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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构想---回应和支持郎咸平教授对国有产权改革问题的关注

火烧 2006-07-12 00:00:00 思潮碰撞 1040
文章提出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回应郎咸平对国有产权改革的关注,强调公有性质与产权人格化,旨在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

关于建立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构想[1]

——发表与10年前的最优国有产权改革模式

并以此回应和支持郎咸平教授对国有产权改革问题的关注

宁夏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  刘国晨

作者按:当前郎咸平教授对国有产权改革问题的关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这是全国人民对他们自身利益的强烈关注,也是历史的必然——是对少数人肆意侵吞全民资产的强烈的愤慨!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有资产民营化(是私有化的羞羞答答表白)改革是“逼”出来的,中国只有民营化才能解决国有产权的问题,经济学家无所作为,只是对这种进程描述和适应而已。这种观点既不符合历史的事实,也是非常有害的。世界经济史表明私有制并不一定优于公有制或社会化所有制,在美国每年就有成千上万的私有企业破产,也有成千上万新的私有制企业产生。当代主导世界的大公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企业,而是某种程度的公有制——社会化所有制的产权运行模式。如果中国的被认为是主流的经济学家不是一味地鼓吹私有化,而是在社会化所有制上进行改革的设计,那么中国的国有资产改革就会是另一种结果,国有资产的流失就会被减少到最低限度。这种改革模式是可以设计和创造的,作者在10年前就提出和构想了“全民股份制”的产权改革模式,遗憾的是这种非主流学者的声音并未引起注意。今天把这个模式再次提出来,以次回应郎咸平教授和全国人民对国有产权改革问题的关注,也希望能够引起我们决策层对此问题的关注。

[内容提要]   本文探索了明晰国有产权或国有产权人格化的问题。 认为要明晰国有产权就要对传统全民所有制体现方式进行改革,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起的根本性的、关键性的改革;同时认为要使这样的改革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国有产权有效运转的要求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产权的公有性质和产权的人格化。为此,本文以制度创新的方法,提出了“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粗略的构想,并对这一模式从产权规范结构、管理体制规范结构、操作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论证,最后对其所能产生的作用和具有的功能优势进行了归纳概括。这一模式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所有权问题上有机结合成为可能,这样就不仅可解决国有产权明晰化的问题,而且由此可解决当前我国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重大矛盾和问题,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结合的过程中能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有利于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引言

明晰产权问题始终是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问题,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问题。产权问题的实质是所有权问题,也就是资产所有权在市场经济中如何运转的问题。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从来就是“明晰”的,即全民所有或者全民代表的国家所有。然而这种全民所有的产权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运转中所表现出的弊端日益明显,导致国有资产出现了“人人所有,人人无有;人人负责,人人不负责”的恶性循环,即被理论界称为的国有企业微观层次的缺乏“最终所有者”“无人负责”的“产权虚置”问题,所以国有资产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不明晰的。而全民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是从普遍意义上和宏观意义上而言的,普遍和宏观往往对个别和微观层次是缺乏应有的具体负责责任的,何况我们政府政务员大多数不是普选所产生的,他们能否真正地为全民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个人的道德和良心指引的,所以他们作为全民资产的最终所有者的体现者是大打折扣和令人怀疑的,加之他们忙于公务能否有足够的精力关注全民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也是大打折扣和令人怀疑的,如果是一些品行不良的政府官员负责全民所有的资产,那么他们往往会成为国有资产的蛀虫而侵蚀全民所有的资产,甚至是想方设法挖社会主义的墙脚乃至基础。因此,全民所有资产产权虚置问题,虽然是个模糊概念,经不起严格的逻辑推敲论证,然而从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资产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它的运行现状加以分析,又是一个不无道理的问题。所以,本篇姑且认为国有资产是产权虚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国有资产产权虚置的思路和基本构想。

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致使以市场取向为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都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如企业难以有人特别是法人真正负责,企业运行难以独立化,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立,政企难以分开,劳动力流通和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市场化和社会化等等。这一切改革的深层次问题都触及到了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即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或影响着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同时也制约或影[2]响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因此,我们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要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就必然要触及所有权或产权这一根本问题。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所有权或产权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才有可能顺利建立起来,改革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才有可能逐步加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有可能顺利建立起来。

