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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伐树木超两万  告到法院不立案 河北迁安盗林案  烦你告决不立案

火烧 2011-05-1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河北迁安盗林案中,村民遭非法砍伐林木,告状不立案,村民知情权受侵害,行政诉讼法难以执行,引发广泛关注。

河北:迁安法官侯田权比法大谁敢不服过来比一比 我侯田说话就是法  

   

毁伐树木超两万  告到法院不立案  

   

河北迁安盗林案  烦你告决不立案  

   

侯田法官与当事人较劲 立不立案看人下菜碟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自 1990年10月1日 起施行。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这些成就反映在立法、执法、司法、法规的实施,人们观念的改变,执法、司法水平的提高,一个有着美好前景的法治时代正向我们走来。但是在河北省迁安市行政诉讼法却明显变得软弱无力,实施不了……。  

                                              事实一: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退耕还林栽下三百亩(20000多株)防护林,国家每年并发放村民补偿款,在2009年10月由彭店子乡人民政府农业办主任“杨春林”【电话13513394010】带领砍伐队,将退耕还林载的20000多株杨树全部砍伐掉,毁林三百亩,有没有采伐许可证村民不知情,没有向村民公示,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郝某于 2010年3月8日 反映到迁安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随后与 2010年3月23日 用特快专递邮寄去的书面材料,依照相关规定迁安市林业局对郝某反应的问题应在60日给与书面答复,但至今未答复。例如:郝家退耕还林栽的138多颗杨树,他们没有通知本人在20091017号把郝家退耕还林栽的138多颗杨树全部砍伐掉,就像(日本鬼子进村一样)把砍伐掉杨树全部拉走现已无影无踪,只有那138颗树根暂时还挺立在地上。此行为纯属于非法砍伐林木。【图一2009年11月盗窃防护林只剩下树根暂时还在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第三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事实二: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委会自2009年以来村财务至今未向村民公示,村民对村财务不知情,未有透明度,郝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2010年3月23日以书面材料专递寄给彭店子乡政府要求责令柏庄村委公布2009年至今村财务收入、支出、代收、代支等等明细账目,以保证村民的知情权,但至今没有明确答复。  

根据上述事实郝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 2010年5月25日 以特快专递邮寄给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单号EE041313706CS 】2010-05-26 12:00:00已妥投,迁安法院王芝中代收,起诉:一、河北省迁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刘伟杰 职务:局长;电话:0315-7605500-7605501起诉二、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雅利  职务:乡长 电话:13503157188【案由:行政不作为】郝某于 2010年6月8日 去迁安市法院立案庭交诉讼费时,立案庭李法官说行政案件归行政庭直接立案,郝某在去行政庭的同时就被二楼保安拦住2个多小时不叫上楼,说行政庭没人你打电话联系好在上,郝某拨打行政庭电话0315-7683575-7683573无数次都无人接听,之后拨打法院办公室电话0315-7683500获悉行政庭长叫侯田,电话13503153268,郝某拨打几个电话通话后接电话人称不是侯田而挂断电话, 2010年6月11日 郝再次拨打行政庭长“侯田”电话13503153268,郝某问什么时间交诉讼费,“侯田”态度十分蛮横我叫你把起诉状拿回去,郝某问为什么拿回来,够立案标准我交起诉费,不够立案标准依照法律规定你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侯庭长大发雷霆对郝某说我不怕你、不给你立案,郝某问侯庭长我正常起诉,你正常受理也谈不上谁怕谁,你认为起诉状不符合起诉条件我可以改,侯庭长说你改是你告我也不立案就挂断了电话,郝某再打电话“侯田”就不接了、后关机,行政庭长侯田直接剥夺了郝某的诉权,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侯田”这样素质低下的人当行政庭长怎么能保证迁安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此人行为有损法院队伍的纯洁性。  

【法院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不立案不给农民说话的权利,农民这样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司法保护,司法公平、正义如何体现】  

郝某特请各级政府、人民法院领导、检察院、人大、政法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督办此案、并查处不立案的原因。  

