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策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瓶颈?
啥策破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瓶颈?
7月11日,国内各大主流媒体都争相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客观地讲,和2006年出台的《规定》相比较,尽管基本形式没大的变化,但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明确规定了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应按时报告14项个人事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将以前单纯的收入报告明确规定为财产报告;同时,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给出了处理的原则性规定。这当然是值得赞许的,也是值得期待的。
但静下心来仔细一想,实事求是地讲,我作为一名热切关注我国惩腐兴廉事业进展的党外人士,仍不能为此而感到格外地欣慰。因为,我有如下几个不解:新《规定》规定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只掌握在党组织内部,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体现,这是其一;对于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究竟如何判断,如何核实,新《规定》没有明确怎么操作,这是其二;接受官员报告的纪检等监督部门的官员如何率先成为执行新《规定》的楷模,没有制约性规范,这是第三;如何利用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进而扩大惩腐兴廉战果,没有部署,这是第四;副处以上官员的报告材料是否向全社会公示,没有涉及,这是第五;目前的这个《规定》,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报告,申报和报告,不在一个层面上,这是第六;官员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做样子报告,虽然《规定》中有惩处措施,但和谐的味道太浓,对官员不见得有震慑作用,这是第七。
因为客观上存在这七个方面的不解,我不能不产生这样的疑惑,新《规定》是否会沦为新一轮纸上谈兵?
为使惩腐兴廉不断地推向深入,个人以为,必须创造条件,促成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法律制度的尽早出台,这有如下三个对策可供选择:
1.党内法规法律化。目前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仅仅局限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不具有法律的威力。因此,加大立法进程,尽快使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上升为法律,这是上策。
2.高官担心,在反腐倡廉、社会监督等制度还没建成的情况下,盲目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难以达到初衷,而且将会对其结果难以处理、造成混乱,故而认为,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时机不“成熟”。于是,便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和约束。近日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就是这种担忧的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讲,但还这只是中策。
由于大多数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抱有强烈的逆反和抵触心理,上、中策的实施都遇到了巨大阻力,怎么办?
为了促成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尽早出台,民众有必要对此作出很大让步,也就是说,要在心理上有为官员过去的腐败主动买单的忍耐力和适度的宽容心。笔者的第三个对策,就是基于这个想法提出的。
3.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最关键的是设置一个什么样的申报原点,国内曾有人进行过这方面的探讨,但由于民众对腐败尚不能形成较大承受能力等原因,原点设置一度陷入僵局。个人认为,不妨将申报和公示原点设置为500万元。也就是说,凡官员的个人财产在500万元限额以下含500万元的,可视为合法所得,不再追究;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则视为非法所得。如申报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主动上缴超过500万元非法所得的,既往不咎;若不愿意上缴的,则依照党纪国法一并严厉惩处。
值得说明的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一定所有官员超过500万元的财产都属于非法财产,其中也有一部分属于合法所得,但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认定。
笔者深深明白,上述原点设置建议,是下策,而且是下下策,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它对于减轻官员对财产申报公示心理障碍、降低法律出台代价、突破其出台瓶颈,不失为一个可供选择的“中庸”途径。
从表面上看,这个“中庸”,确实会让民众为官员腐败付出极大代价,但必要的战术后退一小步,是为了惩腐兴廉事业前进一大步,因而有时适度的后退,是惩腐兴廉战略在目前特殊语境下的必要调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啊。如果能得到实施,还可实现另外一种功效,就是可以让人们透视如今官场到底有多高的清廉度,这不也很好吗?
纵使如此,我仍然担心本文所建议的这个原点不一定能一帆风顺地实施,他们有可能还想进一步提高原点标准。但这应该是民众所能让步、所能接受的最低底限了。
当然,这个原点是否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能否成为大家的共识,希望引起关注,并能理性地讨论这个问题。
愚以为,官员对财产申报公示法律制度,早出台比晚出台好,理直气壮出台比“躲猫猫”出台好,全部公示比仅仅强调申报好。大家总不至于希望天天喊,日日嚷,月月叫,年年盼,到头来依旧是毫无进展、一无所得,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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