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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度崇拜”的批判

火烧 2011-09-15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批判‘制度崇拜’现象,指出制度并非万能,强调宪法作为阶级斗争结果,反映现实力量对比,而非社会进步的直接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 一直有“制度万能”、“制度崇拜”的言论并愈演愈烈,什么问题都归结为“缺乏制度”、“制度不健全”,所有问题的解决也都寄托在“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上。政治制度在所有社会制度中居于最显著的位置,不妨先从政治制度分析一下。就政治制度而言,宪法应该是一种最根本的制度安排,从对宪法的分析入手,可以认清政治制度的本质,对其作用也会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它把前一段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的成果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做胜利果实加以保护。阶级力量的对比如果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迟早会在宪法中表现出来。马克思在论述1848年6月法国资产阶级镇压工人后制定宪法时说:“制宪国民议会所应该进行的‘伟大的根本性工作’就是拟定这个形式,拟定共和宪法。正如把基督教历改名为共和历,把圣巴托罗谬节改名为圣罗伯斯庇尔节绝不会使天气有什么改变一样,制定这个宪法没有并且也不能使资产阶级社会有什么改变。凡是问题超出了改换服装的范围的地方,这个宪法就把已经存在的事实记录下来。于是,它隆重地登记了共和国成立的事实,实行普选权的事实。于是,它就登记了并且法定了卡芬雅克独裁的事实,把永恒的、无责任的、世袭的王权改成了暂时的、有责任的、由选举产生的王权,即改成了任期四年的总统制。其次,它把国民议会在经过5月15日和6月25日惊吓后专为保证自身安全而赋予议长的那种非常权力,也提高为根本大法了。宪法里其余的东西都是术语问题。从旧君主国的机器上撕掉保皇主义的标签而贴上了共和主义的标签。先前任《国民报》总编辑而现在任宪法总编辑的马拉斯特,不无天才地完成了这项学院式的任务。”2】  

从时间上看,作为政治制度的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而非原因,产生宪法的最深刻根源是近代以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直接原因则是体现上述根源的阶级斗争;作为政治制度,宪法本身只是一个社会进步的结晶而非动力,直接动力只能是阶级斗争;从空间上看,作为政治制度,宪法是形式而非内容,内容则是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宪法不过是这种力量对比的外壳和反映。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有违宪追究机制,但仅仅制度层面的东西是难以保护宪法自身的,只有现实的政治实力才能保证宪法不成为具文。北洋军阀时期制定的宪法就其字面条文而言的确很“民主”,但那时的中国是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而绝非“民主”国家。因为在那时中国的政治力量结构中,代表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等反动势力的政治力量居于绝对优势,“民主”、宪法不过是他们手里欺骗人民、应景的工具而已。  

政治制度是阶级斗争(以及与此必然联系的党内路线斗争)的结果、结晶,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则是政治制度的原因、动力;政治制度是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形式、外壳,阶级斗争、路线斗争才是其实质内容。  

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社会各种制度以及制度体系是属于上层建筑“底部”与经济基础接近的部分,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加以相对规范化、固定化的东西。但制度本身仍是社会物质关系、归根结底是生产关系的反映,它不具有本源性而仍是由社会物质关系派生出来的。  

政治等各领域的制度具有积极而巨大的作用,主要是保护前一阶段经过斗争而形成的新秩序并加以规范化,从而减少社会能量的不必要损耗。但作为结果而非原因、结晶而非动力、形式而非内容,制度无法保护它自身不被废除或成为空文而实际上被废除——否则我们现在大概还处在秦始皇的某个后代的统治之下,否则也不会有制度的不断更替。马克思在讲到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时曾说道:“很明白,在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及与其适应的生产方式所依以建立的自然发生的未发展状态中,传统必然有极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这里,和在到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做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做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把一切别的事情除开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那就是在它下面当做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和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还是每一种要取得社会固定性而要在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免去取得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所不可缺少的要素。这还正是它的社会固定的形态,并且是它从单纯偶然性或任意性性对地解放出来的形态。不过它在生产过程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取得这个形态,是由于它自身的单纯反复的再生产。如果它长期间继续下去,他就会当做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当做成文的法律,而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一段话虽然是针对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讲的,实际上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3】  

