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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首章

火烧 2010-07-07 00:00:00 国际纵横 1053
本文解析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章内容,涵盖宗教信仰、法律基础、复生观念及公正原则,体现伊斯兰教义与国家制度的结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第二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一种以下述信仰为基础的制度:

1.这个世界只有一个造物主(他在这个大地上创造了各民族,中华民族称呼他为“天,上天,道等”)、只承认他的统治并归顺他的意向。 

    ﹙你说:﹚「你们可以称他为真主,也可以称他为至仁主。因为他有许多极优美的名号,你们无论用甚么名号称呼他,﹙都是很好的﹚。 (古兰经17:110)

“除上天外,绝无应受崇拜者,他有许多最美的名号。” (古兰经20:8) 

  你们所当崇拜的,是唯一的主宰;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他是至仁的,是至慈的。 天地的创造,昼夜的轮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从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复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种动物,与风向的改变,天地间受制的云,对於能了解的人看来,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古兰经2:163-164)

    信道者(信仰几千年来敬天爱人的中华民族及其子孙,而不是信仰丛林法则的唯物教徒,孔子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 、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真主和报应,并且行善的,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古兰经2:62) 

  
2.真主的启示和它们在法律中的基础作用。

    难道他们要求蒙昧时代的律例吗﹖在确信的民众看来,有谁比真主更善于判决呢﹖  (古兰经:5:50)
   

3.“复生”的观点及其人的修养的建设性的作用。

   人人都要尝死的滋味。在复活日,你们才得享受你们的完全报酬。谁得远离火狱,而入乐园,谁已成功。今世的生活,只是虚幻的享受。  (3:185)

  难道作恶者以为我会使他们和信道而且行善者(敬天爱人者)一样,而使他们的生死相等吗?他们的判断真恶劣! (古兰经45:21)

4.真主在创造和指引人类方面的公正。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古兰经49:13)

    "如果你们当中有一伙人确信我的使命,有一伙人不信它,那末,你们要忍耐,直到真主为我们判决。他是最公正的判决者。” (古兰经7:87)) 

5.真主对伊斯兰革命的永恒领导和基本作用。

   战争已成为你们的定制,而战争是你们所厌恶的。也许你们厌恶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你们是有益的;或许你们喜爱某件事,而那件事对於你们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们确不知道。 (古兰经2:216)

  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末,大地的秩序必定紊乱了。但真主对於全世界是有恩惠的。  (古兰经2:251)

 如果世界人民都满足美帝国主义的兽欲,那么这个大地还有安宁吗?所以‘反压迫,反奴役是‘天’赋人权。

6.人类的崇高价值,自由与对真主的职责。

  “他(安拉)命令他们行善,禁止他们作恶,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 物, 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 卸脱他们的重担, 解除他们的桎梏.  ( 古兰经7:157)

   “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奖赏,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恶的惩罚”。 (古兰经2:286)

  伊斯兰共和国通过下述途径保障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公正和独立与民族团结:

  1.学者依据《古兰经》的教诲发挥永恒的领导作用。

  2.利用科学技术和人类的先进经验并发展之。

  3.反对任何压迫与控制。

  第三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责任为达到第二条所阐述的目的而尽一切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创造有利环境来发扬基于对真主的信仰和虔诚的道德,对腐蚀和邪恶作斗争。

  2.正确地利用新闻和群众团体的报刊等工具在各方面提高公民的觉悟水平。

  3.为公民提供免费教育和体育训练的机会,提供各种方便普及高等教育。

  4.通过建立调研中心和鼓励调查研究的办法来加强科学、技术、文化和伊斯兰的各个领域里的调查研究和创造精神。

  5.全面抵制殖民主义和防止外国的影响。

  6.消除各种专制独裁和垄断主义。

  7.保障法律允许的政治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

  8.所有人民参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民族命运的决定。

  9.消灭歧视,在物质方面和道义方面为全体人民创造尽可能的公正。

  10.建立合理的行政制度、取消不必要的机构。

  11.通过广泛的军事训练来全面加强国防基础,以保卫伊朗的独立,领土完整和伊斯兰的制度。

  12.根据伊斯兰原则来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以创造幸福、消除贫困、消灭在食品、住宅、就业、卫生和普及保险等方面的被剥夺状况。

  13.保障在科学、技术、工业、农业和防务及其他方面的自给自足。

  14.保障男女公民各方面的权利。为公众建立公正的司法安全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5.发展和加强伊斯兰的兄弟关系和全体人民之间的互助关系。

  16.以伊斯兰准则为基础来建立伊朗的外交政策,对所有伊斯兰人民行使兄弟般的职责,全力支持世界上的弱者。

  第四条 民法、刑法、财政、经济、行政、文化、防务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规章必须依据伊斯兰的准则,这一原则适用于宪法所有条文以及其他法律,判断法律条文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是监护委员会里的毛拉们的责任。

  第五条 当哈兹拉特·瓦里耶亚斯尔·伊马姆麦赫迪不在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公正的、虔诚的、明于时势的、勇敢的、有组织能力、有远见、为大多数人民承认并接受为领袖的毛拉负责领导,如果不具备有多数人拥护的毛拉,根据本宪法规定就由一些具备上述条件的毛拉组成的领袖委员会领导。

  第六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国家事务必须依靠全民投票来管理,通过选举,选出总统、国民议会议员、各委员会成员等,或者通过对本法其他条文将规定的那些问题举行公民投票。

  第七条 根据古兰经的指示,国民议会,以及省、市、区、镇和农村等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机构。这些委员会的产生方法、权力和职责由本法和根据本法制订的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第八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公民之间,人民对政府,政府对人民要提倡行善事,制止做坏事。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自由、独立、统一和国家的领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维护这一整体是政府和整个民族的职责。任何个人、组织或官员无权利用自由来稍微损害伊朗的政治、文化、经济、军事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任何官员无权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名义来剥夺正当的自由,即使是用制定法令或规章制度的办法。

  第十条 家庭是伊斯兰社会的基本单位,所有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条例必须旨在为组织家庭提供便利,保护家庭的尊严和巩固建筑在伊斯兰权利和道德基础上的家庭的关系。

  第十一条 所有穆斯林都属于一个社团,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有责任把伊朗的总政策置于各伊斯兰民族的联合和团结的基础上,致力于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

  第十二条 伊朗的国教是伊斯兰什叶派中的十二伊马姆派,这是不可改变的原则,伊斯兰的其他教派,如哈纳夫派、沙费派、马列克派、哈巴尔派和宰德派同样受到尊重。这些教派的信徒可以按照他们的教规举行宗教仪式,他们的宗教教育和结婚、离婚、遗产和遗嘱等仪式以及就这些问题在法庭提出的讼诉都有合法性。在他们的教徒占多数的地区,地方委员会将按照他们的宗教制订地方法规,同时保护其他宗教的信徒的利益。

  第十三条 信奉祆教、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少数宗教的教徒,他们可以自由举行宗教仪式,他们个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习惯行事。

  第十四条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责任以伊斯兰的礼貌、善良和公正对待非穆斯林人,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而这只适用于不阴谋反对伊斯兰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

 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导读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007/16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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