然而,要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明晰的公有产权形式是无现成模式可仿照的。这样的产权模式同时要既满足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又要满足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那么它起码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国有产权的公有性质和产权的人格化。而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一个很容易陷入二难境地十分棘手的问题,即全民所有难以人格化,而人格化又难以保证全民所有。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应将国有资产私有化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人格化的问题,显然这种意见是违背社会主义国有资产公有性质要求的,是不可取的;另一种意见是“两权分离”和“股份制”的思路,这种思路虽然可坚持公有或国有产权的性质,但仍然解决不了产权人格化或明晰化的问题。因为产权明晰化是“两权分离”或加入“股份制”的前提,而不是它的结果;原本不明晰的国有产权“分离”或进入“股份制”企业后,仍然是不明晰的,也就是说它的最终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不可能人格化,国家仍然得充当“董事长”“大老板”的角色,负有资产损益责任;而法人企业和经营者充其量也不过影响他们的工资收入罢了,无法负起资产的最终损益责任。因此,“两权分离”“股份制”的思路同样不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产权明晰化的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创造一种新的产权模式。这一新的模式不可能走以往社会主义所有权形式的老路,也不可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模式,只有通过二者的结合进行制度创新,走出一条新的道路,才有可能取得成功。为此,本书提出一种新的产权模式——“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思路,以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明晰化的问题。

二、“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构想和规范

这样的模式是将全民所有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既吸取二者的优点,又舍弃二者的缺陷。它应具有如下规范特征:

1、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的总和可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作为实物形态的国有资产在许多方面具有不可分性;但作为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总和则完全是可分的。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而作为全民之中一分子的每个人,国有资产中理应包含着他或她的一份。那么根据国有资产价值形态总和的可分性质就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合理形式把国有资产价值形态划分量化到每个人。这样,每个人不仅从全民整体的名义上占有国有资产的一份,而且从自身个体上也可以合理地占有国有资产价值形态总和中的一个确定的量。这个确定的价值量可视为每个人在国有资产中所占的“股份”,对此本书赋予它一个特别的名称——“国民优先股”(以体现人民是国家财产的主人,职工是企业主人翁的社会主义思想)。“国民优先股”占有国有资产价值形态总和中确定的量,又对应着确定的人——每个国民,这样国有资产就具有了明确的“最终所有者”使产权“人格化”,从而解决国有资产“产权虚置”缺乏“最终所有者”这个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

2、全部国有资产除极少数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一些特殊的公共设施行业(国防军工、尖端技术、邮政等)和垄断性资源(矿藏、大河大江、海域等)应坚持国家控股的资产保持足够的份额外,其余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农村另当别论)均可用于实行“国民优先股”股份的资产划分。根据国有资产人人有份的性质,每个人(对在押犯等特殊类型人员应作特别限定)原则上都有权获得自己应得的一份“国民优先股”。城市居民应得到以城市国有资产价值形态为主所划分的一份“国民优先股”;农村居民应得到以农村集体耕地实物形态为主所划分的一份“国民优先股”(城市国有资产农村居民也有权占有一定的比例)。

3、“国民优先股”所确定的价值量的存在形式不同的国民应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国有企业职工的“国民优先股”应存在于职工所在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职工的“国民优先股”也应存在于具体的企业之中,形成“参股”格局;国家公务人员的“国民优先股”不应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而应将“国民优先股”资本金由国家金融机构管理,以防止以权谋私问题;农村居民以占有集体耕地实物形态为主的“国民优先股”自然应存在于所在村镇……。

