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茅于轼爪牙关进法律的牢宠里
——海岛村民追问洞头法院为什么不开庭
5月31日下午14点30分,浙江温州洞头县小三盘不愿当奴隶村民几十人,按时《传票》时间到法院追问本村主任张于珍状告维权村民张小英赔偿办公桌购置费一案(见民事民诉状),为什么突然不开庭。法官回答是:原告已撤诉,法律程序符合。村民因对村官忠于地方土皇帝,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欺压平民百姓,对村官刻骨仇恨,他们对法官讲:我们弱势群体九年维权讨不回公道,公权力要抓就抓、要关就关、要判就判,村官要诬告村民,法院立案通知5月31日14点30分开庭,我们已在网络曝光,已准备好张于珍民事起诉状的答辩书(见附件),原告见势不对,又撤诉。虽然法律允许,但这不是愚弄群众,愚民政策,我们把反诉状提交法院要求受理(附后),之后村民理性返回。
小三盘村官是茅于轼在地方的爪牙。老右派、汉奸、卖国贼、茅于轼反毛主席,反毛泽东思想、反社会主义制度,其目的是要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复辟旧社会的天下,他上有后台,下有地方爪牙。2009年10月1日,我村民庆祝国庆60周年高挂《毛泽东思想万岁》被县下派的官权在村部研究策划,村官配合,由镇官洪文才带一批打手在光天化日下撕毁的,我们的红色标语二次被毁灭;毛主席肖像在本村不能公开高挂,维权群众为维护劳动基地(海涂),被公权力非法侵犯,被公权力收入黑监狱49人,被毒打40人,无不与村官有关连,村官充当了地方土皇帝的傀儡、狗腿子,站在村民的对立面,民愤极大。
今日不愿当奴隶的小三盘村民张岁英因对村官不为民作主,谎报伪证,当村民见到2009年6月3日“今日洞头”刊登《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谎言,6月4日她和数十名村民不服,行使村民民主监督权利,到村部追问村官:“我们失海那里生活有保障,为什么讲谎话欺上骗下”?从而产生纠纷,张岁英并没有砸毁办公桌,后在同年6月19日同一批被公权力通辑16人,她是其中之一,她以“治安处罚决定”为名,拘留7天,失去人身自由。并于2011年4月13日,张于珍有其后山,认为杨玉秀阻止违法被判刑;认为张爱月被村妇女主任叶素丽先打人不受处罚,反而张爱月被刑拘9天,罚款200元,又被法院枉判赔偿医药费;他认为权大可欺压平民百姓,又对张岁英民事起诉赔偿一案,法院传票通知张岁英于5月31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5月30日法院又通知张岁英不开庭,张岁英不服,为追求真理,主持正义,反击茅于轼们邪恶势力的猖狂进攻,现将对村长张于珍民事起诉的答辩书公开于众,让广大群众评理,分清是非,并特写“反诉状”(见附件),请法院受理,并按时开庭审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国泰民安。
张于珍今日撤诉,是害怕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害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把茅于轼的爪牙关进法律的牢宠里,公权力只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人人起来监督政府官权,实现大众民主政治;毛泽东思想真正回归,才能实现共产党一贯主张的公开公正,才能国泰民安,避免历史周期律。
浙江温州洞头县小三盘村
被告委托代言人:林炳长
2011年5月31日
附件:
附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张岁英(原被告),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洞头县北岙镇人民路187号,身份证号:330322196709070822。
被反诉人:小三盘村委会
法人代表:张于珍(原原告),主任
(一)反诉请求
1、对张于珍于2011年4月13日诬告一案要追究法律责任。
2、对身为村官,目无国法,毁坏基本农田,未批先建,要追究法律责任。
3、对毁坏林地化巨资筑平地,现又裁树,造成集体资金数十万损失,要追究渎职责任。
4、对上级下拨危房修理款,村民早就要求公开,而拒绝公开,要求法院责令有关部门审查,若化公为私,应追查法律责任。
