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必须维护
什么是社会制度?社会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用统治规制成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这里说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照中国居于统治地位的说法是指社会经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坚持”,是指一种意志行为。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指包括公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的经济,不是指多种所有制。“发展”,是指“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一种活动状态。因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指用一种意志行为来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状态。用一种意志行为来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状态,不是社会依统治者制定的规矩用统治规制成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从而不是一种社会制度,更不是什么“基本经济制度"。
所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为原则或前提。由于除公有制以外的其它所有制,是在性质上与公有制不同的所有制,某种事物不能成为性质不同的其它事物的主体。公有制,不能成为性质与公有制不同的其它所有制的主本,而且所有制与所有制的经济不是一回事,公有制更不能成为与其它性质的所有制的经济“共同发展”的主体。这里的“公有制为主体”,显然是指国家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无异于"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
如果私有制经济成了主要部分,甚至按GDP算包括外资在内已占了国民经济的60%,按社会经济的就业人口算占比更高,国家经济就不是公有制为主体或为主要的社会主义经济了,而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或为主要的剥削经济了。
商品经济中的私有制经济,是资本主义剥削经济,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统治规制下,只应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只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铺助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只应是"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的经济为前提,只应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为铺助的“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管是否初级阶段,如果私有制剥削经济成了主要部分,甚至按GDP算包括外资在内已占了国民经济的60%甚至以上,按社会经济的就业人口算占比更高,那么社会分配就做不到按劳分配为主,就是按剥削为主,加上按GDP算包括外资在内私有制经济已占了国民经济的60%,按社会经济的就业人口算占比更高,就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了,而是资本主义的剥削经济。
我国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既然是公有制,那么社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公有制就应当是基本的至少是主要的所有制。
因此,目前的基本事实已经与宪法“总纲”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