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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的质疑,不清楚的回应--质疑“考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火烧 2010-02-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考选程序不透明,回应含糊,指出刘某王某晋升缺乏实绩,组织部门说法不具说服力,强调公务员破格提拔需有实绩,反映人才引进与用人机制问题。

面对“一些”公众的质疑,新泰方面作出回应(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11003975.html)。然而,我感觉回应中的“一些”内容颇是不清楚。有些内容,如果记者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回应者的表示,那么这些内容似乎有不打自招的嫌疑。请看:  

一、公众质疑的是被选拔人的社会关系,虽然有网友表述为“家庭背景”,含义并非仅指其父母,这应当是清楚的。没人怀疑在这方面,舅、叔、姑、姨及其配偶会发生相当的作用。“姓毕的姥爷”的传说,并非只有小品中才会出现。  

二、刘某,“从事立案工作,参与过清理积案,并承担法院文化建设解说工作”。“承担法院文化建设解说工作”这一项无需再多说了,不一定可有可无,但绝非法院任何一个职能机构的主要工作,边缘性色彩明显。在其他两项工作中,该同志从未处于负责人的地位也可以确定了。连机构负责人都未做过,一步就跳到分管某项工作的副院长,即使没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但至少也违反了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当有负责某方面工作的经历这样的惯例。  

三、王某,2007年参加工作。本科毕业,职务一般定为科员。如何定的职,定何职,均未说明。现在职务为副科。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但非领导职务的副科与领导职务的副科长在用人上应当有明显区别,与县级局分管负责局长更要有所区别。县长与各部门的处长虽同为县级,但谁的地位更重要,哪一个职务用人应当更加慎重,相信在机关工作的同志都应当清楚,不再多说。  

四、当地组织部门有关人员提到,正常条件下用人,吸引不到人才。这种说法不太令人信服。如果放到十年前,或许还有可能。近二、三年,硕士生多如牛毛,博士生也不怎么稀罕。我老家在一偏僻小县的并不太偏僻的乡镇。从2008年开始,我的同事硕士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想回原来的学校上班,我县一般不予以接纳,据我所知,至今仍有三、四人未有着落,其中一人在一个更偏僻的乡镇办儿童的英语班,月入千元。  

五、公务员破格提拔的条件。2005年通过,2006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里的“特别优秀”不是自己的工作总结中的“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尊敬领导,团结同志,任劳任怨”等内容,也不是获得本单位颁发的一张大红优秀或先进证书,而是干出实绩。几位同志连具体工作的机构负责人都未做过,这“特别优秀”的评价是从何而来?没有实绩,是怎么发现其“特别优秀”的,莫非真是有关同志特别善于发现?  

另外,再说说优秀和先进评选的事情。被评为优秀和先进的同志是否真的优秀或先进,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很大差异。优秀和先进都有名额,这想来许多人都知道。即使确实优秀、先进的人数不够,也不能浪费名额,勉强说得过去,也可以续貂。如果确实优秀、先进的人数多于名额,则一定有人不能成为先进、优秀。不知道是否有人发现,在这方面,也有轮流做庄的情况?我个人认为,这项工作做得十分勉强,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原因是没有几个人真正重视。我从未发现因为自己认为自己优秀却没有评上就上访,但因为职务不能晋升就四处告状、怨言满腹的人倒是常见。优秀或先进其实是一个榜样,如果不真实,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还会坏事。当前这种评优的现状以及人们对这种事物的漠视,曾经使我觉得其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想到精神鼓励、榜样作用还应当发挥,于是便认为应当保留,在彻底改变当前现状的条件下保存、发展。如果没有办法改变,还是不要的好。  

我曾经听到过这样的一件事,有位朋友说,在他们部门,每年都会推行一位几等功,每年都换人。为了增加成功的可能性,经常把其他同志的亮点集中到一个人身上,第二年再向另一个目标集中。这种做法类似于大跃进中的放卫星,把其他土地的粮食集中到一个地方,作为该地的产量。然而每年都能推出一个学习的榜样,对该单位的领导是很有好处的,领导得力吗?这种辛苦做假的事,可能并非个例。心思都花这上面了,正常工作时还能剩下多少精力?这事想想都可怕!  

扯远了,就说这些吧。希望能看到更详尽的回应。不要怪我们多疑,我们只是认真而已。并且多疑的性格也不是我们生来就有的,是在后天的锻炼中形成的,这不是我们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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