郝某热切期盼国内外一些有良知、有正义感、正直善良的公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华侨参加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有社会责任心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于郝某今天遭受的处境,也许就是他人明天的处境。希望能通过实况传播、新闻报导、新闻评论对迁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长“侯田”滥用职权,践踏法律的行为对弱势群体歧视,是对当今文明法制社会极大反差现象,予以公开监督和披露。揭开新中国历史上民主与法治进步历程中崭新的一页。将在中国现代史上留下极其浓墨重彩的光辉的一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河北: 迁安法院 民事案件 立案不开发票 要发票别说给你判决开庭都不给你开 你能给我怎样  

   

谁是这起小小民事案的保护伞  

   

民事案件  立案无限  

法院白条  无人管了  

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等四个村3600多亩(基本农田)、集体耕地非法出租给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建钢铁厂。既未公告又没有土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的违法占地现象,已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该事实于2009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被自愿的土地流转为题暴了光】非法占地已被制止但善后工作没有处理,强占土地时擅自将柏庄村郝某家亲人祖坟平掉,侵犯郝某的合法权益,使死去多年在地下的祖先也不得安宁,给郝某精神上造成巨大的创伤,郝某将柏庄村委会、彭店子乡人民政府、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起诉到迁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崔晓利叫去夏管营法庭直接立案,郝某于2009年11月18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迁安市人民法院夏管营法庭邮【单号ED131877802CS已妥投】起诉三被告;第一被告: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尹田民:村委会主任:电话:13703152683第二被告: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雅利:职务:乡长:电话:13503157188  第三被告:河北省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江 住址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2009年12月郝某询问夏管营法庭庭长韩庭利,韩庭利说诉前调解,可未有结果,郝某将此情况反映到迁安市人民法院纪检(电话0315-7626679)迁安市人民法院主管立案副院长吴晓恒(电话0315-7683538)说案子多过几天你在问一问,郝某催问多次无果,郝某起诉三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2条规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夏管营法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但郝某至今未收到夏管营法庭立案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郝某2010年2月26日再去向迁安市法院副院长吴晓恒反映,吴晓恒副院长说你找夏管营法庭他们说立案就立案、他们说不立案他们开单子,郝某2010年3月1日又去夏管营法庭问庭长韩庭利起诉柏庄村委会什么时候立案,庭长韩庭利却说立案得院长批准,郝某问归哪个院长批准,韩庭利庭长说归哪个院长批准不必告诉你,迁安市人民法院夏管营法庭庭长韩庭利对此案久拖不立案,是什么原因,是故意践踏国家法律、侵犯公民权利,还是又说不清楚的地方,这是耐人思考的问题……。  

                                        【图一:迁安市夏管营法庭 2010年7月21日 收郝某80元诉讼费打的收条】  

经过多次追问案件却有了转机迁安市夏管营法庭于2010年7月21日收了郝某诉讼费80元并打了收条,内容【收条、今收到郝某诉讼费“捌拾元整”、夏管营法庭、经办人:杨立伟、2010年7月21日】但什么时间开庭,什么时间下判决,郝某还不知道等多久?郝某热切期盼国内外一些有良知、有正义感、正直善良的公民、有社会责任心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对于郝某今天遭受的遭遇,也许就是他人明天的遭遇。希望能通过实况传播、新闻报导、新闻评论、践踏法律的行为对弱势群体歧视,予以公开监督和披露。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村务不公开、百万寻青天、如有正义在、现场来调查  

河北迁安柏庄村两委私卖土地村务不公开  

职能部门监管缺陷村民讨说法遭到肠梗阻  

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村民热切期盼欢迎国内外一些有良知、有正义感、正直善良的公民、有社会责任心的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记者前来采访,对迁安市践踏法律的行为对弱势群体歧视,希望能通过实况传播、新闻报导、新闻评论、揭露事实真相,予以公开监督和披露。还村民一个明白,把柏庄村民从在精神上从苦海中解脱出来。  

