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的理解和解释是错误的
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
昨天你说:“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对于“私藏枪支者”,只要不杀人、伤人,你就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按“私藏枪支罪”“追究刑责”???!!!因为按照您的说法根本没有“危害社会行为”。可见你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的理解是错误的!!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和“私藏枪支”是依据“可能”而不是“事实”造成到的“危害”。
2.“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可能”造成到的“危害”比
“私藏枪支者”,几率高得多,“危害”程度也大得多,后者一枪只可能伤亡一个人,而前者一次可能伤亡几个,甚至几十个人。
3.“私藏枪支者”把可以致人伤亡的枪“藏匿”,一经发现,即可“追究刑责”;在人和车辆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威力”更大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比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得多,可以不“追究刑责”?!
4.与“私藏枪支者”比,“酒驾”就相当驾驶员手拿着炸药包在人和车辆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驶;而“醉驾”和“飙车”就相当驾驶员手拿着装有引信的炸药包在人和车辆密集的道路上高速行驶!!!
5.“醉驾”“入刑”,就与“私藏枪支”一样,只要“醉驾”就“犯罪”,而不管是否有后果!!!
6.人常说“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害三代”。“醉驾”,“飙车”,“酒驾”出事者,害人、害己、害社会。这些人在出事前信誓旦旦保证不会出事,等到出事后悔之晚矣。严要求,不但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也是对驾驶员本人的保护。“醉驾”,“飙车”,“酒驾”出事后对驾驶员本人也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害;另一方面,驾驶员在步行或驾车时遇到“醉驾”,“飙车”,“酒驾”的也极可能遇到伤害!!!如果全社会很少有,甚至没有“醉驾”,“飙车”,“酒驾”,难道驾驶员(含有车一族及官员)不是更安全了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么难做到?比他人、亲人以及自己的生命财产还重要???
7.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不只“醉驾”“入刑”,“飙车”,“酒驾”也“入刑”,而且向日本一样对为驾驶员提供酒水的,“劝酒的”,“酒驾”同车的都联坐,必定会使“酒驾”“醉驾”极大的减少。
2011.05.11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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