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先集中精力弘扬1982年的宪法精神吧!
自从四中全会决定将1982年宪法修订的日期十二月四日,作为每年国家的“宪法日” ,以期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以来,不少网友却对“宪法日”确定的依据发生了争议,详见《鹤龄:“宪法日”有感》及其跟帖(见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410/66503.html)。
我虽然同样也对“宪法日”的确定依据存在着异议,但我觉得大家更应该按照中央的部署,先集中精力弘扬1982年的宪法精神。
我为什么要这样说呢?让我们还是从1982年宪法的第十一条,与后来宪法第十一条的对比中找原因吧:
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如今的宪法第十一条是: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注意,在1982年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仅仅还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并没有说到让其发展。可是,在如今宪法的第十一条中,个体经济不仅有了【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伙伴(最近还又创新发展了“混合经济”这个新伙伴),不仅荣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并且,还由1982年的【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变成如今的【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了。
于是,才有了今天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才有了世界上最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官员腐败。请问,这究竟是在修改宪法呢?还是在践踏宪法?
须知,如今的私有化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这可是对我国1982年宪法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根本颠覆啊!
至此,难道还不能说明1982年的宪法对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吗?倘若真正能够集中精力弘扬1982年的宪法精神,是不是能够更有利于公有制的回归呢?
当然,如果没有真正的群众路线,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这种真正能够保障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内涵,则真正的社会主义宪法是很难存在的,这也是被数十年来的事实所证明了的。只不过这应该是在真正落实1982年宪法精神以后的事情了。
但愿我的话是说清楚了。
秦川牛
20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