4、城市国有资产“国民优先股”拥有者对于其“国民优先股”应当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和损益权,而不应当直接享有“国民优先股”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国民优先股”的占有权应由其所在企业法人团体集体占有并由其法人代表负责行使经营权。对“国民优先股”拥有者所享有的处分权和损益权应加以特别的限定,以保证其既对“国民优先股”的保值增值充分关心,又能有效地防止私有化问题的发生——如规定“国民优先股”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转让,不得继承起始“国民优先股”价值部分(可继承增值部分,其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后应从国家获得一份“国民优先股”)等等,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私有化问题的出现。对其享有的处分权应限定为:当“国民优先股”拥有者作为职工被所在企业辞退时,其有权将所拥有的“国民优先股”资本金转移出所在企业,并有权投入其新就业的企业,或者在其失业时将“国民优先股”资本金由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的金融管理机构吸纳并从中获得利息以维持其失业后生活保障来源的一部分。由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诱导企业管理者慎重考虑是否应该辞退这个具有“股东”身份的职工,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以确定的财产所有权形式巩固我们一贯倡导的职工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同时“国民优先股”资本金可以随着失业者重新就业投入新的企业,又充分增加了其就业的吸引力和机会;而且当其失业时生活金又有了一定的可靠来源,体现了政府所应具备的社会保障职能,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其享有的损益权应限定为:“国民优先股”拥有者应当通过其所在企业首先必须对“国民优先股”所含有的起始实际价值进行保值;在保值基础上的企业盈余,即增值部分,方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这样就可使“国民优先股”拥有者每个人能同企业同心同德保证企业整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形成激励机制;并且充分关心监督企业的资产运转情况,防止流失,使国有资产大量非法流失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堵塞。“国民优先股”拥有者同所在企业存在着共同的风险:当企业亏损时,“国民优先股”不可能获得收益;当企业破产时,“国民优先股”就有可能损失殆尽,甚至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股东”资格也可能随之丧失,由此就可形成和健全国有企业的风险机制。但是为了保证破产企业“国民优先股”拥有者职工本人的生活出路和社会的稳定,对“国民优先股”产权应实行特别的“有限责任”,如在对破产企业资产清算时应对起始“国民优先股”实际价值损失规定一个最低限度(如保留70%或50%等),并优先从清算资产中获得。

事业单位职工对其在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国民优先股”应享有同企业职工一样的损益权;但其所应享的处分权同企业职工却存在着差别,即其不存在被企业辞退的可能,因而对其应享有的处分权应特别加以限定,逐步实现可自由转移,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混乱。

国家公务人员对其在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所拥有的“国民优先股”资本金只能享有一定的损益权,其损益权应以所在地区企业“国民优先股”损益的平均水平来获得,以此增强他们对所在地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农村居民对其“国民优先股”所应享有的权利不同于城市居民,将在下文操作方法中述及,此不赘述。

⒌“国民优先股”除以上所规定的特殊性外,它与其他形式的股份可在同一个企业内兼容并存,即具有“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企业也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但社会股不应与“国民优先股”相混淆,不应具备“国民优先股”所规定的特殊性,而应按一般社会股的管理办法予以流通管理。

“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产权规范主要应具备上述特征,由此就可以实现国有产权公有性和人格化的统一,就可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产权规范的要求。无疑这样的产权规范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权利设想的原则精神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本质批判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同生产的社会化这一根本矛盾。因此社会主义历史地选择了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公有制在社会主义阶段可体现为社会占有[3],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形式同生产的社会化内容相适应,以此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无疑,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不是社会占有形式的唯一形式,社会占有可以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只要这种社会占有形式能与社会化大生产相一致,使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体现生产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那么它就是符合社会主义公有性质的。因此我们认为全民所有制或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劳动者的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体现(中共十六大明确了,“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显然,“全民股份制”这种产权模式所体现的是劳动者平等地以“国民优先股”产权形式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所以它是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精神的。

“全民股份制”产权规范可能受到的理论责难是“无偿分配”国有资产和“按资分配”的问题。这样的责难是完全可以冰释的:“无偿”是对“有偿”而言的,全民人人有份,人人平等地占有,也就不存在“无偿”和“有偿”的问题了;而且排除个人直接占有和防止私有化的规范,实质上仍然坚持了公有或社会占有的性质。所以如果认为这样的产权规范就是“无偿分配”的话,那么它也是公正的、合理的。

