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却未必有“人民群众”
据说新中国的第一次悬赏通缉,是针对八十年代初的东北“二王”。到现在,为侦破案件由公安机关发出的悬赏通告已经十分寻常了。我这些年看所在城市的都市报,每有一个重大刑事案件,只要不是迅速侦破的,几乎都能在报纸上看到公安机关的悬赏通告,模式也差不多固定了,一般先描述一下案情和嫌疑犯的特征,有时候公布嫌疑犯的图象,然后是关键部分:凡是提供线索者可以获得***元的奖励。金额大小不等,如果是重大杀人案,至少有1万以上。最近的昆明公交车爆炸案,当地公安机关也采用了类似方法,先是悬赏10万,后来又提升到了30万。
30万对于普通的中国老百姓绝对是笔巨款,虽然这还不够精英们加入高级会所的一张门票,但是在内地城市这就等于一套两居室。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也许我们的一些同志就是这样认为的,只要把票子拿出来了,就有线索了,票子越多则线索越多。这个逻辑是很自然的,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用时髦的话说,用我的钱换你的信息,“市场经济”下的平等交易嘛。但是我们的一些同志似乎忘了一点:共产党在给别人发悬赏通缉的时候,自己的领袖曾经被重金悬赏过,然而赏格最高的毛泽东,从瑞金到延安,从西柏坡到北京,什么时候有老百姓为了那重赏而出卖他的?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却未必有“人民群众”。钱或许能买来一时的线索,却不可能换来老百姓长久的支持。有时候因为案情重大,给予提供线索者一定的奖励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悬赏之前一定要想一想,依靠群众挖线索、发动群众抓疑犯的工作做到位了吗?人民群众有没有主动的配合公安部门工作?如果群众发动不起来非要靠物质刺激,到底是为什么?国民党反动派不想这个问题,所以重金悬赏的对象几乎全泡汤了;共产党如果不想这个问题,失去的将不仅仅是破案线索。
这些年来我们在一些地方遗憾的看到,原本只应作为辅助手段的“悬赏”,似乎越来越被当作是一种正常的、必然的破案方式,似乎不这样就破不了案。与之相对的,是人民警察越来越被频繁的推上面对群众的一线,强制拆迁要用警察,处理上访要用警察,只要是群众一聚集就要用警察,以至于“瓮安事件”后的总结中,就提到了“滥用警力处理群体性事件”是一大诱因,在这样的前提下,怎么指望老百姓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公安干警?怎么指望老百姓能积极主动的协助公安部门工作?不悬赏,还有别的办法么?
提到“瓮安事件”,我想到了自己一个月前的帖子:瓮安的党组织为什么不能发动群众?现在说是少数黑恶势力带头煽动打砸抢,那么这少数“黑恶势力”平常一般不拿工资吧,怎么就能把享受公务员优厚待遇的公安民警、政府工作人员逼得无处可逃?如果当时政府立刻出通告:凡是帮着政府抵挡打砸抢的给奖金****元!会有多少老百姓响应?金钱与民心,高下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