对于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存在涉嫌犯罪的几个疑点我简要介绍一下,朋友们对土地、村财务、法院、毁林等问题可以直接去调查,如果那些不清楚可以联系我的电话13021933049;由于我的电话他们可能采取技侦手段,电话不通请朋友发短息或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  

疑点:一、2009年河北省迁安市彭店子乡柏庄村等四个村3600多亩(基本农田)、集体耕地非法出租给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建钢铁厂。【该事实于2009年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被自愿的土地流转为题暴了光,在这非法占用土地中包括柏庄村1700亩,有1400亩每年每亩1000元一亩,有300亩每亩每年600元一亩,每亩共给柏庄村村民5年租金,土地款总计到柏庄村账户多少钱,发放多少钱,村民不清楚】柏庄村现有人口1070人,300多户。  

二、在这1700亩土地中包括300多亩防护林,共计20000多颗杨树,在2009年全部被砍伐掉,有没有采伐许可证,村民不清楚。  

三、国家号召退耕还林载的20000多颗杨树,300多亩防护林,柏庄村民每人合3分土地,国家每年并发放退耕还林款54960.00元。连片栽树国家另外还每亩还补助30元。由彭店子乡干部(农业办主任杨春林)及村干部带领砍伐队,把领退耕还林款户的树和没有领退耕还林款的户的树全部砍伐掉,如:郝某家退耕还林栽的130多颗杨树,还没有领退耕还林款,也没签字他们就像(当年日本鬼子进村一样)在2009年10月17号把郝某家退耕还林栽的130多颗杨树全部砍伐掉,也没有通知郝某家里,就把砍伐掉杨树全部拉走现已无影无踪,只有那130多个树根暂时还挺立在地上,此行为纯属于国家干部非法砍伐、盗伐林木。  

四、          毁防护林两万谁能给我怎么办  

盗窃林木一年后官职不降反升  

公务员不用考“毁林立功”“涉嫌行贿”升副科  

郝某将此情况反映到有关部门不但没有结果,反而彭店子乡(农业办主任杨春林)因砍树有功,在2010年12月由事业编(不通过公务员考试)摇身一变就当上国家公务员(彭店子乡组织委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规定。  

五、把问题拉回来还说柏庄村财务问题,郝某于2010年3月23日反映到迁安市彭店子乡人民政府高雅利乡长:督办柏庄村从2009年至今,村财务收入、支出、代收、代支等等明细,向村民公示,但至今无果。  

   六、郝某将彭店子乡人民政府高雅利乡长“行政不作为”起诉到  

迁安市法院行政庭侯田庭长与当事人较劲烦你告决不立案。  

七、通过初步了解柏庄村财务不敢公开的原因,有很多款项去向不明,连白条都没有等情况。  

1、2005年通泉公司占地200亩,每年每亩400元,到现在村民郝某只得了每人30元,其他款项去向不明。  

2、2006年至2007年间修柏庄村委会门前小广场21万,健身器材6万现在没入账,村民要求村公开审计收到村乡主力。  

3、2009年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占地将柏庄村西北金桥市场2个大门钱,市场围墙钱,市场摊位钱,村西大果园挖的大坑钱,全村共有水井54个,每个井2200元,入账50各井、还差4各井钱,以上这些钱不知道到哪里去了。  

八、2010年12月柏庄村清扫大街每户30元卫生费每户没有得到钱被支出。全村300多户。  

九、2011年2月柏庄村东修变压器房9万,变压器是上边白送的,2间小房及电杆等共花如此高价村民不解请核实。  

十、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占地将柏庄村西北、滦河大桥以东、102国道以北,108亩土地基本农田,滦河大桥以东、102国道以南,村西大果园120亩土地,这2块土地从2009年一直荒芜到现在无人过问,没有交抛荒费。  

以上简单10条供全国各位朋友参考请大量转载如感兴趣可前来实地采访,我们村乡某领导说过违法也没有问题,有迁安市政府各部门及公检法司、人民币的保护,谁来都给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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