“按资分配”的问题实际上在商品交换条件下或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个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尽管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极力用“平均主义”的办法想消除“按资分配”的问题,但是我们从来也没能消除“按资分配”的问题,只不过我们的工资制度将工资收入与资产收益混在一起不容易被人们所认识罢了。如妇孺皆知的“工农收益差别”,形成其差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城市居民占据了比农村居民更先进的生产条件(固定资本)所造成的。再如近年来不断扩大的“行业收益差别”和“地区收益差别”都是与一些行业和地区占据了国有资产中优越的资本条件有直接的关系,以致使这些行业和地区获得了较之其他行业和地区的高工资和高福利,扭曲了均衡工资水平和社会福利平等原则,不仅表现出了“按资分配”的问题,而且是严重的混乱的不公平的“按资分配”。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所以我们毋庸讳言“按资分配”问题,应承认它的客观存在,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使工资所得与资产所得相分离,发挥出二者所应具有的作用,同时使其中存在的社会不公正问题得以消除或缩小。而“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本书将在量化“国民优先股”的方法中阐明这一问题,此不赘述。总之“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产权规范理论是可以成立的,是值得我们予以试验的。

三、“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管理体制规范

不同的产权结构具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国民优先股”产权结构的确立,必然要求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也随之重建。

1、国有企业资产在划分为“国民优先股”后,在企业内部可形成四种不同的产权主体:一是本企业职工拥有的“国民优先股”所形成的产权主体;二是事业单位职工在企业拥有的“国民优先股”所形成的产权主体;三是国有资产未被划分为“国民优先股”的部分,仍应属全民所有而形成的产权主体;四是向社会发行股票后,股票持有者股东所形成的产权主体。这四种产权主体的总和构成了企业法人产权主体,但是在统一的法人产权主体内这四种不同的产权主体会形成不同的利益格局。企业的利益分配基本可分为工资所得和资产收益所得:企业职工产权主体既有工资所得,又有资产收益所得,如果因提高工资而减少资产收益所得,由于其他三种产权主体的存在,他们宁肯选择前者;而其他三种产权主体则只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获得产权收益,因而他们宁肯选择后者。这样这四种不同的产权主体在企业利益分配中就可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为了使不同的产权主体共同受益就需要抑制企业职工单纯追求高工资收入的倾向,使职工的工资所得与社会均衡工资水平接近,从而努力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使不同的产权主体由此而共同受益。利益分配机制是企业各种机制的核心,它制约或影响着其他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根据四种不同产权主体在企业的不同利益格局就可以奠定“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管理体制的基本规范。

2、根据“国民优先股”产权规范,“全民股份制”企业中的全体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由此目前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可以与一般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在“全民股份制”企业内合二为一,形成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因企业的股东中包含着企业的全体职工,所以这个合二为一的大会仍称为“股东代表大会”较好。它可以兼容“职工代表大会”和一般股份制企业“股东代表大会”的特点,并根据“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特点制定具体规范的“股东代表大会”章程,以行使其权力。

3、“股东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董事会”为“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在“股东代表大会”结束时,负责行使“股东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股东代表大会”所形成决议的贯彻落实。

4、企业的厂长或经理由“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同时也有相应的撤换或辞退企业厂长或经理的权力。“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对厂长或经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并制定具体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约束条件作为厂长或经理的任期目标和工作规范,如定期听取和审议厂长或经理的工作报告,对他们的工作行为和成绩进行监督和考核等等。厂长或经理受“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委托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全权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活动。这样“全民股份制”企业就形成了完全“自我管理”充分“自治”的体系,形成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最终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

5、“全民股份制”企业设置“监事会”。根据企业所存在的不同产权主体,“监事会”中“监事”的产生和职权不同于一般股份制企业。“监事会”监事可由四方代表组成:⑴“股东代表大会”所产生的监事;⑵事业单位职工在企业的“国民优先股”全体拥有者所产生的监事;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的监事;⑷企业中共党的组织和其他群众团体派出的监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应使其在企业管理体制中的作用法定化)。由四方监事所组成的“监事会”形成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它与“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中的监事代表着派出各方对企业进行监督,包括对“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厂长或经理的监督,并直接向派出他们的各方负责。“监事会”监事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活动,“监事会”实行“一票否决权”,不应实行多数表决制(因各方监事代表着各方的不同利益)。“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形成的所有决议和决定应提交“监事会”审议,在“监事会”中只要有一方监事否决的情况下就不得执行或生效。“监事会”监事有权审查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以为其正确行使监督权提供可靠依据。这样就可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保证“监事会”各方对“全民股份制”企业的监督权力,又可避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弊端。

