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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明目张胆地践踏宪法?

火烧 2010-05-1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新36条是否违反宪法,认为其推动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挑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引发对政策合法性的讨论。

   

这是不是在屡次明目张胆地践踏宪法?  

   

因为我已经很多年不再爱看报纸新闻了,这必然注定我是一个孤陋寡闻的人,我竟然不知导致我国私有化加剧的“原36条” 为何物。刚才,我接二连三地看到好几位网友提到了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并简称其为“新36条” ,我才知还有与之相应的“原36条” 。  

按照网友的指引,我看到了2010年05月14日新京报的这样一段文字:【国务院昨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文件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这是“非公36条”出台5年之后,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  

那么,这个国务院【文件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究竟又有那些呢?答曰:第一次明确地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写入了文件,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还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垄断行业。  

那么,【这是“非公36条”出台5年之后,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又该如何来理解呢?根据我的感觉,似乎应该这样理解:既然5年之后出台的这“新36条” 被认为是【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个里程碑式政策】,则5年之前出台的“原36条” 便必然是对民营资本放开投资领域的另一个里程碑式政策了。  

这里,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说5年之前出台的“原36条”里程碑式的政策只是让私有制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的话,那么,5年之后出台的“新36条”里程碑式的政策便是让私有制完全彻底地取代公有制!  

   

至此,我只想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中国究竟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假如还是,那么,中国共产党是否还应该按照《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必须与私有制和传统的私有观念实行最为彻底地绝裂” ?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党、政团体与个人,是否都应该无条件地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六条明明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那么,国务院的上述两个36条是否与宪法的第六条相抵触呢?国务院又是什么样的部门呢?岂能容许如此要害的部门出台与宪法相抵触的文件吗?现在竟然相继出现了两次这样的事件,并且,主流媒体还要将其称之为里程碑式的政策,难道这还不是屡次明目张胆地践踏宪法么?  

   

   

秦川牛  

2010.5.14夜11点半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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