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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抽象劳动论”之二律背反

火烧 2010-07-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马克思抽象劳动论的二律背反问题,分析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适用性,指出其理论局限性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价值差异。

社会主义社会的艰难曲折,究其根源错在马克思理论本身!  

作者:罗一宁  

马克思“抽象劳动论”之二律背反  

                二律背反(辩证性)之一  

      为解决劳动价值问题,马克思创立了著名的被誉为“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1·55)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并据此推导出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1·52)的结论。他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以“和这种劳动的特殊有用性无关的”,[1](1·51)“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1](1·51)或“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来计算”,也就是以“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间”[1](1·52)计算。但马克思很清楚这个判断本身存在的问题,因为,如以“抽象劳动时间”为尺度计算商品的价值量,则意味着凡在相同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商品,其价值均应相等。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的价值量不容置疑的因其使用价值的千差万别,而大小不同,普遍存在差异,这用抽象劳动时间决定论无论如何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为此,马克思又提出了包括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内的劳动复杂程度决定论予以补充和完善,其核心内容是:在同样长的时间内复杂劳动较简单劳动可创造更多的价值,如马克思所说:“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1](1·58)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是按简单劳动来计算的。复杂劳动可以化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一个复杂劳动的产品在价值上是可以和若干个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然而,这种等式得以成立的理论依据因受抽象劳动决定论的制约,不可能在物质产品的现实生产即物化过程中寻找,因而,马克思另辟蹊径:在进入现实的生产或物化过程之前,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而它具有较高的价值,既然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也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是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较多的价值”。[1](1·223)因此,不同的商品也要就具有了不相等的价值量。  

    问题似乎得到了圆满解决,但只要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其中存在着矛盾和对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在这里已明显地离开了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商品的价值量不再取决于现实的商品生产即劳动过程,而取决于商品生产过程之前劳动力受教育的程度和受教育所需的费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之所以在劳动中能够物化较多的价值,只是因为劳动力的教育费用或生产这种劳动力的费用的增加,才在劳动中用“同样长的时间物化较多的价值”。可见,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因素不仅仅是抽象劳动,还应包括生产劳动力的费用或成本。  

   2.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区分所谓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标准,并非抽象劳动而是具体劳动。一本经济学辞典中的举例可以视为佐证:在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中,“一个生产彩电的技工一天的劳动等于一个农民几天砍柴的劳动”。[4](上·350)显而易见,生产彩电和砍柴属于不同目的的具体劳动形式。如果回避劳动的具体性,比如说,让彩电技工和农民都去砍柴,那么劳动的“复杂”与否就完全失去对商品价值量变化的直接影响力。可见,要具体区分劳动的“复杂”性只有在不同的具体劳动中才能实现。所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观又包含具体劳动决定论的内容。  

3.也是对抽象劳动决定论的最直接否定:如果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力“比普通劳动力需要较高的教育费用……就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是在同样长的时间内物化较多的价值”具有客观性,那么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就不可避免的要被区分为“简单”的抽象劳动和“复杂”的抽象劳动。如果让农民和彩电技工都去砍柴,那么砍柴劳动就应区分为“简单”的砍柴劳动和“复杂”的砍柴劳动,后者创造的价值(砍柴量相同)较前者为大。这样,抽象劳动的客观性,从而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合理性就被它的创立者从根本上否定了。  

          二律背反(辩证性)之二  

    前面讨论的具体劳动决定论的出现并非偶然的意外,其实,在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阐述中,恰恰是具体劳动的决定性构成了“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基本内核。  

    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1·52)如果对这个判断进行深入观察和理性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蕴涵着矛盾和否定:我们只要暂时抽出概念中的状语,这时,商品的价值量实际就取决于“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无论在什么劳动条件下、强度下和熟练程度下,都是制造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此劳动时间已不再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因素,而同商品的价值量一样是被决定因素;被“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也就是被某种使用价值自身的状况所规定的,制造该使用价值所必须完成的全部操作动作或有效劳动决定。以此为基础,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其状语部分,还可发现劳动条件即生产工具对劳动时间也具有同样的决定性作用。那么所谓劳动时间,不过是劳动力借助生产工具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必须完成的一整套操作动作所需要的时间。[4](上·448·泰罗制)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量既非取决于“抽象劳动”,也非取决于“具体劳动”,而取决于生产工具和产品的使用价值。  

    在这个论断中,马克思在对劳动的肯定中否定了劳动;在对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否定中肯定了使用价值。而问题的关键是“某种使用价值”是如何进入劳动过程,并驱使劳动力按照它的需要进行活动的?  

           二律背反( 辩证性)之三  

    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只能在具体劳动中才能得以体现的劳动的“简单与复杂”性充分证明;这里的劳动无论是抽象劳动还是具体劳动;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有一个共同点:均指物化劳动或体力劳动。那么所谓劳动时间也就单指物化劳动时间,因而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决定论也必然是“物化劳动时间”决定论。  

    但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观只是物化劳动价值观,而把脑力劳动完全排除在外,回答是否定的。辩证论断的实质就在于此,马克思在他的劳动价值理论中为后人留下了内在矛盾和对立,因而也就留下了供后人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出发点。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物化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1](1·202)他还进一步指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1](1·202)这就充分证明:在马克思的更深层的劳动价值观中,劳动过程实际上可分为相互依存的两个阶段,即“在头脑中建成”和“用蜂蜡建筑蜂房”的两个阶段,也就是既相互依存又相对独立的脑力劳动阶段和体力劳动阶段。物化阶段只是完整的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并不能单独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如果没有脑力劳动阶段,“蜂房”的结构和功能是工人头脑中固有的,物化工人岂不成了不用脑力劳动只靠本能就可进行物化的工蜂。  

    现实的商品生产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没有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不是首先观念地产生于人脑,不是脑力劳动--科研的成果;没有脑力劳动或观念地生产过程,物化过程根本无从谈起,就如恩格斯指出的:“推动人去从事活动的一切,都要通过人脑”。[2](4·228)人们只有预先想到物化劳动的结果,物化劳动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所以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始于脑力劳动阶段,而非物化阶段,脑力劳动不容置疑地应是使用价值的真正源泉。  

总之,在经典劳动价值论中,马克思以三个辩证论段向人们展示出起点不同的,既具有矛盾对立性,又具有内在依存性的两种劳动过程。在此,就如辩证逻辑所规定的,马克思既造成了理论上的逻辑矛盾,同时又把解决矛盾的要素和方法包含于矛盾自身之中。  

   

全文见   罗一宁 博客(新浪博客1752822935)“扬弃马克思主义经典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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