6、由于企业内部法人产权主体的形成和自我管理体制的建立,“全民股份制”企业同政府之间将可实现完全彻底的“政企分开”。政府将不再直接管理“全民股份制”企业,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除国有垄断工业部门外)将大部分可撤销。政府对“全民股份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参与”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其中的“监事会”的代表行使一票否决权加以监督和控制。当然,政府如同对所有企业一样,也可通过工商、税务、审计、质检等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除此之外,政府对“全民股份制”企业实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监控。政府根据“全民股份制”企业产权规范和管理体制规范予以立法,当其违犯这些规范时,政府即可通过其派出的“监事会”监事(在一票否决权无效的情况下)诉诸法院予以裁决。这样就可以保证“全民股份制”企业在政府的有效监督控制之下,而避免因无主管部门可能会出现的失控状态,使“全民股份制”企业的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从而也避免了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所造成的弊端。同时政府也将因大部分国有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撤销和对企业直接管理大量业务的消失,为实现其精简、高效运转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7、国家应设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向同级“全民股份制”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包括“国民优先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国有企业兼并、拍卖、破产后“国民优先股”资产及其余国有资产的清理转移工作等等。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负责吸纳和管理国家公务人员、失业、待业者等不能或失去依附企业的城市居民所拥有的“国民优先股”资本金,并根据本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水准确定“国民优先股”资本金所应获得的“股息”,从而建立起“国民优先股”资本金的正常运转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依法对“全民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以防止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可能。

四、“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操作思路

要把我国这庞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按照“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加以划分和改造,将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显然,这样的工程不是本书可完成的;本书所能做的是从总的操作思路加以探求,以阐明它的可操作性。

1、合理地确定“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依据。这是建立“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前提和基本出发点。只有按合理的依据量化“国民优先股”所含价值,才能更好地实现确立“国民优先股”产权的根本目的——激励职工和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共同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获得较好的个人收益。然而“合理”这一概念是一个历来争议颇大的概念,不同的价值取向会有不同的解释。本书所谓的合理是指在确定“国民优先股”价值量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企业发展的普遍情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建立“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根本目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就是要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所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竞争所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二者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应是合理确定“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主要依据。据此,作为对起始“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确定就是要使所有企业和职工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的“国民优先股”基础上——开始起步,即在平等条件下展开竞争。要达到平等的条件,简单地看似乎每个人从国有资产价值总和中获得同量的“国民优先股”价值就是平等的;然而这只是数量形式的平等,事实上同量的资产价值在效益不同的企业里会获得十分不同的收益,即同量而不同质;并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消除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否则就会回到“平均主义”的老路,否定竞争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但是有可能和应该消除的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不是通过公平竞争原则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样的不平等对社会主义对市场经济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那么对于目前存在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就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和企业普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其是否是正常的合理的,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毋庸置疑,由于我们实行了几十年僵化的经济体制(如严格限制劳动力流通、人口迁徙、投资贷款的自由等等),使价值规律、平均利润率、均衡工资水平等这些基本的经济规律发生了严重扭曲,造成了产业结构严重失调,企业之间生产条件显著不同,地区发展极为不平衡的经济状态,以致形成了众所周知的“工农收益差别”、“行业收益差别”、“地区收益差别”等各种不正常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由此可见,目前这种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正常的,是不合理的,也难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因此也是应该予以缩小和消除的。可是对目前存在的这种不平等问题很难分清哪种是正常的,哪种是不正常的,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确立“国民优先股”产权的根本目的,比较合理可行的办法是在确定“国民优先股”价值量时,保留其中因人的因素所形成的差别,而将其他因素所形成的差别尽力缩小和消除。诚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民经济运行恢复正常并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确定会愈来愈合理,那么在公平竞争条件下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多种多样的差别或不平等是应该予以承认的,甚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应该鼓励的,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总之在确定“国民优先股”起始价值量时,不应以同量的资产价值为标准,而应尽力消除目前除人的因素所形成的差别外其他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条件可能造成的收益差别,使企业和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进一步运用复杂的方法,才能合理地量化“国民优先股”所含价值。

