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是要官治还是村民自治?
文章围绕农村治理模式展开,探讨村民自治与官治的优劣,结合村规民约制定过程,强调民主决策与村民参与的重要性,旨在推动共建美好村庄。
发扬民主 群策群力 共建美好村庄
塔水一组《村规民约》意见征集
修
改
稿
负责人:曹小西 15873563470
曹二名 18175541533
曹新亮
(说明:此稿于2014年 月 日分发,在2014年 月 日前收回,
望各位村民朋友认真阅读,共同讨论、修改,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塔水村一组
2014年 6 月 8 日
本组全体村民同志:
仁者乐山,智者乐水。我们世代生息繁衍鹿岭山下,大山以父爱般宽厚臂膀、母爱般潺潺乳汁培养哺育着我们。我们秉持了他那悠远、传统的宽厚与勤劳,并启示与昭然于我们的儿孙辈们,光大这份独有的仁爱、包容的大山性格。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起,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向前前进。
时代在进步,社会也随着历经诸多变化,针对我们身边所关心和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为了使大家提高认识,以凝聚人心、统一思想,推动、加强和规范我们实行村民自治、提高村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组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全体村民要树立起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爱集体、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增强集体荣誉感的崇高思想品格;求知、开拓,做承前启后、有责任、能担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条 全体村民要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党中央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
第三条 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发展同来自各方的力量进行平等互利经济合作,加强转变我们农业、生态、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
第四条 加强文化、道德教育和建设。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高人们经济收入水平的政策环境前提之下,我们更要自主地重拾道德底线以及文化教育的培养,建立健全我们人格人生,实行以经济物质基础与道德文化底线两条腿走路,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和发展。
针对我们村久来的实际情况和大多数农村的现行实际情况,普遍存在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底子薄弱,这里我们重申、并引以重视:加大对我们农村孩子的教育和培养,要形成以村、社为单位营造一种大的学习教育、知识文化氛围,使自上而下形成一种耳闻目染、潜移默化的氛围效果。科教兴国,同样科教兴村,让教育的实行去培养扩充我们坚实有力的后备生力军。孩子是我们生命的传承,肩负着我们大人和祖辈的愿望和寄托,同时更重要是他们属于自己,属于他们自己命运、发展的人生前途。
第五条 开放包容、求实创新。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坚定信念和理想;学习、推崇模范、表率;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勇气和决心;对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敢于作坚决斗争,维护正义和树立社会良好风尚;尊师重教、尊老爱幼、扶贫帮困,团结一心、互敬互爱,坦诚相待、倾心交流和交谈。
第二章 党员干部作风表率和职能职责
第六条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黎明前黑暗中一粒种子萌芽和壮大起来的,她始终代表中国工人阶级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和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公仆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党员干部。
今日,党员干部的性质蜕变凸显严重,从关乎到我们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出发,从而成为了我们普通老百姓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迫在眉急需要去应对的挑战。习近平同志重拾毛泽东的群众路线正是以群众教育干部的真实行动,力求挽回我党、重新树立党的光辉形象和威望的行为纲领。作为党员要自觉接受考验和洗礼,使自我不断升华。
第七条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党员干部应树立坚定信念和理想,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党员干部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禁止在村务中独断专行,搞霸权主义,以权谋私;禁止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碍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若有违反,应当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村组干部若有违反并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责任,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九条 加强民主建设,践行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精神,允许争论,在争论中善于发现问题,并寻找问题解决的突破口,以求共识。走群众路线,在践行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充分接受、学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领会群众教育干部的意义所在,不断提升服务群众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本组干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崇高境界,坚持、积极地推动村级事务的治理和发展,调动和组织每一位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为我们村的发展、进步奠定一块坚实的基础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论社会关系,村风村貌、家风家规的倡导与建设
