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月饼问题——中纪委与人民日报谁的效力更高?
中秋节之际,头一天中纪委通报的一系列违纪案件中三起发月饼违纪被置于最显眼位置,并且仔细看一看这三起案件中的两件是伴随着比发月饼严重得多的问题如公款筵请、公款旅游等,另外一个是纯发月饼违纪,再看其他的违纪案件,貌似件件严重于发月饼,但都被压后,通报的题目也是因发月饼违纪。好像给职工发月饼罪大恶极、罪无可赦。
然而第二天人民日报刊文称,反群众福利是一些执行者的错误理解与执行,违背了反腐的本意,是错误的。我很赞成这是主张,因为它反的是广大职工的基本的、微薄到可怜程度的福利,这应该算是一种人文关怀吧,与过节放假的立意相通。
然而我不明白的是这些错误的理解与执行者是谁?注意头一天通报的发出者是中纪委呀,是通天的、是能够代表党中央意志的,这些错误的领会怎么就被搞成了最高纪检机关的正式决议?人民日报的一些文章值得商榷,这篇文章很得民心。中纪委的决定与人民日报这篇文章的主张应该如何统一起来?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谁的效力更高?这需要由实践效果验证。换言之,对于因给职工发较少的月饼的干部通报与处分是否正确,有没有撤消?大家希望搞个明白。另外,尽管有人民日报的呼吁,好像也没有哪个单位补上职工应有的月饼福利,对于这种漠视职工权益、缺少基本人文关怀的领导,是不是也应该通报一下、撤消几个?发节日福利必须公告货币总额,最多折算成钱,以便监督。
我们反对的是强势部门的过度福利,主张的一般职工的普遍福利。砍掉了普通职工的基本福利后,那些钱去哪儿了?是不是主要领导支配起来更方便了?
谁的效力更高一些,虽然实践结果已经给予了回答,但这个回答让人们满意吗?其标准应该是群众利益?谁说的、谁做符合群众利益,谁的效力应该更高些。统一认识需要由行动来表达,明确是非曲直,错了就改,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但不能反复犯同一个错误也不能故意去犯完全可以避免的错误(因为利益立足点、形式主义执行观、转移社会焦点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