2、确定城市居民“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方法。按照前述依据,首先需对城市国有企业的普遍情况作一般的分析,以确定影响企业效益的各种因素及其与效益水平的相关程度。如我们根据直观经验就可知决定企业效益水平的主要因素有:管理水平(主要反映人的因素,下同);技术装备、规模经济(二者主要反映了国家投入因素);宏观政策、行业差别(二者主要反映了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性行业垄断;经营环境(各种条件的综合反映)等等。事实上影响企业效益水平的因素是千变万化多种多样的,不可能一一加以确定。有可能做到的是在大量收集调查影响一般企业效益因素和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有关数学方法(如“方差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方法)分析出决定一般企业效益水平的共同主导因素及这些因素与企业效益水平的相关关系。其用公式可描述为:设一般企业效益为因变量R,影响效益的共同主导因素为变量(一定的相关比例)x1,x2,…xn,n为变量总个数,xi为第i个变量,且0≤x及 xi≤1。则有:

R=Rx1+Rx2+…+Rxn=Rxi

然而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这些变量自身的水平差别变化又是很大的,为进一步分析这些变量的自身的差别,可把上式中的各种变量与其因变量的函数关系视为常量,然后在大量调查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有关数学方法分析确定这些常量自身的差别,并用系数形式来表示这种差别。如根据有关学者对45个主要城市投资环境的评估与比较,最高得分为5.660分,最低得分为-1.351分[4],换算成系数则在0.2—1之间。对于诸如管理水平、技术装备等变量因素都可运用有关数学方法分析出自身的差别系数。这些系数、除管理水平系数与应获得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正相关外,其他变量自身差别系数则应按反相关关系计量“国民优先股”价值量,即变量自身条件越好,其差别系数应越小,获得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也就越小;反之条件越差,系数越大……,由此就可缩小或消除因不合理条件而造成的“国民优先股”收益差别,使不同企业和职工能在基本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而在确定“管理水平”自身差别系数时,应以一个企业从建厂以来对国家的累积贡献总和为依据确定之;其正相关关系表现为贡献越大系数越高,获得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也就越大,收益也就越大,从而体现人的贡献因素。

根据以上分析和获得的基本数据就可建立起确定“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简单的计量经济模型:如设某企业职工平均应获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为V,全国城市居民平均应获“国民优先股”价值量为V(城市居民应获国有资产价值总和÷城市居民总数),影响一般企业效益的主导常量因素为X1,X2…Xn,Xi为第i个常量因素,n为常量因素总个数,a1,a2…an为常量因素在这个特定企业的差别系数,且0≤a≤1,则其方程式可表述为:

V(a1X1+a2X2+…+anXn)         V

V=                              =     aiXi

n                 n

这个模型只反映了某个企业的特定情况,对于企业内不同类型职工的区别——如技术等级、工作年限等等,还需在上述方程式中加入某个职工的特征因素……对于非企业职工的其他不同类型城市居民只需在上述方程式中取某个地区企业的平均水平,并加入其本人的特征因素即可获得应得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当城市居民所在企业和地区发生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重新计量。

这样的模型只是对城市居民应获得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方法的简单描述,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数据建立起不同的计量经济模型——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加以调整——才有可能获得较为合理的答案。总之,要通过一定的量化“国民优先股”价值量方法体现和反映出人的因素作用,缩小和消除其他非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不正常、不合理的差别,使每个人获得合理的平等的“国民优先股”价值量。

3、确定农村居民“国民优先股”的方法。目前对农村居民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实际上是将农村集体资产以土地实物形态量化到了农村每个居民并由家庭长期承包经营的一种“产权运转”形式,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国有资产“产权人格化”的先行形式。但是农村这种“产权运转”形式是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缺乏土地集中使用的机制,难以向社会化大生产现代农业过渡,因此,农村“产权运转”形式的发展方向应是向以土地为主要“股份”的农业“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发展。据此,可把目前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视为农民应得的国有资产“国民优先股”股份,农民对其不仅应享有使用权、损益权,而且应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即可以自愿入股,参股加入农业“全民股份制”合作组织,但是不可以买卖;以此促使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向股份化、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对于农业“全民股份制”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应根据其自身特点予以规范化,并要防止走过去“人民公社”组织形式的老路,保证其不断地向前发展。

