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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明:“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的关系

火烧 2006-11-03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探讨了‘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的内涵与区别,分析其在发展观中的意义,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社会现实,解析‘人’与‘民’的概念演变及现代应用。

《历史唯物主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

“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的关系

李延明

针对“以物质财富为本,以GDP为本”的发展观,2003年10月,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新发展观一提出,就在中国思想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震动。一些人认为“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题中应有之义,并从马克思主义出发进行了解释和高度评价。另一些人激烈反对,认为“以人为本”不讲“人”的阶级性,陷入抽象的资产阶级人本主义,是个“错误的提法和指导方针”。他们主张用“以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少数人甚至主张把“以人为本”换成“以无产阶级为本”[1]

在这场争论中,“人”与“民”呈现为明显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中国古代,“人”与“民”确实是两个不同概念,“人”有地位,而“民”没有地位,“人”与“民”简单地堆砌在一起,构成除了最高统治阶层之外的集合体。那时,君王是最高统治者,官吏属于“人”[2],而平民百姓属于“民”。民是被管理者,而君和官是管理者。

在西方国家,“人”是与“神”、与“物”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后来,随着“西学东渐”,对“人”的这种解释普及于世界,成了全人类的共识。而“人”在中国原有的作为与“民”相区别的有地位的社会成员的涵义,即使在中国也被绝大多数人所遗忘[3]

在现代社会,“民”有“住民(居民)[4]”、“公民”、“选民”三个层次。其中,“住民(居民)”指人类所有成员,不以被国家承认和被政府编入户籍为条件,与“人”的外延基本上相同。“公民”需要具有某国国籍,在宪法和法律上享有利权[5]并承担义务,其外延小于“住民(居民)”[6]。有的国家称公民为“国民”。因为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选举权,所以“选民”的外延又小于“公民”。

如果把“人”作为与“神”、与“物(含动物,以及GDP等)”相对应的概念而把“人”与“民”连缀到一起,“人民”就成为与“神民”、“物(例如狗)民”相对应的概念,“人”就成为“民”的修饰词。由于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神民”、“狗(物)民”,所以在这个话语系统中,把“人”与“民”连缀到一起并不必要。现在的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把“人”与“民”连缀到一起使用,是在“西学东渐”时为了找一个与英文中“people”相应的概念而制造出来的。这里的“人民”已经不是有地位的“人”与没有地位的“民”的简单迭加了,其涵义类似于“民众”或者“国人”。

    “民”除了上述涵义外,还有大陆中国人熟知的另一种涵义,即毛泽东给“人民”规定的涵义,这就是:站在我这一边的人属于人民,站在我的对立面的人属于人民的敌人。在这种场合,“人民”实际上成了一个政治统一战线的概念,成了在敌我斗争中“我方”的代名词。毛泽东话语系统中的这个“人民”同中国古代与“君”相对应、与“官”相对应的“民”的概念虽有部分重合或者相近之处,但是并不一样。“人民”并不是指被管理者,“人民的敌人”也不是指管理者。此外,人们在使用毛泽东的“人民”概念时,还同时使用“党和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和人民”等等的提法。因此,在毛泽东的话语系统中,与“人民”相对应的概念除了“敌人”以外,还有“党”、“政府”、“军队”等等。

“以人为本”是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出现的思想,它对应的是“以神为本”。

“以民为本”是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的主张,它对应的是“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以民为本”同君主制并不抵触,同“为民做主”并不抵触。当然,“以民为本”也可以“由民做主”。

因为当代的“民”有层次的区别,所以,在当代,以不同层次的“民”为本,会呈现不同的政治意义。“以住民(居民)为本”,除了表述角度不同以外,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以人为本”。“以选民为本”,在与国家机关相比较的场合,等于“以国家机关为末”,可以理解为由全体选民掌握主权,而国家机关掌握治权,即管理权[7]。我们可以把“以选民为本”看成民主制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以公民为本”介于“以住民(居民)为本”和“以选民为本”之间。虽然在许多国家,它实际上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但是在学理上它不是“以社会全体成员为本”,而是“以社会部分成员为本”。

“人”作为能够制造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既包括“民”,也包括“君”和“官”。“人”是属概念,“君”、“官”和“民”是种概念。因此,“以人为本”同“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以民为本”相比,属于不同层次或者不同范畴,“以人为本”同“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以民为本”之间并不存在干扰关系,或者说并不相悖[8],可以同时并存。当人们主张“以人为本”时,并不涉及在“人”的内部是“以君为本”、“以官为本”还是“以民为本”,因而既不排斥“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也不排斥“以民为本”。

