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打赢官司的上诉 输了官司的不上诉
为什么打赢官司的上诉 输了官司的不上诉
——开发区里的离奇事
笔者前在乌有之乡和毛泽东旗帜网发表了调研文章——开发区里的离奇事。今就打赢官司的上诉,输了官司的不上诉,与袁旗寨村民作了进一步的交谈,并见到了西安市中院的(2010)西民二初字013号判决书。现将其再作剖析,供网民释疑,并希望法律工作者关注。
先看西安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二初字013号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交付69.146亩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二、 驳回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袁旗寨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陕西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赏其配套费多交1663.5万元、利息675.22万元等损失共计2338.72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829元(原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鼎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经长达八、九个月的审理,一审落下帷幕。DC败诉。
离奇之事发生了。败诉方DC公司不上诉,胜诉方之一的SY公司反而提起了上诉。
原因何在?
原来是西安中院玩起了文字游戏,把法律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藏起了玄机。当然更深的原因是学西方的普世价值,不从事实出发,而从概念出发。
在(2010)西民二初字013号判决书7-8页中称“在签订本协议时有村上代表43人签字认可……该协议经村民代表同意,内容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为合法有效协议。”而村民提供的证据是那一届村干部就没有组织选举村民代表,那来的村民代表。西安中院根本不顾及这一铁的事实。这些说辞完全是信口雌黄的胡说八道。另外,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就是刚性强制性规定,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西安中院的法官却无视这条强制性规定,硬说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难道在判决时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就有用,而在“本院认为”时就可以把村民组织法抛到九霄云外。这种肆意歪曲法律是非常恶劣的,性质非常严重的。这不是一般的诬言,而是在剥夺广大村民的民主决策权。
村民们告诉我们,他们还给法院提供了关于村民组织法相关的法规及政策性规定。这些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是法官在经院书斋里学不来的。村民们其所以非常重视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能够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严格区分开来,是在从实践上维护自己的民主决策权。而法官的不顾事实,歪曲法律究竟是为了什么?
村民们特别强调,现在农村干部用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的现象十分普遍,问题也很严重。村民代表人数少,村干部容易贿赂收买,用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有利于干部而危害广大村民利益的决定。
从西安中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013号判决书我们看到了法律应用的混乱,同时也看到了法官素质的低下。为什么会这样?是受西方世界法律观念的影响太深了。村民们希望无产阶级的法律工作者对违反法律伦理的行为进行批驳,为全国老百姓从无产阶级观念思考伸张正义。
2011 05 10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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