第十一条 社会是由各个个体成员组织而成,社会理想源于各尽所能、分工不同、按劳分配、按需所取、互相平等。小从人的个体,大到整个宇宙空间,万物不无围绕一心而转,即人有手足之称谓,实无贵贱之悬殊,却处处在为心想、目的而动。我们社会理想有一个终极目标,那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和大同世界,人人应当发挥个体主体职能地位,平等协作,互敬互助。
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先烈的带领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制度选择了崇高的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壮举。
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和科学发展,提高认识思想觉悟。
第十二条 加强道德、文化教育宣传建设,疏通多种信息渠道;筹建读书、阅读文化娱乐室,建立信息文化宣传公示牌廊;定期拜访慰问老弱病残、军烈军属;表彰优秀先进事物和人员、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共话村风村貌,探寻多种发展路子;勤劳兢业务实实干,诚恳实垦垦出一番大事业。
第十三条 美化乡村环境,整治村容村貌
一、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安排定期打扫公共卫生,清理疏通排水沟渠,不留积於和污水,人人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的好习惯。
二、加强水源的保护和利用。由于我地地理地质构造因素特征不同,土层深厚,地下水位春涨冬涸,山体泉眼单薄,水资源尤为珍贵,今虽完成四清湖自来水引水工程,但受整个郴州城区水资源薄弱影响而不容乐观。所以,保护、利用、珍惜当地水资源刻不容缓。
三、加大森林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从以前的管山的治山、管土的治土、管田的治田、管水的治水的分而治之,到现今中央组成了统一合作、统一协调治理合作机制,人们深刻认识到了山土田水以及生态环境的互为作用、互为关系,即林茂则土固,林茂则水足,水足则田土肥;同时,森林的毁灭和减少是现行生态环境、气候严重恶化原因之一。保护生态,美化环境,人人有责。
加大对古树、名木、杂木、阔叶林的保护力度,不准随意砍伐、侵扰破坏、不准随意移栽出卖,有此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处罚。
古树,她见证了苍桑,见证了我们生息繁衍、此起彼伏,她通天地灵气、有灵魂,她是一位睿智、深厚老人,她是我们的守护神,我们须心存敬畏敬仰、爱护于她,她有我们深深的根。保护古树,是我们神圣坚定的职责。
四、整治村容村貌,塑造美丽形象,建设舒适村庄。塔水是我家,舒适美丽靠大家。人人要有整体规划意识,人人都要主动参与和建设,努力把我们村建设成为有内涵、文明、人性化的现代村落。
对于有碍影响、不符合村容村貌的建设建筑及个人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十四条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每个村民家庭成员应当恪尽做好如下:
一、孝敬老人。孝敬老人、瞻养父母是每个做子女应尽的职责,对于孝敬老人、好典型进行表彰。
二、教育子女。教读嫁娶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要尽最大努力供子女读书;教育子女遵纪守法、遵规守矩,切勿对子女放任自流、虐待子女。
三、家庭和睦。和气生财、和谐相处;做父母要勤俭持家,以德治家,发扬民主;子女兄妹要长幼有序、互助礼让、不要恶语伤人、争吵打架、打坏家具财物。
四、兄弟团结。兄弟手足、妯娌姐妹,大家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礼让,切勿彼此伤害。
五、修身养性。立名、立身、立德。人立名、树立影,每位村民都要恪守人伦道德、社会公德、知荣明耻,切勿嫖娼、吸毒、赌博。
六、勤俭持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勤劳致富、文明致富、守法致富、科技致富为阳光大道;每位村民要走正道、谋发展,实现生活奔小康;切勿图谋非法之财、不义之财;不准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混日子。
七、发奋读书。知识改变命运,作为子女更当要发奋读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力求上进,承传中华文化文明,开阔眼界胸怀,志存高远。
八、邻里和睦。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偶发事端,克制冷静,寻求调解,避免争讼斗械。
九、尊宗敬祖。尊宗敬祖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敬祖尤祖在,心不可不诚。
第十五条 创建设立基金项目。为了启动、发展本村公益公共事业、贫困帮抚补助、表扬表彰激励奖励、村民集体经济建设等,筹措募集善款。款项来源可以募捐、提留以及争取政策层面的项目开发支持补助等。
第四章 会议议事制度规则
(增加一条):本组组长入选制度规则和村民代表入选制度规则的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原则,坚持依法依章办事的原则,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群众的利益原则,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其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对例行会议、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有受邀列席和旁听权。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会议召开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人数参加,或者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头代表参加,所作表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当涉及村民的切身重大利益,并有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其它个人权益保护法时,要逐户商量解决,再作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组长主持举行,在召开会议前三天告知全组村民;做到一事一议,有事必议;会议议事过程要有纪要记录;会议结束,表决决定和会议记录要立卷存档。
第十九条 本组组长应当将会议决定、决议及时张榜公布,或召开群众会议向村民公开。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次会议决定、决议。
第二十条 会议议事要就事论事,有原则性地争论。保持克制,顺序发言,尊重他人,做到兼听则明。表达和推动解决问题的愿望与目的。
