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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绑在耻辱架上示众的人

火烧 2010-10-0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批评证监会信访办在权证案中信息披露不透明,被指长期处于受审耻辱架状态,引发对监管合规的质疑。

把自己绑在耻辱架上示众的人  

作者:泰韵  

读了“http://blog.sina.com.cn /cm87539416”博客的《因赵作海“冤案”忆故意制造的权证“冤案”》与《监管者更应该遵规守法》两文后,我认为按照玉竹的意见,调整一下原文的次序,就更能证明,证监会信访办,已经长期把自己绑在了受审的耻辱架上:  

………………以下是草民的原文:                                       

证监会信访办第一次答复:       

赵德仁同志:           

你关于机场权证有关问题的来信及来访材料收悉。我们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核查,并查阅了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当时刊登的内容,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机场权证发行人一一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曾在 12月13日 和14日连续两天在(中国证卷报)、(上海证卷报)和(证卷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告。机场权证的一级交易商一一广发证卷也曾在媒体刊登宣传文章,提示终止交易的风险。因此,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披露了相关信息。  

    关于你所反映在交易行情软件中看不到相关信息的问题,根据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信息公告必须在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布,而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主要是三大报和巨潮网。至于行情软件,是行情信息商自行设计开发的,主要是为了方便投资者查询。其内容和格式由信息商自行从媒体上摘录,不同的行情软件提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并不能作为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披露义务的依据。  

    关于你反映机场权证提前终止的问题,其实是你对于权证这一新品种及其交易规则缺乏了解造成的。权证存续期满日是指权证行权终止日,根据上海、深圳证卷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也就是说,在权证期满前的第6个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权证可以行权,但不再交易。因此,权证最后交易日与权证存续期满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存在机场权证提前终止的问题。  

权证在我国市场中还是一个比较新的品种,有些投资者对其还缺乏了解,希望投资者在投资权证之前要认真学习和了解有关专业知识,妥善管理投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函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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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简评:以上答复,直接违背中国证监会自己制定,并监督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以下3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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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继续草民的原文:  

证监会信访办第二次答复,对国家信访局转来的我的“对证监会信访办第一次答复的异议”闭口不谈。  

中国证监会信访办第二次答复原文如下:  

赵德仁同志:           

我会收到国家信访局转来你的来信。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存续期为自权证发行之日起12个月,即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按《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即“机场JTP1”认沽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起停止交易。  

二、白云机场股份公司分别于2006年12月13日和12月14日同时在三大报刊登白云机场权证行权及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指出该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从2006年12月18日起停止交易。同时,提示该权证为价外,行权将造成投资损失。  

三、白云机场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四、投资者因错误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机而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办  

 2007年7月23日   

从此后,证监会依信访办依已经接待过两次为由,一次次变着花样拒绝我的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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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简评:以上答复,直接违背中国证监会自己制定,并监督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以下3条规定:  

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十七条“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八十八条“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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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草民的原文:                  

 09年4月20日 ,这是证监会一直拒绝接访后的第三次接访,也是最后一次接访。证监会4接访人,乘借受害人还不知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九、八十八、八十七条规定时,共同继续证实说“ 07年5月22日 答复,早已说明‘ 06年12月13日 和14日,白云机场在三大报上披露了最后交易日信息,就完成了信息披露义务’”。  

面对4人的结论,我用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我解释:“白云机场在三大报上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漏一个投资者都不对,事实是漏了所有投资人。  

证监会管副主任回答:“可以落漏一部分人。”(不管其理通与不通,他讲完就算了。当面就强横不讲道理)。  

我用证券法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进行反驳。  

证监会齐同志说:“证券法七十条的‘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指的是置备于上市公司”。 其他3监管人随声符合(此时,我还不知道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尤其是第八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白云机场按规定在三大报上发布自己的信息,是同时置备于自己单位封闭起来合法合规呢,还是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置备于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规定“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分别用落实“‘供社会公众查阅’(让投资者从f10里查阅)和‘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让投资者从‘终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中再一次得到交易即将结束的提示)合法合规呢?这应是不言而喻并且是无庸置疑的问题!可信访办有权指鹿为马,受害人因无助而无力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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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竹简评:受害股民败诉的原因,是证监会把自己违规违法的答复,让白云机场当做在法院一二次庭审的答辩伪证。责任还是证监会。  

看看证监会信访办做的这些事情,居然一拖近4年,既拒绝接待,又不允许纠错。这样公开把袒护罪责,绑在耻辱架上自我示众,并永无定期,环球少有。高哉,妙哉,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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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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