5、对向上虚报《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作伪证而造成村民将主人变为游民,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应负法律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因村民维护合法权益,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官权的横行霸道,助强凌弱,引发的矛盾,我根本没有毁坏办公桌,纯属诬告陷害。见附件《剥开墨写的谎言,还我合法权益》——对村长张于珍民事起诉状的答辩书。
2、毁坏基本农田,目无国法,未批先建,既已被制止(见附件2)。
3、毁林化巨资筑坎又裁树,对集体经济造成数十万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见照片)。
4、上级危房维修下拨款不公开,群众要求不理(见附件3)。
5、虚报伪证《海涂不用愁,生活有保障》(见附件4)。
根据宪法第41条、《治安管理法》第42条(二)、(三)款,第七十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第13条,特提出以下要求:
1、对张于珍身为村长,诬告陷害,应追究法律责任。
2、目无国法,失职渎职,应追求法律责任。
3、对我无故被治安处罚关押七天,要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反诉人:张小英
反诉委托代理人:林炳长、张孚端
2011年5月30日
附件:
剥开墨写的谎言 还我合法的权益
——对村长张于珍民事起诉状的答辩书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张岁英对小三盘村长张于珍2011年4月13日状告赔偿办公桌购置费一案的公民委托代理人,现对状告的事实和理由作《剥开墨写的谎言,还我合法权益》的答辩:
(一)非因“琐事”和“无事”对原告不满
正如起诉状“事实和理由”指出:“被告因琐事对原告不满,于2009年6月4日下午到村委村长书记办公室,以村主任没有为群众谋利益为由,将村主任大班台办公桌撕翻在地砸毁”。这就是状告所指是“琐事”、“没有为群众利益为由”即“没事”引发“砸毁”办公桌此案。请看事实:
1、村民劳动基地被抢夺,这是琐事吗?
小三盘岙口浅海滩涂被公权力官商勾结,暴力抢劫,群众劳动基地被剥夺,饭碗被打破,村官不为民作主,逼迫主人当游民,这是琐事吗?!!这是生存的大事!村官(村长和书记)开始支持百姓维权,出资1000元,派我去找律师打官司,因2003年10月17日事件后(被公权力镇压、关押3人、毒打多人),害怕了,为私利卖身投靠权贵,充当汉奸、傀儡,打官司不给盖章,养民主体不合格,才动员对海涂有权益的采民共293户参加打官司,主体才合格。从而小三盘走上民告官的法律途径至今,其中历经血泪的洗礼,维权与反维权的较量近十年,虽经二审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但地方土皇帝就是不按中央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办事,至今讨不回公道。期间村级政权换届三次,村官都充当地方土皇帝的狗腿子,与人民为敌,逼迫主人为游民,村官不为民讲话,还充当傀儡、伪保长的角色。难道村主任还能称得上为群众谋利益吗?海涂是村民的命根子,这是生存的大事,而非“琐事”。
2、找村官讲清问题,这是无事吗?
6月4日下午,群众数十人到村部找村官询问事因,就是因为6月3日《今日洞头》刊登:“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并刊出4人其中一人是土产公司职工郑祥目双手各拿起100元的人民币,以表示小三盘“失海不用悉,生活有保障”,来欺骗全县人民和上级。这是村官提供的虚假谎言,而引起的,非“无事”?!!
第一,村官谎报“失海不用愁”。省高院判决洞头县政府废证违法,小三盘岙口滩涂是小三盘村民的生存和生活依靠,村官谎报“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了。小三盘村民失地从来还没有按中央对失地农民不降低目前生活水平和解决长远生计,这是近十年血写的事实,请问小三盘有海涂权益的村民,目前生活和后顾之忧解决了吗?事实胜于雄辩!这是村官相互勾结,制造谎言扮演的一场丑剧!是村长和书记对小三盘村民犯下了滔天罪行。难道村民饭碗被打破还不可向村官问个究竟吗?这是谁的天下?!!