同样,如果把“民”理解为毛泽东所说的“人民”,那么它和“人民的敌人”都属于“人”。“人”是属概念,“人民”和“人民的敌人”是呈现为矛盾关系的种概念,他们的和构成“人”的全部。“以人为本”同“以人民为本”、“以人民的敌人为本”之间也不存在干扰关系,可以同时并存。当人们主张“以人为本”时,并不涉及是“以人民为本”还是“以人民的敌人为本”,或者“以党为本”、“以政府为本”、“以军队为本”。因而既没有否定“以人民为本”,也没有否定“以人民的敌人为本”,或者否定“以党为本”、“以政府为本”、“以军队为本”。“以人为本”是针对人与神、人与物的关系说的,并不妨碍在另一个层次即“人”的内部划分阶级和民族,并不涉及“人”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有些人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我认为,既然“人”是属概念,“人民”是种概念,那么,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为本”,就像说“中国就是(等于)甘肃”,或者说“人就是(等于)印第安人”一样,在逻辑上是不恰当的。

在毛泽东的话语系统里,“人民”即使占人口即“人”的大多数,占社会全体成员即“人”的95%,也仍然仅仅是“人”的一部分,而不是“人”的全部。所以,用毛泽东的“人民”概念来理解“以民为本”,就是主张“以一部分人为本”。只不过不是“以敌人为本”,不是“以党为本”,不是“以政府为本”,不是“以军队为本”,而是“以人民为本”而已。

因为毛泽东宣布:“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9]所以,“人民”的具体组成就有可能随着评价主体的认识和需要而不断变化。一个中国人,即便拥有中国国籍,具有公民身份,也可能由于政治的原因而被排除在“中国人民”之外。此外,如果一位曾经有资格代表“人民”的官员,因为某种原因成了评价主体在政治上的对立面,就会被排除在“中国人民”之外。在“人民”范畴之外的公民,虽然生活在自己的国家里,却如同寄居在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国家中一样。一个人完全可能因为某种说得清或说不清的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属于“人民”,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又被置于“人民”之外,一旦事过境迁,时移势易,又可能重新成为“人民”的一员。“人民”虽然在名义上有着明确的内涵,但是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谁是“人民”?由谁来代表“人民”?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发生派系斗争,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就像判定谁“代表无产阶级”,谁“代表资产阶级”[10]一样,实际上只有掌权者甚至是最高掌权者才能够最终决定谁属于“人民”。

既然“以人为本”针对的是“以神为本”、“以物为本”,而不是针对“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以人民的敌人为本”、“以党为本”、“以政府为本”、“以军队为本”;既然“以人为本”同“以民为本”不属于同一个层次,因而并不妨碍对“人”进行阶级划分,并不妨碍对“人”的不同部分区别对待,那么,主张对“人”进行阶级划分并区别对待的人就理应接纳“以人为本”,允许其同自己在另一层次上“以民为本”的主张同时存在。

然而,有些人却把“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之间看成全异关系,把“以人为本”说成同“以民为本”水火不相容的、你死我活的、根本对立的主张,要求中央用“以民为本”代替“以人为本”,废弃“以人为本”。在“以神为本”已经退出社会生活主导地位[11]的情况下,在“以人为本”作为“以物为本”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当前背景下,这样做,不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客观效果只能是为“以物(GDP)为本”的发展观助阵,不利于“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在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这个哲学命题蕴含着发展的主体是人、发展的动力是人、发展的尺度是人、发展的目的是人。推进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以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没有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

    只要我们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切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它就会引导我们使发展中国的事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引导将科学社会主义的理想变为中国的现实,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25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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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他们甚至主张“以革命无产阶级为本”即以无产阶级中有革命性的那一部分成员为本。见《毛泽东旗帜网》、《主人公论坛网·主坛》。

[2] 当然,“人”不限于官吏,还包括有学问、有品德、有声望的士绅等等。

[3] 本文在以下的论述中也不在这种涵义上使用“人”的概念。

[4] 当然,这个层次也包括流民、游民。

[5] 夏勇认为:“现代汉语里的‘权利’一词,依笔者之见,准确地讲,应该改写为‘利权’,即‘利之权’。”见《人权概念起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6] 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实际上是公民。

[7] 管理权是一种次权。参见李延明:《“民主”概念再析》,载于《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8] 处在同一层次上的“以君为本”、“以官为本”、“以民为本”相互排斥,即存在着干扰关系。其中,“以君为本”同“以民为本”之间,“以官为本”同“以民为本”之间都是不相容并列关系。

[9]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4页。

[10] 例如,很多人都知道: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时,毛泽东宣布邓小平“代表资产阶级。说是‘永不翻案’,靠不住啊。”见1976年4月10日《人民日报》。

[11] “政教分离”以后,虽然还有部分人信仰宗教,但是“以神为本”已经从公共领域退到私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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