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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与公安某领导的探讨

火烧 2010-07-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法律量刑尺度展开讨论,分析司法腐败与公平性问题,提出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教化民众,引发对司法改革的深入思考。

一个偶然的机会,与公安局某领导有一次深入浅出的交流!
    
     苍白:领导你看现在有这样的一种情况,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量刑方面尺度很大,可操作的空间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所以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其周围人员或者亲朋好友都到处托关系找门路,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在量刑方面祈求最小的惩处,从而导致司法界腐败、批条子等一系列问题,你看能不能这样将法律直接定死按照原则办事,这样就没了操作空间,也就杜绝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想法,也能跟好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能体现对于大众的公平性!
     领导:你这个建议很好,但是缺乏操作性,与国情和中国特有思维理念相悖!至于为什么有量刑尺度,因为在立法之初,国家强调以人为本,以无罪论先对待一个人,要证明一个人有罪,就必须拿出有力证据来判定,对于没有证据的即使犯了罪,我们也不好对他惩处!以人为本的理念没有错,现在的情况是把这种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手段,伺机钻空子,产生腐败,对于我们来说只能进一步加强监督,加强自身建设,也没有别的办法!
    
     我说的没有错,领导说的也没有错,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没有错!就出现的乱局或者说现象,我做了一点思考,希望能看到这篇网文的朋友探讨!
      
      一个惯偷有一次被待住了,但是由于金额方面没有超过2000元,达不到量刑标准,对于以往的犯罪又没有有力的证据,拘留几天,就放走了!
    
      一个人可能生活窘迫,出于无奈之举,进行盗窃,盗窃金额达到了量刑标准,被判刑!

     那么可以说我们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完全没有体现,违背法律精神,惯犯可能更加嚣张犯罪,只要不待到就行,新手就可能觉得自己还有点冤,人家惯犯累计金额不知道比我多多少,只因为以前的做的案子没有事实依据关几天就出去了,心里很是不平衡,出来之后很可能他也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如何能够在以人为本的情况下,打击犯罪,教化民众的目的!我的思考如下!

 在之初以先有罪代替先无罪制度,你看一个惯犯盗窃了不下几百次,生活滋润,在没有工作,没正当收入的情况,还能如此挥霍,那么我们肯定他虽然被逮到了只有一次,以前肯定有好几起案件!
那么我们就要调查他挥霍程度,算出金额,处以法律量刑最大化论处!他要证明的就是这些挥霍的钱财是从哪里获得!

    先有罪是一方面,还有一方面是量刑幅度不是由法官说了算,而是引进西方陪审员制度,找一些没文化的来做基础判断,法官根据基础判断,加以量刑!
    
    比如那个第一次盗窃的人,在证明了平时作风都很良好,经济方面也是十分窘迫,这次犯罪实乃无奈之举,并做出承诺以后不在干违法事件,那么我们的陪审人员,应该降低法律标准,体现以人为本!

这样的结果是,惯犯虽然有证据的就一次,还没达到量刑标准,但给以了罪严厉的处罚!有效的震慑了违法人员!

         第一次做案的,虽然达到了量刑标准,但在以人为本的精神下面,也是更好的起到了教化民众的作用!

  这样还有一件好处是那些说情人员,不在以司法机关为目的进行攻关,而是以找证据证明他的财产、等一些问题的合法性为目的!

   我认为这个方向是我们司法改革或者说是我们司法努力的方向性!

  法律的精神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震慑犯罪同时起到教化大众的目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创新,能更好的与社会与时俱进,在这一方面我们基本上没什么进步,案例法它有一个特点能更好的服务这个社会,并起到震慑作用!

当一个人犯罪,仅仅是根据条文来断案,并且量刑幅度过大,并且由此带来的许多腐败问题,是我们要改变的,这样的现象,我认为已经不能和这个社会变化跟上节奏!

  如果ZF方面在这个方面能有所创新,对于这个社会,乃至放在历史角度来说,将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先说对法的认识,五千年来我们在这一方面基本上没什么进步,始终在一个条文法框框里面,秦朝以商央变革实行一系列严峻立法,没一点人情可讲,在没有考虑到事实为依据的前提下强行处置,引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最终灭亡!万里长城万里空的局面,在陈胜吴广的起义下,整个国家土崩瓦解,很多人看来是秦朝太暴政。在我看来,是他们的法律体系太强悍,缺少以人为本的概念!如果陈胜吴广他们因为连夜暴雨不能按时到达指定目的,在律法诉求方面能更多的考虑这方面因素,而处以合适的量刑,我想秦朝也不至于很快灭亡!

    我们在赞叹一个政权成立同时,又在不断的重复者原来政权的错误,这点从秦到现在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至于根本性问题,我想律法是一方面。


    在秦朝后面是汉朝,看到先秦的不足在律法方面,加入了以人为本的因素,实现了几百年的稳定和繁荣!同时腐败慢慢在以人为本中慢慢产生,网上看了一下对于腐败秦朝的立法是相当具有震慑作用的!少有违法者!要腐败也是那些高级人员,但在地方政府里面是少有的。可以这样说是严刑峻法直接导致秦朝的灭亡!

  
   历史的脚步在一步一步走到现在,腐败高发正一步一步侵蚀我们法律的威信,以人为本的量刑空间往往成了腐败的筹码!在信息如此发达的现在,就进一步恶化!形成恶性循环!每逢案件首先找的不是律师而是托关系搞腐败!

  
英美案例法:权利最大的不是法官,而是陪审团!而那些陪审团往往是些农民、工人基本上没读什么书的人,说服陪审团,基本就搞定了案件,而这个说服人就是律师!律师的水平有起到决定性因素,在美国从业人员最多的就是律师,碰到事情就找律师,而不是当权者!说道律师能颠倒黑白,给有罪的说成无罪的,那就要看律师的职业素质!在这个方面他们对于这一行也是有严格的规定,可以说颠倒黑白的律师是有但是数量有限,敢冒天下大不为者,他的代价是难以想象的!
    就这一点而言他们的法系比我们的先进的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还有一点是值得我学习的地方,在美国案例法中有些是先入为主的,抓到一个人首先认定这个人是有罪的,想要开拓你的罪行,就必须自己来证明我是无罪的。就我上面提到的列子,那个惯犯如果不能解释自己为什么这几年来再没有正当收入、也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随意挥霍,那么陪审团就可以有理由认定你是有罪的,虽然你犯罪有证据的只有一次!

这几年我们的法律工作都在逐步完善,但都停留在表面功夫,其核心方面没有太多建树,没有逃脱五千年来法律的框框,在以人为本下又能体现律法的严肃性,做到震慑犯罪,教化大众!制度上的不创新,又怎么能够保证我们不走历史的轨迹!它已经演绎了五千年之久!我——一个80后对于律法问题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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