第二,欺骗养老保险为失地保险。养老保险与失地保险是不同性质的两个概念。欺骗60岁以上的养老保险为失地保险,有部分60岁以上的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子孙饭碗被骗,在填表时对失海涂不给讲明,养老保险作为自愿放弃海涂,蒙混过关,愚民政策,这是部分60岁老人处于无知,鼠目寸光而受骗。然而,还有70多位60岁以上的老人已觉醒,懂得:我们属失地保险而不是养老保险,海涂是我们子孙饭碗!失海涂后这不是逼迫我们当游民吗?完全背离中央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和法令。60岁以内的失业村民怎么生存?
第三,郑上目属土产公司退休职工,也非属本村村民已保险,这是十足的假像,骗得了外人,而骗不了小三盘村民!
由于6月3日《今日洞头》“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属村官提供的谎言,县官刊报欺骗上级直至中央,村民生存生活大事,找村官论理,这难道是琐事吗?村主任向上提供的“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这是墨写的谎言,难道是为群众谋利益吗?这就是村官提供虚假资料,好让县官向上级瞒骗,这是权力场内的疝症所致。由此而引发村民的维权正义举措。难道只准官权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吗?
(二)村长为什么胆敢无法无天,继续愚民政策。
村民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因为公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官员及掌权者有多大权力,必有多大责任与之对应,接受监督与拷问,应是不可逃避的义务。之前,山和地低价出卖(政府圈山、圈地),事关村民的生存重大大事,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通过,而是村官抢先签字(积极),出卖土地的钱有多少见群众面?!!小三盘已无海涂,山地也即将出卖完了,这叫民以何为生?被迫当游民!通过九年学法懂法,依法维权,有了这种“掘地三尺,穷追不舍”的精神,才是公民的民主政治活力,根据村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村民有权监督村官,只有人人起来监督政权官员,才不会人亡政息,才能把官权关进法律的牢宠里!只准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准为人民服务,而不准为私利,但现在变了,为什么有的人削尖脑袋要钻入村官队伍,不是为了私利才怪呢?为什么彭建锦违背村民组织法,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经村民小组产生,选举委员会7人全是党员(其中一个预备党员),就是为了把张于珍家开睹场(以棋牌室为名)的所谓能人拉入村官队伍,组合忠孝主子的村级傀儡政权,才出现了村民的生存基地被抢劫,以谎言“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的害人骗局,前年还出现了投资200多万要开创通往海边的所谓“公路”的政绩工程(被村民正义呼声阻止),最近还为政绩,目无国法,无批先建,毁坏基本耕地,被村民联名上告中央后,才勉强被阻止。所谓恢复原状,又在继续下瞒上骗,出现了洞头有史以来从未出现过的丑剧:“四月种油菜”的季节颠倒奇闻。对已化巨资筑坎平地,现已种上部分树木(原来就有山林被毁后),再次瞒骗上级。继续无法无天,愚民政策。
(三)办公桌掀翻在地砸毁纯属谎言
1、被砸坏桌的物在何方?我们就以“避开生存基地被抢夺作为小事”,也称村官为“群众谋利益”,没有因果关系,就起诉状称:“将村主任大班台办公桌掀翻在地砸毁,已不可修复”。请被砸毁的不可修复的“废物”物证出示,否则,就是诬告陷害!
