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究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
违法必究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
三慎斋愚人
摘要: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历来皆认为“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近几年来的社会公共性事件,无一例外都是与“法”有关,在那众多的层出不穷的违反法治事件中,有哪一件不是因为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或者“执法必严”而造成的?但是,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笔者认为,“违法必究”才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根本保障,违法必究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
背景: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盛行“人治”,即把治理国家的重任寄托在当权者个人身上。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还是儒家的“圣君良相”,尽管可以给国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终究难以使社会长治久安,甚至会因一己之失酿成民族灾难。
1996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以国家意志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加以规定。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又在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中正式获得了确认,这是保证其长期性、稳定性的需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是对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全民推进,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彻底抛弃人治,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也为中国在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法理学初阶》2009版206—207页
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或最低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之所以把有法可依放在依法治国的首要地位,作为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原因在于,只有经过国家机关将人民的意志制定成法律,才能借助于法律手段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使国家的各项事业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制定以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按照书本也是现今实践或者理论通说认为,十六字方针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重要支撑,违法必究是保障。然而,关于“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这点,所有的解释均只是详细地展开解释下“有法必依”的概念和内涵,仅仅只是在概念中有所强调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该如何如何行为。那么,如何确保这些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做到“有法必依”要求的那些行为呢?靠什么来保证“有法必依”?仅仅只是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为模式,是指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法律后果,是指做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的相应结果。为什么现今的违法乱纪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是法律条文中“行为模式”规定得不够具体吗?是法律条文中“法律后果”规定得不够严肃严厉吗?中国的法律从数量上来说应该算是世界上最多的了,质量上也在不断改善,但是,中国每年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却为何依然不断增加?这些该如何防治?
从那十六字方针中,不难看出,“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有法必依”是从守法的角度,而“执法必严”则是从执法的角度。然而,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则又都是属于“行为模式”的范畴。现今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强调“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这一“行为模式”时,却往往忽视了如果不“有法必依”和不“执法必严”的“法律后果”,更忽视了该如何确保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该如何实际地实现,也就是,在“违法必究”这一问题上出了问题。“违法必究”所达到的程度远远跟不上为确保“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能够得到切实实现所需的程度。
现今的情况是,“有法必依”变成了“有法不依”也无可奈何,“执法必严”变成了“执法不严”也无可奈何,法律在落实中被贬值、在执行中被弱化,“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得不到落实,其结果是法律成了虚文,导致“积重难返”“法不治众”,使违法行为成为了久治不愈的痼疾。
为何“违法必究”如此重要?以刑罚为例。在刑罚中,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的不是单一次的刑罚措施有多么的严厉,而是每一次的犯罪行为都能得到惩罚。而为什么有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在经济生活中,当生产某一产品的成本越高时,如果收益也小并且伴随着较大风险时,除非这种产品是非生产不可,否则它应该是生产得越少的。用经济学效益论来分析犯罪行为时,当犯罪行为的成本过于地高,且犯罪可能得到的收益极其地小的时候,犯罪行为是会朝着越来越少的趋势的发展的。但是为何现实中犯罪行为发生的越来越多呢?原因就在于犯罪的成本与犯罪的收益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空间,而且,是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犯罪的成本的。那么,要减少行为,则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尽可能地增加犯罪行为的犯罪成本和尽可能少地减少犯罪行为的收益。犯罪行为的收益是不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其他人所影响的,也即,犯罪行为的收益是无法以第三人的意志来减少的,也即,我们无法尽可能少地减少犯罪行为可能的收益。那么,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就应当尽可能多地增加犯罪行为的成本。然而犯罪的成本又由什么构成呢?真正构成犯罪成本的,就是犯罪行为所受法律的制裁——形罚,而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所付出的其他技术性成本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上则又有两部分,一是刑罚的程度性,二是刑罚的概率性。根据罪行罚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程度性,即,某一行为应处以的刑罚措施和强度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是无法也不应去改变的。那么,我们就只能在刑罚的概率性上做文章。说到这里,其实,我们也可以发现,“违法必究”其实就是一个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概率性问题。“必究”讲究的是一个高概率性,因为只有当每一次违法行为都尽可能地——高概率性地得到针对性的法律制裁时,这个时候,法律的威慑作用是最大的。当我们关注于法律的制裁作用时,难道就没有想过法律的制裁的作用是什么?难道不就是通过法律的制裁来达到一种威慑,进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也是法律制裁的根本目的所在,甚至,这也是为何法律中不仅仅要规定“行为模式”而且还要配套规定“法律后果”的根本原因。“必究”,也讲的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指法律对于违反犯罪行为的一种不舍不弃的追究,是一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性反感,这种必然性更是社会民众对法律认同感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这种“必然性”,不仅仅要体现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更重要的则是体现在前面所说的高概率上了,在这个意义上,必然性要求高概率性,高概率性则体现着必然性。综合上面所述的,总的来说, “违法必究”,是极其的重要。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做到“违法必究”?先说一点,“违法必究”的“违法”,不仅指一般地违反法律,而且还包括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也要加以追究;同时,还指一般的违法和犯罪。这里的关键是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对各种特权现象,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执法机关和人员的监督。
违法必究,主要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追究的必然性;二,追究的及时性;三,追究的合法性;四,追求的平等性;五,追究的准确性;六,追究的范例性。追究的必然性是违法必究的核心,面对高概率性的法律制裁,任何违法行为若不是必然性地和无法避免地发生,那么,该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应该是会尽可能少地发生的。追究的及时性,主要是牵涉到追究的根本目的——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角度来说的,当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的速度越快越及时,其法律制裁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主要指威慑行将会是最大的。近几年中国社会上所发生的公共性事件往往都呈现出一种昙花一现的趋势,即,事件刚刚开始发生时,很容易的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案件也能够得到极度的关注和处理,然而,随着时间的拉长,社会公共对该案件的关注度便随之冷却减低。更严重的问题是,虽然案件的发生和发展得到了太多的关注,而案件的结果却由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时间的拖长,导致了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因此,该公共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就不能起到很到的社会警示作用,结果也就导致了类似的案件在人们关注度过后便又风起云涌了。比如说,药家鑫案,现在上诉二审过程中,还有多少人在关注?当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案件由于得不到反省而不断重复发生时,尤其是当人们习惯了这种“无聊生活中的不时时的点缀和刺激”时,这个社会是会朝着一种怎样的方向发展是很值得去怀疑的。追究的合法性,毋庸置疑,讲的就是追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究的平等性,则是指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时,忽略该主体的社会地位,以法律上平等人的资格,或者,以一种“天地不仁,视万物为刍狗”的态度来平等对待的问题。追究的准确性,则指的是每一次的追究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准确无误,即使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正确,也应该以此为目标。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要比数次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影响更为恶劣,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所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在此处指不准确的追究,则污染的是水源了。追究的范例性,则指的是,当每一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行为结束之后,都应当尽可能地利用该此追究行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以起到最大的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依法治国,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当上下而求索。违法必究,亦应当作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和中心环节而放在首要位置,以便为依法治国发挥最大的作用。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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