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柏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体现时代发展要求
姜柏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体现时代发展要求
--------------------------------------------------------------------------------
时间:2006-11-6 11:38:02 来源:三农中国 作者:姜柏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意义是重大的:一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行组织化建设,再也不会被认为是非法组织了;二是明确了市场主体地位,解决了长期困扰合作组织发展障碍;三是明确了国家扶持政策,给予合作社帮助;四是有利于促进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因此对合作社法出台表示热烈欢迎。
但这部法律明显具有狭隘性和局限性,可能产生对合作社发展的双刃剑效果。发展合作社的核心问题在本次立法均没有被采信。
一是农民合作金融权力没有通过法律还给农民,这将造成合作社难以发展。我们知道合作经济是需要合作金融制度支持才能建立起来的。商业银行面对弱小的农户组织,以防范风险为由,会表现出回避小企业贷款那样,不会给合作社快速融资,合作社怎么能够发展呢?政策银行面对千千万万个合作组织,怎么进行直接支援?财政扶持有限的钱能够给予最需要帮助的合作社吗?实践告诉我们,上述问题在发展合作社中不会有效解决。
二是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没有写入本法。合作社迅速发展,随受着没有法律、财政金融支持,停留规模小和不规范情况下,但随着合作社法实施,这种小规模大群体的联合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要求,然而这种发展走向会迅速到来,而联合发展又要受到法律空白的约束,而使农民合作社难以发展壮大起来。
三是“专业”合作内涵不清,将造成实际运行尴尬。按照合作社法解释“专业合作”是指“同类农产品”经营者的合作。那么什么是同类农产品呢?比如甲户养猪,乙户养鸡,丙户种地,丁户农机修理、戊户木材加工。。。。均是一个村屯的,他们早就联合在一起了。通过什么方式联合的呢?是资金互助方式,成立了一个资金互助合作社。甲卖猪了,有余钱通过合作社借给了戊户进了木材,丙户的粮食卖出后借给了乙进了饲料,当甲用钱时,丁户又借给了甲,当丁户用钱时,戊户卖了木材又借给了丁。。。这样他们通过资金互助,有效解决了资金需求,增加了收入。这样的合作社不应大力支持吗?如果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那么他们之间就不存在同类,就得不到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猪和鸡是否是同类?原则上它们不是一个是畜类,一个是禽类,不可以联合,放宽一下可以归为畜禽类,那么种地的丙就不能和甲、乙联合了,因为无论如何也归不到同类经营者?事实上这样的限制在实际上是根本执行不了的?明知执行不了为什么还要制定一个落后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呢?
如果说甲、乙和丙再放宽解释为“同类”,那么无论如何丁户和戊户进不了合作组织了。这样一来他们之间联合的资金链就会断裂,不但影响了既有的联合,还会造成甲、乙也难以联合局面出现。因此在实践中就要结合实际调整,这是法没有体现时代的发展要求呢?还是这样的合作方式就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呢?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