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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重点章节的说明

火烧 2010-05-2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系统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五大理论,涵盖政治经济民主、均股分红、地方自治及宪政体制,提出现实人民民主制与社会主义宪政新路径,强调公民权利与国家治理结合。

      吕超写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的主题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本课题总共分五个方面的内容即:政治民主论、经济民主论、地方自治论、社会主义论、和宪政体制论。其提纲如下: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
民主政治论:民主政治=中上层代议制(间接民主)+基层人民民主制(直接民主)(现实人民民主制)
    经济民主论: 经济民主 =(全民所有制资本 + 集体所有制资本)的均股分红制 + 按劳分配制
    地方自治论: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限:宪法 法律)。
社会主义论:社会主义: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
宪政体制论:建立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
一、政治民主论。《政治民主论》提出“建立中上层代表制(代议)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直议)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这一篇文章首次将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孟德斯鸠主张的代议制和卢梭主张人民民主制两大对立的思想派别的理论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新的理论体系。从而结束了自古希腊以后2000千多年来因国家的膨胀而无法实行直接民主,使人民民主制陷于停止状态的局面。为人民民主制在大国的范围内实施找到了可行的载体——基层公民大会。基层公民大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组织,和中上层的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主政治体系,在全国构成以基层人民民主制和中上层代议制(代表制)相结合的具有广泛民主性的人大工作体系。把每一个公民都纳入到这个体系之中,发挥其主人翁作用。从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础。加强人大议事、立法和监督的力度,使公民权和政权达到平衡,使社会步入正常的民主法制轨道,使人民民主在组织上得以保证。建立起基层公民大会组织,就能使公民通过“经常的集会,讨论和决定自己的事情”成为可能。使卢梭称道的那种只能在小国里才能实现的日内瓦式的直接民主在我国的基层集体单位中得以实现。我把中上层代议制和基层人民民主制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称为“现实人民民主制”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
二、经济民主论。政治民主需要经济民主做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但长期以来人们在社会上主要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来获得劳动报酬,现实中的公有制资产很难和普通公民建立起直接联系。《经济民主论》重点阐述了“均股分红”分配理论。我在“均股分红 ”理论中提出:实行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全民均股分红制,作为公民与生俱来的生存保障基金。使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具体的分配形式得以体现。变政府所有、政府管理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资本,为全体公民所有、政府管理的公民资本。使全体公民都成为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合法拥有者。
实行均股分红,公民只按股分红,资产委托国家或集体管理。这样一方面,国家或集体可以集中资金投入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使全体国民或集体成员在参与国家和集体的投资中获得实在的经济效益(分红),从而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确立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主人翁地位。全民均股分红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也是公民民主权力的具体体现。“均股分红‘理论的产生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也是继“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之后的第三种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三、地方自治论。地方自治是建立现代化宪政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体制中纵向分权的的一个重要环节。本章全面介绍了地方自治的起源和发展,分析了世界各国地方自治的现状,具体阐述了其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性和各国自治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分析了地方自治在世界各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地方自治的历史沿革和对未来我国地方自治的展望。《地方自治论》从十五个方面全面论述了在我国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的可行性。具体提出了在我国实现地方自治的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地方自治论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县级直选包括:县级直选、乡镇级直选、村级直选。直选范围:县级及县级以下的人大、政府领导人,县级及县级以上的人大机关分配给地方的各级人大代表。有限自治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县级以下地方政府自主处理本地事务。
本文特别强调了基层公民大会在地方自治中的作用,指出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必须有健全的基层公民直议组织做保证。建立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公民大会制度,通过广大人民群众直接的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来保障县级直选、有限自治的顺利实施。以健全的人民民主制保障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地方自治论》提出设立县级宪法监督委员会,依法赋予县级党组织一定的宪法审查权。县级宪法监督委员会,监督和规范县级直选、有限自治。保障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后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依法维护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地方自治论》提出: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后,可赋予公民在县级范围内倡议和复决的权力。为直接的民主形式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实现县级直选,有限自治,可是我国的政治民主向前迈出一大步。
四、社会主义论。《社会主义论.》通过五百年来共产主义运动的概括总结,特别是对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的剖析,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上全民所有制和政治上的人民民主相互依存的关系,提出了经济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两个必要条件。全文从人类社会民主体制的实质,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看民主政治体制的终极目的,人民民主在发展过程中的三种不同形式,社会主义的三大分配体系和其内在联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三大途径等。全方位的分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使社会主义的定义更加准确,目标更加明确,更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为今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文中对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如对按需分配的可行性和局限性都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其可行性是以人的生理需求的有限性为前提条件,其局限性则在于人们的心理需求(特指占有欲)的无限性和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其他的对民主体制的实质、按劳分配、人民民主三种不同形式和议会道路都有新的阐释。
五、宪政体制论。从革命到宪政的过渡,是每个民主法治国家进入现代政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必将沿着这条道路前进。《宪政体制论》的主题是建立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民主(公民大会)为基础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三权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体制。使党的领导实现法治化、程序化,使国家的立法、行政体制实现民主化。
事实证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人民的幸福之路,也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取得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其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古罗马,设过保民官,但一个或几个保民官,在和贵族斗争中最终归于失败。设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监督委员会,通过违宪审查的手段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维护人民的利益。使党的领导实现程序化、法制化。这也是中国是宪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宪政体制论》首先对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能以及和行政、立法机构的关系进行了具体论述。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六名社会主义理论专家和六名法治专家组成。六名社会主义理论专家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提名,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决定;六名法治专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投票表决决定。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委员长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其他委员不得有任何社会兼职。实现宪政体制后,国家主席和人大委员长都要通过选举产生,党员和党的领导接受公民大会的民主评议。
成立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军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和国家舆论宣传机构。任免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任免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社会主义理论专家成员。在宪政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任何议案都必须得到国家宪法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审计署署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在宪政体制下,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设主席,副主席。主席可委派第一副主席管理日常国家事务。民选后的中央人民政府不设国务院,实行主席内阁制,由主席直接领导政府各部委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处理一切国家的行政事务。在中国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是使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使人民平等、自由、幸福的生活的重要保证。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的学术创新重点有四个方面;第一、二方面是将长期对立的残缺的代议制和人民民主制统一起来,形成互补,使这两个世界级学术难题同时获得突破。第三方面是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方面,提出了“均股分红”分配理论,这是继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之后提出第三种分配形式,而且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分配形式。。第四个方面是在分析了各国宪政体制的利弊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体制方案,并首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为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的实施开辟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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