2、公安184号《处罚决定书》是违法的。诉讼“事实和理由”称:“事发后,洞头县公安局对被告作出洞公决字(2009)第18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和“县公安部门鉴定办公桌价值1380元,现被告砸毁大班台办公桌已不可修复,依法应赔偿”为证据,请看公安违法作伪证如下:
公安处罚决定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1)询问查证的时效过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请看本案发生是2009年6月4日下午,处罚决定书是6月19日,相差半个月之久。时效过期,取证无效。”
(2)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请看公安第184号处罚决定书称:“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小英本人陈述,事实是处罚决定书时间为6月19日,张岁英被关押七天释放后的第二天。”警察再向张岁英所谓的询问查证,这就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95条:治安管理调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罚:(1)不予处罚决定;(2)处罚决定;(3)追究刑事责任;(4)通知行政主管处理,这完全违反了《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6)违反规定,采取通辑。
(3)“先处罚决定后取证”违法。
所谓本案发生在6月4日下午,“今日洞头”刊登“失海不用愁,生活有保障”的谎言引起的,谎言来之村官,村民为维护合法权益追问村官是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权益,这就是引起矛盾的因果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提出理由事实,证据应该核实,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该采纳。”请问:小三盘岙口海涂被毁灭是否事实?“失地村民生活有保障”是不是谎言?小三盘村民从原来是土地主人变为游民是否事实?村民要求村官讲清楚为什么被拒绝?就算拍几下桌子,这是群众饭碗被砸被抢,对村官不为民作主而充当地方土皇帝的傀儡的反抗,是官权抢夺百姓的合法权益、出卖村民的命根子——饭碗——劳动生存基地海涂、是官权践踏宪法和法律、是官权对抗中央的政令的抗议,难道只准抢劫,不准反抗,农民应该当奴隶吗?这是强盗的逻辑!村民拍几下自己的办公桌,是对管家人不为民作主的抗议,是对村官充当傀儡践踏宪法和法律的控诉,警察的立场如何?人民警察的权力是由法律赋予,一切公务行为,只能听从于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务指令,警察不是旧社会的家丁,不能充当主子爪牙,先抓后取证这是洞头警察家丁化的常态。
公安警察6月19日听从县指令通辑了小三盘维权村民16人,实行白色恐怖,张岁英是其中之一,以治安处罚决定,抓了张岁英,再找张岁英所谓的陈述取证,警察强迫拉她的手盖印(在场有很多群众),这是事发经过15日后,按县官的指意,先抓起来,扼杀正义的又一罪行。张岁英关押7天后再取证,这属明显的违法,这是警察家丁化的又一铁证。因为警察的权力由法律赋予的,其一切公务行为,只能只从于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任务指令,警察不是旧社会时豪强家的家丁,不能无条件地听从主人使唤,充当爪牙。治安管理法83条询问调查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更不准先抓后取证,还强迫当事人按指印。洞头警察家丁化充当地方土皇帝爪牙已是全国典型,如:对杨玉秀阻止正在违法的正义行为以“毁坏财物罪”被判;对我以“偷税罪”先捕后查数年,最后撤回起诉,对村民集体财产不受保护,对真名真姓被举报人郑上岁骗取公款72105元纵容包屁,而对举报人反而以匿名信立案侦破,甚至对群众集资打官司款强迫上交清查,甚至以“敲诈勒索”罪名传唤审查维权骨干,“叫维权村民坐得坐,站得站”。2011年4月中旬,张岁英被村书记殴打,向双朴派出所许益忠报案不理;林春连手指被村长弟媳打伤现还弯曲,向警察许益忠报案不处理;毛泽东肖像被毁向许益忠报案不理。这已充分暴露了洞头警察是地方土皇帝的爪牙!是为权力而“真理”的黑社会化,应受《警察纪律条令》处罚,否则就改变了国家政权颜色,改变了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失民心必失天下。
(四)要求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宪法第41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批评建议权利,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案是典型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为严肃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处罚”。为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和尊严,对本案的诬告陷害应追究法律责任,特提出以下要求:
1、对张于珍追究法律责任。
张于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张岁英被治安处罚七天,应受《治安管理法》第42条处罚:拘留5-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当官高人一等。
2、对公安警察追究法律警纪责任。
对洞头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治安处罚决定书(184号)于2009年6月19日出现,而事发生在2009年6月4日,完全违反《治安管理法》第83条询问查证不得超过八小时,在复杂情况下也不得超过24小时。更违反《治安管理法》第94条:处罚决定前,对处罚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采纳;但是事实是关押张岁英7天后再作笔录,对事发的理由根本不采纳,以权代法,触犯《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应按条令记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以严肃警纪,维护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和威望,否则公安成为公害。
3、对张岁英被关押7天,侵犯其人身自由,属违法,应给予经济赔偿。
被告:张小英
公民委托代理人:林炳长
2011年5月30日
 爱学记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