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如此,社会其他领域的制度也如此。例如近年来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不能说少,也不能说不科学、不系统,如果严格加以执行,绝大多数矿难是可以避免的。可是矿难仍然不断发生,事后的检查往往发现各种安全生产制度只是挂在墙上的空文并没有落实。实际上,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不过是矿主经济利益和煤矿工人生命安全之间的较量——在后者力量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制度是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只有当后者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强有力的保护因而胜过前者时,这些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果只围着制度打转,再多、再科学的制度也难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就伊登《贫民的状况,或者英国劳动者阶级的历史》一书中“所有主”凭借“市民制度”不劳动而占有劳动产品时尖锐的指出:“伊登应当问一下:‘市民制度’又是谁的制造物?他从法律幻想的观点出发,不是把法律看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是相反,把生产关系看做法律的产物。兰盖只用‘法的精神就是所有权’这样一句话,就把孟德斯鸠幻想的‘法的精神’推翻了。”4】现在有许多人恰恰像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不是把法律看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而是相反,把生产关系看做法律的产物。”  

马克思在论述生息资本时对“自然正义”的批驳深刻阐述了这一道理——“在这里,像居尔巴特一样(“起意要由此赚到利润而借钱的人,应当把利润的一部分给贷者,那是一个自明的合于自然正义的原则”),说什么自然正义,是无谓之至的。生产代理人间的事务关系合乎正义与否的问题,是用这个事实做基础:这种事务关系是不是当做自然的结果由生产关系发生的。这种经济事务关系当作当事人的意志行为,当作他们共同意志的表现,当作个别当事人间的可以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契约依以表现得各种法律形态,作为单纯的形态,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自身的。它们不过把内容表现出来。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合,对于它是妥当的,便是合乎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便是不合乎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度是非正义的;商品品质上的欺诈也是这样。”5】  

由此看来,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不过是隐藏在其背后的各种力量(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关系以及表现这种生产关系的阶级关系)较量的结果和外壳,如果这种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制度也必然或早或迟与这种变化了的力量结构相适应。正如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说的一样:“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6】——“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7】所以,重视制度建设是必要的,笔者丝毫没有轻视制度建设的意思,但不能把制度的作用无限夸大,真正的着力点还是要放在隐藏在制度背后、对制度起决定作用的力量对比上——阶级关系。  

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翻身求解放,必须高度重视政治等各领域制度的建设,及时将革命成果巩固,规范各种关系,建立崭新的革命秩序,调节无产阶级及其盟友的内部关系、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从而减少阶级斗争所必不可少的群众运动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恢复、发展生产。  

但是,巩固革命成果、发展革命,不能只在制度层面打转,要积极巩固、发展进步的、革命的、有利于人民的力量,积极与一切反动的、落后的、违背人民利益的力量作坚决的斗争,否则到手的果实也会丢掉,各种有利于人民的制度也会先是成为具文,最终会被废除走回头路!前苏联的教训必须记取!  

以政治制度而言,要避免这种情形,必须从政治制度的原因、动力、内容上着手,组织群众开展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具体形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无一定之规)——这是共产党的力量之源,放弃这一点无疑于自我解除武装!丢掉了手中的刀子,再华丽的“刀鞘”也无济于事,而且最终也保不住。由此看来,共产党永远要做革命党。  

显然,“制度崇拜”以及变相的“制度崇拜”无疑是买椟还珠、舍本逐末、弃源逐流,鼓吹“制度万能”要么是愚蠢的,要么是混淆阶级意识、包藏政治祸心!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2】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425——42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035页到1036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6页,注73。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21——422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2页,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7】马克思,《共产党宣言》,《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89页,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  

   

   

   

   

宋新滨:中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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