这样就可使以所有权为内容的农村先行改革与城市的后滞改革步调趋与一致,有利与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以土地为内容的“国民优先股”和城市“国民优先股”在收益上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这种差别反映了历史上形成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我国长期存在的工农“剪刀差”;而且农村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平原与山区,发达与落后等)更为悬殊。对于这种历史地形成的差别是不可能一下子消除的;有可能做到的是在划分城市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时,确定一定的国有资产比例用于对农村贫困落后地区的收益补充或扶持,以逐步缩小这些历史上形成的差别,以利于全国协调稳定的发展。

4、实施步骤。总的思路是:首先需对“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加以论证。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本书仅仅是抛砖引玉而已;对于它的可行性必须集中有关方面专家从理论、方法和效果上加以研讨论证,并制定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其次要制定配套改革方案。作为产权结构的改革必然涉及到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等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福利、工资、财税体制、劳动人事、企业组织制度等等,只有制定与产权改革相适应的配套改革方案,并与之同步进行改革,才有可能实现预期目的。再次要进行试点,检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积累经验、调整完善、循序渐进、分类指导、逐步推开。最后,各种方案要使国民经济积累消费比例合理,保证国家财政收支总量平衡,防止混乱,实现平稳过渡,达到增强企业和职工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国民经济积累,使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受益的目的。

第二步需要对分配体系中的工资制度和财税体制加以改革。由于“国民优先股”所含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保值增值(总体正常情况下),职工的资产收益积累也随之逐年增加,所以现行工资中体现职工历史贡献因素的含量就可转变为由职工的“国民优先股”资产收益加以体现,使工资水平较准确地反映职工现有技能和工作岗位的变化,从而改革年龄越大(同技能、同岗位的情况下)工资越高,年富力强工资低下的这种畸形工资制度。作为财税政策应实行彻底的“利改税”,应抑制企业内部追求高工资的倾向,调节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使全国各行各业工资水平按人的技能和工作岗位向均衡工资水平发展,不能因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或垄断地位而获得高工资,促使企业和职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工资最大化”,保证国家收支总量平衡。

失业人员获得的“国民优先股”收益不会增加国家负担。由于“国民优先股”产权的确立,使失业人员有了这“一亩三分地”做保障,便可以加速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的小型企业的拍卖、租赁、兼并和破产等经济行为的展开,也可以使现效益好的企业的经营者大胆辞退企业内的富余人员或隐形失业人员,因此而失业的人员可获得“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全额,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银行”吸纳并支付利息,以保证其生活资金来源或重新就业纳入新的企业。这样国家每年对这些亏损或行将破产企业的巨额财政补贴和企业对隐形失业人员的沉重负担就转换为对失业人员“国民优先股”所含资金的利息支出;这样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只会减轻而不会增加,因现国家和企业负担一个职工的费用远远高于“国民优先股”资产的收益水平,此不细述。

有可能增加财政负担的是对城市居民中非职工应获“国民优先股”资产收益的支付。这部分人主要是待业人员、无业残疾人员和在校学生(达劳动年龄学生),约占城市居民的10%(其他类型非职工人员一般不应获得“国民优先股”,如在押犯)。这些人员主要应获得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平均费用所占的平均“国民优先股”价值量的部分。其余部分因职工由现工资中历史贡献因素含量转换而组成,应视为职工因工作成绩所得资产收益;故非职工人员不应获得。

对农村居民的“国民优先股”资产收益的补充应根据国家财政力量逐年增加。现国家每年对农业支出和补助约占财政收入的8—9%,有可能做到的是按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提高到较合理的比例,以逐步缩小城乡和工农差别。

