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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不仅宜于律己,还宜于“律”人

火烧 2011-06-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8
文章探讨道德不仅应约束自己,也应规范他人,强调道德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性,指出道德在调整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倡导道德自律与他律的结合。

    道德不仅宜于律己,还宜于“律”人  

   

   三慎斋愚人

 

道德上的放任自由,只会造成普遍的人性堕落。

                                                                                                           ——题记

人,天生不是一个法律动物,但人却天生是一个道德动物。  

   

汉语“道德”一词最早是哲学的一对范畴。“道”原指人们行走的道路,引申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道”和“得”意义相近,意指由“道”而得的规律或性质,通过对“道”的认识和修养而有得于己,老子因此有“道生之,德畜之”的说法。我们今天将道德理解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既然道德是一种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自然也就是属于行为规范大范畴之下的了。而行为规范的实现靠的是什么?即,如果发现有人不按照常理出牌,却要打破已有的行为规范行事,对于行为规范形成了挑战和漠视,那么,这个时候行为规范究竟靠什么来实现?是人的自觉还是外在强制力?   

康德把法律看作是道德律,并且把人类发展分为三个历史状态:自然法状态;法治状态;伦理(道德)状态。其实这三个状态也可以作另一种表达:不自觉的道德状态;半自觉的道德状态;自觉的道德状态。人,从来都不是主动在道德上自觉的,道德上的自觉对于一个人的难度甚至比让一个人不去触犯法条还要更为艰难得多。因为法条的规定总是能找到实际的条文证明来澄清它的所有含糊(尽管有些法律条文还是有些含糊,但跟本文所要讲的不是一回事),能够明明白白地知道哪些已经是法律所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而道德却从来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内涵。其实从人类历史发展各个阶段来说,不同的阶段是有着不同的道德这是确定无疑的。而道德的特殊性似乎不仅仅只体现在同一个民族同一个人群中的不同历史阶段,却更多的是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地区的不同人们群体中展现着它的“鹤立鸡群”风采。道德的冲突,似乎总是不可避免而且像是永远无法消除的。  

   

当道德的冲突不断增加时,人们因为这种冲突带来的不利益甚多之时,人便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思考道德,道德的东西究竟是个什么谁也说不清,但却又似乎谁都好像懂点。人们对道德的冲突的思考,首先应当来源于为何会产生冲突,道德的不同肯定是一个原因,然而,为何不同的道德就会产生冲突,是谁让原本只是属于人的意识范畴的东西产生了“冲突”?很明显,道德冲突的产生,前提肯定就是道德的适用问题了。如果人们都不用道德来衡量问题,那自然也就没有道德冲突一说了。正因为人们拿了这不同的道德在比较衡量某些事物,才会发生某些因不同的道德所产生的冲突问题。这里面就有个问题了,这里面的人们所拿的究竟是谁的“道德”?道德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其内涵也是各不相同的,既然不同,那为何在衡量一事物时要用此道德而不用彼道德?关于同一件事,同样都是用道德来衡量,为何你说的跟我说的却是千差万别?可见,不同的人拿了各自的“道德”来说事,是道德冲突产生的根源。  

   

而道德既然都已经是一种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了,为什么还会产生各自的“道德”?这其实也就牵涉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了。我们把道德分为两种:一是大家所共同认同的道德,称之为普遍性的道德,这也是道德在矛盾中的普遍性特性的反映。另一是大家所各自拥有的道德,称之为特殊性的道德,这就是道德在矛盾关系中的特殊性特性的反映。这个世界上既有普遍性的道德,也有特殊性的道德。而产生冲突的道德,则是由于各人不同的特殊性的道德在适用某一同一事物时发生的“道德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既然是由于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道德”所造就的,也就表明解决这种冲突的最有效手段便是消除这种道德上的差异性。道德上的差异性是伴随着各人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单个人的特殊性是无法消灭的(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说,是有着其普遍性特性的,然而,人作为单个的人来说时,却更多的是以一种个人的特殊性面目而存在,从这个意义来说,,单个人可以具有所有人都具有的普遍特性,但单个人的特殊性是无法消灭的),那么道德的差异性也就自然是无法消灭了。既然道德的差异性无法消灭,那么道德的冲突是否就不能消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前面讲到,道德冲突的产生不仅仅是因为不同道德的缘故,更多的是因为道德适用的缘故。而人是无法离开道德的,既然离不开道德,那就自然要运用道德。道德从来都不会主动地去干预某件事的,道德的主体总是也从来都离不开人的活动。所以,所有的问题似乎都可以归结到一点上来:在普遍性道德规范和衡量事物的前提下,单个的人如何运用自身所拥有的特殊性的道德来处理与他人之间因为各自不同的特殊性道德而产生的道德冲突?  