党员、干部要有不懈的工作激情和精神,有把问题推到风口浪尖的底气;有把问题化解处理的信心;有攻坚克难的决心和勇气。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则无往而不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对问题和事故要有积极反应和提出,不要息事宁人;干部要牵头对事故和问题做出积极应对和处理;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常碰头议事,征求经验丰富、阅历广泛、正直热心村民朋友意见和建议,扎实开展推进工作,建立完善村务管理,建设美好幸福村庄。
第五章 村务、财务管理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组干部成员要及时做到村务、财务公开,公布当年村级事务的现行状况及大家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应是:当选班子成员任期目标及阶段工作完成报告;季度、年度财务上的收支、结存、转结、应收、应付款的公布;经济项目上的承包、承租、征卖等经济经营状况的公布,以及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每次村务公开后,听取大家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做到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公布资料要存档、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接受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接受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于虚假公开,或不按规定公开予以批评并追究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开支严格执行“会签制”原则。须有组干部成员共同签字才能完备、完成财务开支执行过程手续。若有违反,予以追究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村组重大财务事项决定必须经村民会议、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受邀列席参加会议的村民讨论通过;强化财务民主管理与监督,实行民主审计和财务公开;成立民主审计小组,其职责为:审核财务收支票据、帐目,审核帐单帐目真实性,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征求、反映和解释群众建议、意义和问题;定期开展民主审计活动,定为每
月 日为审计日,其审核内容为: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支出票据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它要素是否齐全。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开工作由会计具体落实,村民监督审计小组对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每次公布情况要存档备案。
第六章 土地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征。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条 土地权属制度: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即全民所有),一个是农民集体,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属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确定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一条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依法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是农民的核心权益,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成如何选择,均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由农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和限制,个人或地方政府及其他组织不能越位,干预过多,不能代替农民作主。
作为农村广阔空间,一方面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资本进来,一方面要加强防范、控制风险,提高合同管理应用能力,切实保护农民自身权益。总之,工商企业资本进入是要带领农民,而不是代替农民。
探寻成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来发展当地土地规模经营,并充分考虑考察项目可行性及营运风险、筹资筹劳、劳动成本、监督管理效率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是国家在必要时候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并给予补偿,由于我国的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和集体,因此,被征收者就只能是农民集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农民集体土地(兴建乡镇和村民建设住宅、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土地征收是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是诱发诸多问题和矛盾的爆发点,是各种利益纠葛搏弈的主战场,是考验国家和政府执政为民、执政能力的试金石,是社会制度、道路选择何去何从等的综合体现。
农村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大宗物质基础条件,担负起农民的生产、生活、生存的重要根本责任和义务,成为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一块稳定基石;改革开放、发展搞活,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让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方针,也符合农民基本愿望。农民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属者,理因是这一进程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成果分享者,理应充当其主体地位,这些都是当地政府所要纳入的事务研究的一份重要考量。
近来,中央层面加进了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第七章 计划生育与人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第三十四条 本组村民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提倡自由恋爱,讲求优生优育,促进下一代健康优良降生和成长。
