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时评

朱维铮教授应站出来应诉

火烧 2010-09-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朱维铮教授未应诉,质疑其剽窃行为,强调学术公正与引用规范,呼吁教授站出来回应争议。

朱维铮教授应站出来应诉

钱昌明

    一般说来,打官司总是双方“对簿公堂”,可是同朱维铮教授对阵,竟然只能让原告“独唱”。为什么?

    2月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第7法庭开庭,原来这位教授不来应诉。按说,法庭是说理的地方,教授又是“说理”的强项,可是他就是拒绝应诉,颇令人纳闷。朱教授不是口口声声地说,一辈子只相信两句话吗?“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由矛盾的陈述中间清理出来的(马克思给恩格斯的信件)。”做学问是这样,打官司何尝不是如此。何必躲在背后,让个门徒出来到我“博克”门前来撒泼骂街!其实,我的想法很简单,只想讨个学术公正。

    一、引用他人的观点不注明出处就是剽窃。

    1999年1月本人在《探索与争鸣》发表《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一文,在学术界首先提出:中国近代屡遭列强侵略,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这是一个独创性的观点,它推翻了长期来尽人皆知的“落后挨打”传统观点,是我多年来在进行“中国近、现代史”教学过程中,经长期困惑、思考、研究后所获得的一项学术成果。

    社会科学研究,从形式上说,无非就是提出一个创新观点或推翻一个错误观点。小自一篇论文,大到一部巨著概莫能外。马克思穷尽一生精力写下的《资本论》,洋洋百万言,实质上也只是为了证明一个观点:剩余价值——资本剥削的秘密。

    学术观点是学术成果的具体表现,自然也是“著作权”的集中表现,理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004年由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第七条中也明确规定:“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不能窃为己有。

    朱维铮教授作为一名学者,当然也领略做学问的甘苦,深知在学术上要有所发现之艰难与可贵。他曾深有感触地讲过:

    “我以为,搞文史哲,在前人的基础上你能有新的、有突破的基本见解(当然不是那些细枝末节的见解),能有两三条已经很了不起了!”(李宗陶:《历史学家朱维铮:于丹不懂〈论语〉》)

    另外,朱教授也曾对任何抄袭和变相抄袭的行为都表示深恶痛绝。他在批判后辈学人于丹时就毫不留情地指出:

    “布道也好,一家之言也好,你在公共平台上必须说清出处,这个我想在国内外都是基本要求。我让学生找了一本来看,它有心得二字,那应该是自己阅读所得,但我看了一下,没有一句‘得’是她自己的,而且我很吃惊的是,全书引用了他人的观点,却没有出现一个20世纪人的名字。这个我以为是非常不好的,因为我可以指出,她引的这段解释是谁的,那段又是谁的,包括她引了鲁迅的话,都不提鲁迅的名字,而旁边都写着‘于丹心得’。”((李宗陶:《历史学家朱维铮:于丹不懂〈论语〉》)

    可惜,到了2008年1月3日,朱教授以“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历史学家朱维铮”身份,发表《重读近代史:挨打必因“落后”?》时,却把自己讲过的这一切都忘了。综观全文,其基本观点就是:鸦片战争时期的中国,“并不落后”,经济上“GDP仍居世界第一”;其所以“挨打”,完全是“经济繁荣下政治腐败、社会黑暗”的结果”。一句话,结论还是本人9年前提出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

    在这篇文章中,朱教授虽然引用了我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却未作任何交代与注释,结果就把我的首创观点变成了他的观点了!

    二、“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改变“剽窃”的本质。

    据朱维铮教授的某门徒讲,朱因为是名教授,忙于在国外讲学,像《探索与争鸣》这类“三流杂志”上的“垃圾”文章,他根本就不看。因此,他的文章即便用了“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也是他自己的,不存在剽窃的问题。这是典型的强辩!就如同“把自己的眼睛一闭,世界就不存在了”一样。

    司法上有一句俗语,叫做“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上“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是在1999年由钱文中首次提出来的,而不是朱文在2008年首创的,前后整整差了9年!这个时间先后是客观摆着的。

    朱教授是一位学者,理所当然懂得做学问的ABC。大凡要写一篇东西,总要先查看一下有关专题的学术动态。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第十一条也有规定:“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本人1999年发表过的这篇文章、均在上海的《报刊文摘》(1999年2月11日)与北京的《文摘报》(1999年2月7日)上作过转载,曾在学术思想界造成广泛的影响,任何人只要愿意到网上或是图书室去查一下“学术动态”、论文索引之类的东西,他就不应对此毫无所知。

    所以会造成现在这种尴尬,要么是朱维铮教授装聋作哑,故意剽窃,人品低下;要么就是朱教授治学不严,不遵守学人的基本学术规范,缺乏学者素养,两者必居其一。前者在法律上称为“故意”,后者在法律上称为“过失”。然而,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它都改变不了“过错”(剽窃)的性质。

2009-02-07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