为法律所打击;法律所禁止的,亦为道德所非议,二者同气连枝、形同一体,要想在中间找个空子来钻,门都没有!但是,道德、法律统一不分的制度体系,据说有泛道德主义的价值倾向,不利于保障人权,剥夺了人民的行为、思想自由。始自清末法制改革,将道德、法律分而治之,以便缩小法律的打击面,给人民多留些自由的空间。此种作法,虽然代表了更高层次的世界文明潮流,却与中国的传统道德观、法律观有些脱节,至少有两方面的矛盾难以克服:一是违背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背法律,如不敬尊长、不讲诚信、婚前婚外性行为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合法,便不会受到打击,法律价值得到尊崇;二是符合道德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法律,如大义灭亲、血亲复仇、亲属之间互相包庇、隐瞒犯罪等,在这种情况下,受道义支配的举动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价值遭到质疑。二者合力作用下,至少在一些特殊领域,引发了法律意识上升与道德意识下滑的双重逆向运动。
  这一运动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关心行为的合法性而轻视其合理性,当部分人进一步变得只关心行为的合法性而无视其合理性时,昭示着无耻者、智者、癞皮狗、鳅鳝等各路妖孽已降生凡间。他们穿行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干一些“依法缺德”的事,法律却无之奈何,舆论谴责又不伤毫发,岂不快哉!
  依法缺德可分出不同的层次。
  一曰绝对依法缺德主义。指依照法律有没有规定、怎么样规定,来决定做不做或怎样做缺德事儿。某些行为虽然违背了道德规范,但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便放手去干;或者法律有规定但有一定条件限制,便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去干。这是绝对依法丧德主义的两种基本表现形态。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以色牟利的行为,即属前一种表现形态。自1910年沈家本修订《大清新刑律》以来,“无夫奸”逐渐被驱出法律领域而归道德调整,除强奸、奸淫幼女外,其他诸多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虽然是道德违规行为,却不会构成违法,更不能视为犯罪。这种改变,无疑给无耻之人带来了天赐良机,遂充分发挥性别优势,左傍右靠、上下勾结,官运财运,与日俱增。昨日一介职员,今日处级领导;今日一介平民,明日百万富姐;明明是不学无术之人,摇身一变而为硕士、博士。这些权力、财富、荣誉,因为是用“色”谋取的,完全可以高枕无忧。按照“依法办事”、“罪刑法定”等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不得以法律手段制裁之。谁敢执意处置,反到犯了“于法无据”的法了。试问,以色相的方法谋取钱权名利,有哪一部法律、有哪一条司法解释作了禁止性规定的呢?回答是没有。这就对了噻!嘻嘻,国法其奈我何哉?那些搞钱权交易以达到非法目的当事人,一旦东窗事发,必然被按照《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论处,没有走展。相形之下,硬是有些儿差水平了。
  当下较为普遍的不孝敬父母的现象,则属后一种表现形态。《刑法》第261条规定,子女不扶养年老父母,要“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那些道德意识低而法律意识高的人,就把自己不孝敬父母的行为,总是控制在“情节恶劣”的幅度之下,看你刑法拿我咋办?双亲危病之时,也不照顾,自有那道德意识高而法律意识低的好心人发扬雷锋精神、代为看护。父母仙逝之后,如没立下遗嘱,无耻子女还要以“法定继承”的理由分得遗产,“依法”得到好处;好心之人则被“依法”排除在继承范围之外,只好去沐承道德的心灵慰籍。
  二曰相对依法缺德主义。如果说绝对主义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为缺德事,绝不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相对主义则是“参照”法律的“精神”而为缺德事,有可能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的制裁轻而得到的利益重。有些行为,既违背道德准则,又违背法律规定,但行为人考虑,受害人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在程序上非常麻烦,很可能不会诉诸法律;即或诉诸法律,自己的行为也只是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行为,不会构成犯罪。对法律精神的领会贯通,使之对行为后果有了较为准确的预测、把握,变得心明眼亮起来,干那对不起良心的事,更是“毅”无反顾。这便是相对依法丧德主义者了。