第三十五条 禁止歧视、虐待女婴和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和残障儿童,推进成立本村帮扶基金。
第三十六条 珍惜婚姻姻缘,守住伦理道德底线,理性抵制外部诱惑,尊重、保护妇女儿童、家庭成员权利地位,促进家庭幸福。
第三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超生子女的公民,国家实行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手段,并依法征缴催交社会抚养费。
在本《村规明约》生效之日起,之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超生子女的本组村民,需及时向全体村民进行公报,办理落户登记手续后,须向本村集体组织按本村现存量集体经济总资产价值平均分摊于本村现有总人口的资产价值资金,进行一次性交纳该平均资产价值资金,方可同时正式享受同其他村民同等权益。
之后,希望本组村民引以为戒,予以杜绝。情可谅,法不容。若再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超生子女的,应与本组签订协定,子女不得享受本集体土地款分配权利和福利,拒不签者,视为认同本组协定。
违反计划生育的本组村民,不得选为村委会成员,不得选为本组职务、村民代表,当选本组职务、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三十九条 凡出生小孩(计划外生育超生子女除外)按入户登记为准享受分配款和福利。未办理入户的,不发放分配款和福利(属本期分配款和福利前出生的,待办理入户后,补回该期次分配款和福利)。
第四十条 凡属本村农业户口的村民有权参加本村分配款和福利(属该期次分配款和福利到后又未分配而去逝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其家属享受该期次分配款和福利的权利)。因读书把户口迁出或性质改变的非农业户口的村民,回迁后可享受村的分配款和福利。
第四十一条 因婚嫁迁入本村的妇女、结婚转入本组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分配款和福利。纯女户允许一个子女招婿入赘,结婚转入本村农业户口,享受同本组村民同等权益。
第四十二条 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受与村民同等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因离婚的本村男子另娶再婚的,其前妻户口未动迁的,其该女子户口不得迁入本村,不得享受本村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村农业户口适龄女子外配男子因未婚先孕或生子的,其生子之前有该期分配款和福利已到达而未分配的,可享受该期分配款和福利的权利。生子之日起,无论是否举办婚礼和或者尚未办理婚姻合法手续的,之后属本村的分配款和福利享受终止。
属本村农业户口适龄女子,因确认婚恋失败(未结婚和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已生子的,其子的户口及及其关于本村土地分配款和福利的问题,视为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人口同等对待,本人照常享受本组权益。
第四十五条 要求认祖归宗,回迁落户本组的人员,须经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经三分之二村民表决通过,方可开具落户接受证明,并经村民签字后生效。入迁落户人员有要求分享本村土地款和福利的,须按本村现存量集体经济总资产价值分摊于本村现有总人口的平均资产价值资金,进行一次性交纳该平均资产价值资金,方可正式享受同本组村民同等权益。不进行交纳的不得享受土地分配款及相关福利,但允许参与合作本组集体经济项目的建设和开发,享受其合作项目效益分配。
第四十六条 要求空挂户口在本村的,又在本村无居住地和住房的,首先必须要求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无犯罪记录和现行犯罪行为或在逃人员,经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确定。落户人员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纳 万元的户口管理费,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不得跟随迁入本村,落户人员需建房或住房的,必须在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本人不得享受本村分配款和福利,其子女也不得享受,允许其参与合作本组集体组织经济项目的建设和开发,享受其合作项目的效益分配。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处罚。
实施治安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可作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处罚程序和监督:
第九章 成立民主监督、促进发展民间组织
第五十条 成立村务、民情监督调节发展促进会,加强村民自治、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促进发展职能作用。
第五十一条 促进会成员的组成、接纳应是来自本村村内村民、本村在外企事业单位和工商界人士的各位叔侄兄弟、有识之士,并具有热心积极、有志于搞好、服务本村事务并提供帮助,大家建言献策,其商家事国是,对于村级现行事物进行监督、评估和提出建议,对提倡、促进和美和谐村庄建设起积极作用,对搞好和建设本村出钱出力出策,共划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经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表决通过实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能和道德范筹约束能力。
第五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通过实行,送呈本大队村委会和本镇人民政府各一份,本村村民按户头各执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第五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一年作一次增补,三年作一次调整、修改,增补、修改条款需经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表决决定通过,并予以公布实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于2014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实行。
望各位村民共同遵守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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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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