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您到底“崛起”在那里?(五)
(续四)
九、爱国能力令人担忧
先从教育说起,部分身为教师、教授的人,竟对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知之甚少,更不关注、研究现在发生在身边的种种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不对文化危机进行深层次的探究,连眼下如何热爱自己的国家都不清楚。所以,对学生(包括自己孩子)的爱国教育自然阵脚紊乱、苍白无力。
大学生不知道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不知道中国工农红军长征的艰难历程;不知道“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是什么时间,甚至连我们的《国歌》歌词,《国歌》作者,国旗含义都不知道,更别说《国际歌》歌词了;不知道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历史;不知道眼前国际一些重大事件与中国有着怎样的瓜葛;不知道目前国内所有发生的,老百姓都在街谈巷议,政府正在着力解决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与国家前途、自己的生活前景有着怎样的联系;更可怜的是,竟然不知道诺贝尔奖是怎么回事;不知道目前自己应该拥有那些能力才有资格谈热爱我们的国家;不知道怎样回报自己的老师和父母,更别说回报几经培育过自己的各类社会组织……这些本应但没有掌握的应知、应会的常识,难道与部分老师、教授的教学没有关系?难道还要推卸到国家教育机制、体制问题上去?
年青一代也好,官僚集团也罢;市民也好,农民也罢……,有几人思考过自己的“劳作对象”就是“国家”(见笔者博文《今天,我们将怎样热爱国家》)。有些人一味梦想着黄继光、董存瑞那样的环境,那样的壮举才叫爱国、英雄。不错,那是爱国、是英雄,可殊不知眼下的爱国主要体现在:
比如爱护脚下的每一寸土地、一枝花草,身旁小树,生活环境;哪怕是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寸绳、一张纸、一两油、一锹煤、一块砖、一片瓦、一粒米……热爱平民、父母和“劳作(服务)对象”,并为其多公少私(“大公无私”是单相思般的神话)、先公后私、大公小私、重公轻私的工作。
爱国一定需要能力,需要能力的提升、转换和复合,不是几句响亮的口号、几句动人的豪言,几次浮躁的举动,几个让人无限期盼的承诺就能解决问题。没有能力的爱国是一张“空头支票”。君不见历代封建王朝的末代皇帝,难道他们不热爱自己的江山?但他们已经没有了能力去爱,去力挽狂澜,只好眼巴巴的看着“‘皇冠’如叶飘零去,满目枯柴极尽燃!”“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所以,有卓越的能力把自己手头工作做好,为国家创造、积累财富和资源,而不是挥霍、浪费、贪污资财和资源,就是具有爱国能力的体现。
想想我们所处过的单位,想想我们所接触过的所有人群,看看公共场所那些如果没人管理就会七零八落的公用设施,看看经常教育我们平民的领导阶层的一言一行,我们不妨深思一下,他们到底是群体,还是团队;到底是提升爱国能力,还是凝练败国能力;到底是治国富民的精英,还是男盗女娼的奸佞……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整体的,特别是没有年轻一代通过勤奋、脚踏实地的创新工作体现出来的爱国能力,怎能“崛起”、“强大”?即使暂时“崛起”、“强大”,也会很快衰亡!
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年轻一代、平民们的爱国能力必然来自于领导阶层的榜样!来自于“七客”集团的知耻清廉!
十、社会梳理,漏洞百出
一个国家,社会环境梳理的好坏,一靠德治(文化治理),二靠法治,三靠二者的灵活、有机配合。一个国家崛起的显著标志,除过前面讲到的九项内容及其相互默契配合所体现的社会效能以外,还有文明程度的体现。而文明程度的标志有必须要依靠法治(制)、德治和公共政策相互配合下对社会梳理的水平来衡量。
建国62年,特别是近30年来,我们的法制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和“特色”,令人欣喜。但是,又不得不承认大多是“花瓶”。
因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了官僚集团内部排除异己、可软可硬的武器(现在官僚集团内部谁敢说自己没有问题,一旦跟错人,伤了谁,就会是法治利剑下的亡灵;一旦跟对人,做“媚客”,有硬关系,大罪就会变小,小罪就会化了,还会“带病”升迁)。当然,更是治理国民的机器。
因为,中国的治国现实是“权、法、情”和公共政策并用,更多的时候是“权大于法”,公共政策代替了法,有时候也经常出现“情”溶解法的事实。
因为,法律部门之间,部门法律本身,法律与公共政策之间矛盾百出,模糊不明(如《教师法》与《教师资格登记条例》、《教育法》,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刑法体系内部,民法体系内部,行政法律体系内部,诉讼法律体系内部,《反垄断法》本身及其与其他行政法律部门之间,《宪法》本身及其与《选举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等等之间……,且不列举具体条款),让司法部门之间经常形成掣肘局面,难以操作,效率低下,耗费资源,害苦百姓,降低国法权威,导致社会不安。
同时,也说明我国立法水平低下,因为很多有权参与讨论、决定立法的人压根就不懂得法律及其法律的发展演变历史,不懂法律的社会梳理作用怎么体现,他们原本就是不学无术,只会玩弄“厚黑学”的“七客”出身。有些法律起草者虽说懂一些法律及其历史,但又不得不为了垂涎那一笔笔厚实的俸禄,一次次筵宴上哪点残汤剩菜,不是不敢触及社会本质,就是不注意法律的延续、衔接和逻辑。
不仅如此,还有很多法律空白需要尽快完善,例如,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土地与房产的管理关系,食品、药品安全,官员重大责任追究,人大代表行使监督,就业歧视及管理,行政盲目决策,行政事业收费,学术腐败,媒体造假,金融的国际、国内监管……
法律的摆设、矛盾、空白,立法水平低下等问题,久拖不决,自然会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大打折扣,自然会使梳理(不是管理,那是“霸者”的理念)社会的工作出现很多意想不到或意料之中的障碍,自然会加大中国“崛起”的难度。
对上述十类问题的分析、探讨,并无意抹煞我国建国几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强大的事实,仅凭我们的国际地位正在不断加强,正被国际社会关注、尊重,国民生活质量正在改善这一点来说,足以证明。如果看不见这一铁的事实,就不是唯物的、辩证的。否则,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正宗的 “文盲”。
但是,我们一定不要把“崛起”、“强大”与“不断”、“逐渐”、“正在”、“发展”、“正被”相混淆。如果混为一谈,甚至迷糊起来,同样的,不是别有用心,就是真正的夜郎自大,或者害民肥己!再说穿了就是想……
(全文完)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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