   

为了接着讨论,似乎需要讲讲究竟道德是用来干什么用的。虽然说道德是一种一定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道德却又与一般意义的行为规范有着不同的含义。行为规范一般都是普遍性的,没有多少人会专门为了自己的行为而去制定一个“行为规范”,所谓的自律虽然也是有一套的行为规范,然而其背后却是体现着道德的自觉约束的。道德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和特殊性的道德,而行为规范只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这是一般意义的行为规范与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来讲的最大区别。普遍性的道德是用来调节普遍的人们的。而特殊性的道德只是各人因不同的生活经历习惯学识等主观因素不同而造就的不同道德,是不是就是一种用来调节个人的行为规范呢?不尽然。特殊性的道德还有更重要的一个特点,便是,绝大多数时候它是以一种观念形态和价值评价作为其表现形式而出现的。也就是说,特殊性的道德在人的价值作用上,更多的是以一种价值评价的面目出现而极少地是以个人的行为准则的形式出现(这也就可以说明,为什么现在有很多喜欢称一些人为“道德卫士”“道德帝”了,确实也是有那样一些人的存在,那些人更多的是以他们所自身拥有的特殊性道德——当然也不乏假借普遍性道德之名来评价判断某些事物,而他们自己究竟做的怎样呢?他们所拿来进行事物价值判断的道德是否就是他们的行为准则呢?很显然,显示情况不是的)。  

   

很多人现在都在说“道德只宜于律己,不易于律人”,想必,这就是对那些道德冲突的思考所得。因为每个单个的人都拥有其特殊性的道德,因而,每个人只宜拿着他自身的那个特殊性的道德来要求自己,而不应来要求别人,当拿着自己的特殊性道德来要求具有不同特性的人时,便跟别人不同的特殊性道德产生了冲突,所谓的律己律人之间的矛盾,这实质仍是两种特殊性道德之间的冲突,从这一层面上来说,“道德只宜于律己,不宜于律人”,这是对的。  

   

但是,是否在特殊性的道德之下,道德就只宜于律己,而丝毫不能律人了呢?这也是错误的。很多人在认可“道德只宜于律己,不宜于律人”时所持的观点便是:你自己做不到的事情,就不要去要求别人同样做到,拿自己做不到的事情来要求别人做到是一种无耻的行径,因为,道德只能用来要求自己而不能用来要求别人。然而,律己乃是一种自觉行为,律人乃是一种敦促行为,而笔者更多地是想要把律人的“律”理解为希望的意思,这也是为什么笔者所说的律人是一个加了引号的律人。是否因为我无法做到自身特殊性道德的自觉时,便丧失了对他人的一种道德上的希望的资格?或许,我不能因为我自身无法做到某事而不能因此要求你一样要去做到,但是,我是否可以在自己没有做到自己所秉持的特殊性道德的要求之时,希望你去做到呢?或许,我所秉持的道德并非是最接近普遍性的道德因而最有利于整个人类福利的,然而,是否就因此而不能允许我有一个希望这个世界更为充满道德的小小愿望的祈求呢——或许这个祈求不是那么理直气壮。  

   

希望,而不是要求。可能因为换了一个不同的词,有的人就会觉得“希望”一词比“要求”一词容易接受得多了。然而,笔者不得不再次指出,所谓的希望和要求,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单个人的特殊性道德对于另一个单个人的特殊性道德的同化!要求你去做到,和希望你去做到,如果你没有做到,那自然没关系,但是,你在我的“要求”之下没有做到,却在我的“希望”之下做到,这二者有什么实质区别么?难道那个“做到”还会因为“要求”和“希望”二词所包含的不同语调心态而有丝毫的变化么?一点也没有的。你在我的要求之下做到和你在我的希望之下做到,其结果都是做到了,因为我所要求的内容和希望的内容都是一样的,而这其实也就是一种你的特殊性道德屈从于我的特殊性道德——特殊性道德之间的同化的体现(或者,更为和谐地说,乃是两种不同的特殊性道德之间的相溶?)。可见,不管是把律人理解为要求他人还是希望他人时,其最终结果如果成功了其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而当其结果不成功之时,可那时不成功的结果还有什么意义来言谈呢?  