  笔者周围的其他教师宿舍,租住了大量的大学生,大都是自考、函授的学生,他们有点像“大学游击队”,充分享受着宪法赋予的居住和迁移自由。这些新生代们,每日里大呼小叫,高腔煽情,厉声骂架,就连正常的交谈,也多以“他妈的”、“妈卖×”开头,就像古人说话常用“夫××”作发语词一样。录音机、电视机的音量总是开到最大,还养了各式各样的宠物狗以供随时呵斥,半夜上网归来,务必要发出追逐嘻闹声、或学做鬼哭狼嚎声,以表示自己的欢悦与存在。凡此种种,天天总要到凌晨2、3点钟才会清静。大学教师备课、科研,都是在家进行,学生的这些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了没钱到校外买商品房的穷酸们的生活、工作秩序。以我等法科教师的法学素养,自然懂得应该用民事、行政法律来对付这群有意或无意的相对主义者们。以治安违法行为论,校内公安派出机关有权处理,但也是管得了东家管不了西家,管得了今天管不了明天。以民事违法行为论,我等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他们人数众多,不知道该告谁,根本无法确定诉讼主体;即使费尽心机找准被告,但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需要6个月,官司没打完,一学期已过去,下学期人家还不知搬到何处去住哩!只好等到新一轮学生来对我等进行新一轮的骚扰。如斯反复而已。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当一个人预见其行为能搞到大大的油水,而将受到的制裁只是点到为止式的法律手段、无足轻重,也会走上相对依法丧德主义的道路。马季在他的相声中说:“贷款三千万,从没打算还。公安不敢抓,法院不敢判”。不是法院不敢判,而是不能将这样的借贷纠纷当刑事案件来判。借款人正是掌握了法律之中还有民、刑之分的精神,知道借钱不还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不过是“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总不至于坐牢杀头。这样的惩罚简直有点像隔靴搔痒,何足惧哉?遂在法律面前生出“无畏”的
  勇气来。又将三千万与“诚信”原则放在良心的天平上一称,发现三千万永远都是三千万,而“诚信”既摸不着、又看不见,几乎等于零,遂在道德面前生出“无耻”的勇气来。
  如上道来,这个社会既有绝对主义者的投机,又有相对主义者的肆虐,难道就没有公
  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了么?那倒未必。因为每个公民还可以用道德的武器去大加声讨。只是如此这般之后,才发现:口诛笔伐对绝对依法丧德主义者毫无影响,任你口水骂干,人家还是脸不红心不跳,既得利益依然合法,弄不好你骂得越凶,人家的官升得越快,财发得越多,学问也越来越大。道德谴责对相对依法丧德主义者更没有多大用处,人家的心理承受能力,甚至已经超过民事、行政法律制裁的力度,对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自不在话下。这些人只对刑罚还怀有几分畏惧,而对道德,则视若无物,道德的底线——廉耻——在他们心目中越来越模糊,直至了无萍踪。
  三百多年前,冯梦龙(1574-1646年)在《古今谭概》中讽刺猫儿道德沦丧,说猫见耗子,心有不忍而不捕捉,仁也;与鼠共舞,意气相投,义也;与鼠同在一个屋檐下,而能和平共处,礼也;知道主人家的粮食藏在哪里,而与鼠共同偷食之,智也。以我看来,猫儿的仁、义、礼、智的德性虽有些异化,但演化至今,还算没有丧尽天良,尚存一“信”字以表明其仍有耻辱感,用以维护“猫民”的道德体系,故总在春季发情鸣嚎,而不在夏、秋、冬日无休止的乱叫,以免烦扰“人民”,且多于阴暗角落处做雌雄幽会,大概是有些害羞。以此观照,似乎那些依法丧德主义者,竟不如猫了!
  国外学者曾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是一种“耻感文化”,羞耻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意识。有了它,人们才会为自己缺德违法的行为而感到良心不安,整个道德体系才能得以全面维护,法律体系也会因此得到更为良好的遵循。没了它,道德体系会因失去价值支点而全面崩溃,各路妖孽必然乘机出笼,入人无人之境,突破道德防线,直逼法律底线,竟至撕开几个缺口:说什么不孝父母、不敬师长、不守诚信、不择手段,说什么偷奸耍滑、偷鸡摸狗、偷香窃玉、剽窃抄袭,说什么卖身求荣、献身求官、舍身取利、任人唯色,说什么舔肥送礼、以怨报德、过河拆桥、整人害人,说什么坑懵拐骗、嫖奸盗赌、制假贩假、虚假广告……。 如此等等,全然不会让行为人有一丝丝内心的愧疚和自责。莫说别人不敢当面指责,就算有不懂事的人当面讥讽,亦可坦然受之,还可反咬一口,告他个“名誉侵权之诉”。如若练就在道德和法律中间游刃有余的本领,更是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想到这里,我简直恨得牙齿都痒了,却无计可施,只好搬古人的话来帮腔。顾炎武在《日知录·廉耻》中说:“不(无)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祸败乱亡”,大意是,没有了廉耻,啥事都能做得出,人要是这样,真该家败人亡。谨以此警告世人,兼复诅咒那些穿行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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