对于目前我国已形成的庞大规模的私营企业,为了体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应该为劳动者支付除工资而外的一定的资本红利(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多公司都给职工送股份,一般都占到了公司股本的5%左右,有的甚至达到了20%左右,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应该作为一项制度规定规模以上私营企业(500万元以上规模)应该给与其企业员工以红利分配或送配股份,这样既能体现社会主义的精神又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私营企业增加生产收入和利润,改善劳资关系。

五、“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功能优势

总结上述思路,不难看出“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具有明显的功能优势——它是将传统全民所有制的优势和股份制的优势融为一体的创新;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二者的缺陷,是对它们的“扬弃”。

第一,它体现了在全民资产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份的社会主义性质——通过“国民优先股”这种产权形式具体体现和落实了每个人作为国家财产主人的权利,使传统全民所有制长期存在的“资产虚置”问题落到了实处,解决了国有产权明晰化的问题;同时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统一性,防止了国有资产私有化;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在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上接轨找到了连接点。

第二,它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塑企业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全民股份制”的改造,每个职工获得“国民优先股”股份使他们能够更加关心企业兴衰成败的长远利益,增强了职工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性,使西方企业主梦想职工在本企业参股的“美好愿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变成现实!同时职工“国民优先股”股份的集合形成了名副其实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从而为最终实现“政企分开”提供了产权基础,使企业有可能从传统的政府的“保护”“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产权关系明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治管理的独立的法人团体,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的利益、风险、责任、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收益。

第三,它有利于推进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城市各项改革:一是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国民优先股”所体现的主人翁财产权利的确立,保证了职工的主人翁权利,使职工的劳动权力与主人翁权力相分离成为可能,解决企业因职工是企业“主人”而不能大胆辞退职工的这一理论障碍,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按市场规律的合理配置;二是有利于推动工资制度的改革——使职工工资所得更准确地反映现实工作技能和成绩,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企业长期负担的“社会功能”从企业中完全剥离出来——“国民优先股”资产收益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的来源,使企业能甩掉长期负担的“社会功能”这一沉重包袱,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功能;四是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和市场化体系——城市非职工居民“国民优先股”产权的确立,使这些人员的生活资金来源取得了最低保障水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增强了城市居民对改革力度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企业破产法的推行,有利于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住房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改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四,它可以推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促进农业土地向股份化方向的集中,解决农民依附土地难以流动或土地荒置的问题;使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方式向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方式发展成为可能,从而为城乡一体化的全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前景。

第五,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长期以来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存在的分配不平等问题——如一部分人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而另一部分人却不享有的不公平问题,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因自然或生产条件不同而形成的收入悬殊、福利悬殊等不平等问题,通过“国民优先股”产权的确立,形成了在国有资产面前人人平等的机制,使职工的收入差别主要体现按劳动收入的差别,而将因其他不平等条件所产生的不合理的收入差别尽可能地缩小和消除,从而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因个人、集体、国家三者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价值都具有了量化的确定形式,从而使三者利益的分配具有了定性定量的依据标准,为解决长期难以兼顾和正确处理的三者利益关系找到了恰当的实现形式。

第六,它具有传统股份制所具有的主要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实现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控制;可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解决代理经营问题等等。

“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这六个方面。诚然,如任何一种模式一样,“全民股份制”产权模式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有可能引起的主要问题是:涉及面广、范围大,难以操作和管理;不同条件地区、企业差别大,“国民优先股”资产应有的公平原则难以合理体现;国有资产价值的分割有可能造成国家收入和积累的减少等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其固有的弊端;所以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周密的政策规范、操作设计、配套改革、实践改进,逐步加以调控和解决的。因此它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是可以加以弥补或缩小的;而其所具有的功能优势却将会随着前进的步伐,释放出不可估量的作用!

总而言之,通过“全民股份制”这种产权模式就可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扬长避短、兼容并存、优势互补、相得益彰,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出它所应有的强大生命力,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走向最终的胜利!



[1]该模式的思路最早是在作者“略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与对策”(发表于《特区探索》(珠海)1993年第4期和《宁夏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并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1994年第3期全文转载)一文中提出来的。该文部分内容发表于《特区探索》(珠海)1994年第4期和《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并获1994年“宁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2]王宇:“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道路选择”,《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3]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中国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4]鲁明弘:《中国不同地区投资环境的评估与比较》,《经济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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