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与真理之关系辨析
论理论、实践与真理是有机的动态的关系
兼与《用辩证逻辑归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作者讨论
摘要:对于理论、真理与实践的关系,亟待进一步深入认识和讨论。作为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的实践,总是围绕一定实践主体目的的实践,其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性。实践主体的数量和范围决定于实践目的实现的需要,可能是单个的,也可能是一定集体的。实践的内容包括正确的实践,也包括错误的实践。理论、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并不是单线的、片面的、机械的、静止的关系,而是在创设主体、实践主体和评判主体中,通过一定的理论认识、实际操作和结果评判等系列活动所发生的螺旋的、多维的、有机的、动态的关系,具有辩证统一性。由于理论、实践、真理范畴都是与主体紧密有关的,同时还具有内在的主体统一性。理论总是一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的理论,实践是一定主体为实现一定目的的实践,实践是否证明某种理论为真理性认识,需要与该目的一致的主体才能得以自觉的、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 理论 实践 真理 辩证统一性 主体统一性
《用辩证逻辑归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对推进对真理标准问题的认识很有新意,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且有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如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的“实践”,是从客观性标准而言的。这个客观性标准,应当也是标识性的,终极性的。但也有的观点恐难成立,如科学实验不能排除于实践的概念内涵之外,其也是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和途径。的确,对于理论、真理与实践的关系,亟待进一步深入认识和讨论。这里在本人前文的基础上,再谈几点初步的看法。
一、关于实践的内涵
首先,作为检验理论真理性的标准的实践,总是围绕一定实践主体目的的实践,其具有内在的价值取向性。如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围绕着绝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的。其次,实践主体的数量和范围决定于实践目的实现的需要,可能是单个的,也可能是一定集体的。社会主义的实践是复杂的实践,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不可能只是某个个体的实践。再次是实践的内容包括正确的实践,也包括错误的实践。如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成功的实践,也可能有失败的实践。而且就一般的实践而言,很多情况下总是经过诸多失败才得到预期的结果。正确的实践可以从正面检验理论认识的真理性,错误的实践也可能从反面证明理论认识的真理性。如果某种理论是真理性认识,而实践者非要背离该理论的指导,其实践的结果必然走上愿望的反面。例如,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论持久战》,对抗日的策略作了正确的阐述。如果当时的实践者不相信,非要按别的理论行事,如非要按“速胜论”行事,则必然导致抗日的失败,或至少遭受更多的损失。但是,错误的实践在证明理论的真理性方面,在人们进行具体的判别时,还不能直接判明这个理论认识一定是否真理,可以判明的只是其真理可能性。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回过头来,重新按理论的指导行事,其实践结果又符合主观的预设,很少出现甚至不出现与预设相反的结果,那么综合原来的实践情形,便愈来愈显示出这个理论认识的真理性。当然,如果实践者相信了原本就正确的理论,并自觉按照这个理论行事,就必然会使实践的结果顺利地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也就证明了该理论的真理性。
二、关于理论、实践与真理的关系
理论、实践与真理的关系并不是单线的、片面的、机械的、静止的关系,而是在创设主体、实践主体和评判主体中,通过一定的理论认识、实际操作和结果评判等系列活动所发生的螺旋的、多维的、有机的、动态的关系,具有辩证统一性。所以毛泽东在理论、实践和真理问题上从未提过简单的口号。简单的口号容易导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片面性,强调其中的一些方面,却忽视了另一些方面。你可以看到毛泽东的著作是以实践问题为主线对这种理论、实践与真理关系进行的有机论述,故名《实践论》,重点在于说明知和行的关系。这主要是当时要针对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但是,理论、实践与真理的关系,还可以进一步认识。这些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从理论的角度看,理论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并通过思维的提升,提出新的实践意见。这个理论中就可能包含着以往的经过实践甚至反复证明了的真理性认识。这种真理性认识,在新的实践中,便是必须遵守的,如果还要违背,那么不是无知或愚蠢,就是别有用心。如出于实践主体不可告人的目的或私利,故意要使得新的实践失败。因此,在用一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时候,首先就要区分哪些理论认识已经是真理性认识,而哪些还要在实践中加以特别注意,甚至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加以修正和完善,以有利于下一步实践的顺利展开的。
(2)从实践的角度看,需要自觉地以理论为指导,同时又要对理论根据各个具体实践的结果加以反观,这样的实践才不至于是盲目的实践。盲目的实践或者故意偏离已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如果招致失败,便不能用之证明原来的理论认识一定不是真理性认识。反之,还可以证明原有理论的真理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检验理论认识是否真理性认识的过程,也是原有理论认识(不完善的、甚至包含了错误的)通过实践不断完善而接近真理(完善的、符合客观存在事物及其规律的)的过程。
(3)从真理的角度看,实践所证明的理论认识所具有的真理性,并不一定(而且很多情况下)全部来源于新的实践的证明,而是包含了以往的实践已经证明了的真理性认识。这和前述从理论的角度所阐述的关于理论的道理是一致的。
因此,只有从理论、实践与真理的相互关系及其动态过程中,才能真正理解实践作为检验理论认识真理性标准的内涵。
三、关于理论、实践、真理的主体性问题
理论、实践、真理,这些范畴都是与主体紧密有关的,具有内在的主体统一性。其表现在目的有关、对象有关、过程有关和结果评价有关等诸多方面。因为理论总是一定认识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产生的对某个事物或所需要进行的实践的系统性认识,没有无目的的理论。这个目的,也就是对实践主体所要求的应有价值取向。实践必须是一定主体的实践,没有离开一定主体的实践。某个理论认识是否经过实践证明为真理性认识,也只能是由一定主体来评判的。这就存在理论、实践与真理三者之间的主体关联性问题。由于某个理论是一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产生,其实践主体也应当是与该目的实现的追求有关的主体,才能自觉地以该理论为指导,进行自觉的实践,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小心地回观原有理论的不足、错误与纰漏,加以及时的修正与完善。如果在实践中参进了与原有理论认识主体所要实现的目的持反对取向的主体,甚至由他们来进行,便自然不会按照这个理论自觉地去指导实践,修正原有理论的缺陷当然就更无可能,其实践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至于实践的结果是否检验了原有的理论,这个理论是否真理性认识,也只有那些与所要检验的理论所涉及的目的有关的主体,才可能进行自觉、主动和客观的评价。与之无关的主体也可能参与评价,但如果目的相反,客观评价便无可能,或者对此视而不见。
《标准》一文并非在论述上存在与马克思、毛泽东关于真理问题不一致的情形,也并非其论述存在错误,而只能说是存在不足。这些不足,是否出于作者的用意,本文不论。但是要注意到,当时对这种抽象的理论问题研究的人不是很多的,甚至一般人都是看不大懂的,有些问题是否能够继续深入下去,也是不能苛求的。即使现在,对于理论、实践与真理关系问题的研究,也还是很不够的。实际上,当时人们需要廓清的问题是,哪些是已经经过无数革命实践已经证明的真理,特别是毛泽东思想,哪些是已经被证明的真理性认识,需要在新实践中加以遵循的,不得违背的;哪些是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加以发展和付诸新的实践检验的。“两个凡是”的提法本身就证明提出者对毛泽东思想的没有真正理解,其被推倒也就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