   

前面所讲还有一个问题,甚至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暂且还不到谈论“要求”和“希望”的结果之时的问题,就是,究竟有没有资格来“要求”和“希望”?我的观点是:我们无法要求别人在道德上望我项背,不能总是应该把所能达到的道德标准设立在别人之上,不能总是“堕落”地在自己做到了之后才去鼓励和要求甚至别人接受,也应该试着接受别人在道德上做得比自己好,也应该尝试尝试让别人在道德上超越于自己——虽然这对很多人来说在心理上是有些难以接受的——这种难以接受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当别人做的比自己不好时,便开始大加鞭笞甚至谩骂,而当别人在道德上做的比自己好时,则是报以一种不以为然很酸酸的心理感觉。道德,应当是大家共同共的福利,而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前面是“道德只宜于律己,不宜于律人”在特殊性的道德上的适用。那么,在普遍性的道德下,这句话是否是对的?在普遍性的道德下,这句话的核心依然是在于,我是否能够在自己做不到普遍性道德的要求的时候依然要求你去做到。按这句话的意思来说是不想要求是没资格要求的。但是,我想,为什么不能要求呢?我堕落了,我甚至连普遍性的道德的要求都没做到,但是,我却仍还拥有着希望这个世界更为道德的道德,这难道不行么?有时候,一种希望,一种敦促,一种劝勉,甚至是一种责备,我们看的不应该只是发出这种希望、这种敦促、这种劝勉、这种责备的人的实际行动是否是符合他所说的是怎样,更应该看到的是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所欲实现的最终目的。即使是最不道德的人,也依然可以拥有向往道德的理想和希望和之心,难道不是么?   

   

如果道德真的就只是限制在专门“律己”,而毫不“律人”上,那会产生一种怎样的后果?这种律己所造就的不过是个人只扫瓦上霜的自私自利罢了。并且,也应该辩证地看到,当自己在“律人”之时,当大家都在“律人”之时,自己是不是不仅仅只是处于一个“律人”的主体的状态,而更多的是出于一种被“律”之人的状态?如果真的仅仅只是“律己”而不“律人”的话,那么,对于那种不道德的行为似乎也就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吧?而人为什么要在道德和不道德之间选择了不道德?人遵守了道德,没人会加以表扬你,除了内心的安然之外没有任何的利益可言,然而,违背了道德却是会极大地满足人的自私自利的心——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还有什么比满足个人的私人更能勾引起人的欲望的呢?在这个物欲横流、尽然放纵的时代,难道道德的榜样力量竟然还能大过不道德的榜样力量?人人不也都是这么不道德地做着么?在现今中华大地上,难道不正是不道德的榜样力量这股歪风已经大大地压倒了道德的榜样力量这股正风么?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性质,人之所以有时候下定决心甚至狠下心肠会选择不道德也正是因为人是在利与害之间所做的趋利的抉择。当一人完全放弃了“律己”之心时,而又没有丝毫的他人的“律人”来要求敦促自己,试想,这个尝试到了不道德而带来的有利益时,他是否还会愿意再来道德从而作出一个不利益的选择呢?这就好比一个人饥肠辘辘地守着一桌的美食时,你不给他任何的人身限制,却只是告诉他,不吃就是道德的,如果他坚守不吃这又该是一种怎样的折磨,而他吃了,这却又是一种怎样的理所当然!当一个人在道德上堕落了之时,那些眼睁睁看着这个因不道德而谋取了更多的利益时,那些尚且还在苦苦坚守着道德的人在那可怜的“律己”的薄弱的自觉约束下难道还不会一拥而上么?  

   

律己,其实也就是己律;律人,其实也就是人律。人也还并没有进化到尚且不需要他人的“律”而完全靠自己的“律”就能在道德上一帆风顺的。当只有专门“律己”,而没有丝毫的“律人”时,这个时候,人在道德的坚守上是显得如此的孤单无助,而不道德所带来利益的诱惑和堕落的魔鬼却又是在时时刻刻勾引着每一个人!这对人来说,是一种多么艰难的挑战!这对整个道德来说,是一个多么严峻的挑战!  

   

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所管辖不到所制裁不到的地方,道德,是人们所寄于心的最后安全屏障,然而道德,不应当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攀比谁更“不道德”的挡箭牌。不仅需要己律,更需要人律。  

   

道德不仅宜于律己,还宜于“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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