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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民”?

火烧 2010-08-30 00:00:00 网友时评 1033
文章质疑当前法律是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指出法律对贪官从轻处罚,损害反腐公信力,呼吁依法治吏而非治民。

“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民”?


     自从政改论被高调抛出来以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一些人又提出了13项经济领域犯罪死刑取消的提议,更有人提出取消贪污贿赂罪死刑。这充分说明资改派为了复辟了资本主义,早就抛弃了毛泽东“治国先治吏”“严”能制腐,“严”能利民,“严”能治党,“严”能兴国的治国方针,也忘记了胡锦涛主席提出“党与腐败水火不容”“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的坚决态度。资改派为了权贵集团的利益,一条道上走到黑,把法律修改为“治民”不“治吏”的恶法。
   
   本来现有的法律就不公平,如刑法规定贪污犯罪起刑点,高于盗窃犯罪十倍。从这些年来司法判例来看,贪污受贿几十万元者不会判死刑,贪污受贿上百万元者也极少判死刑,甚至贪污受贿上千万上亿元的人还能活命。而盗窃金额如果达到十万元以上者,要想保命除非是未成年人,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是案件非常特殊。贪污犯罪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盗窃犯罪。

   近些年来,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那些贪官,特别是一些大贪官,腐败金额都已经超过一个亿万、几个亿万了,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他们即使死上一百回,都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可即便这样,他们仍能进入“死缓”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贪官过不了几年,不是借书还魂,就是以病出狱,纵然不能提前释放,也能享受着平民百姓无法想象的优裕生活,有的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出入于监狱内外,和自由人没什么两样。

   陈希同1995年因为王宝森事件而东窗事发,被撤职、“双开”、入狱,但到1998年才正式被判有期徒刑16年;六年后,2004年他“保外就医”,满打满算,从1995年算起,也才被拘押九年。陈良宇落网不过三年多,判刑后受到保释到杭州静养。当局百般照顾因贪腐而服刑的高官,极大地损害了反腐败的公信力。   
     
    其实,这是一个大家心照不宣的事实:自从执行资改路线后,现在有几个有权不贪的官员?不贪为什么要做官?如果那些贪官都重判,谁以后还想当官?那些“裸”官还不全跑了?没有人愿意当官,那这样的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由谁来治理?那是一个令中国领导人伤脑筋的事。再者,这么多的当权者贪赃枉法,都重判不会给政府抹黑吗?量变到质变,就不怕被外人说我们党在改变颜色?凡此种种,都让人处于“不好解释”的境地,因此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外界认为中国的贪官只是个别,而且都是“小犯罪”,“判”得都不重,那是个别现象,大家不要大惊小怪。因此,对群众犯罪要“从重从快”处罚,对贪官就要“从轻从慢”处罚。

   再看看他们怎么对群众犯罪要“从重从快”处罚.对贪官就要“从轻从慢”处罚。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因ATM机发生故障而恶意取款17.5万元。12月24事发银行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因ATM机故障给该行造成的损失早已得到ATM机生产厂家的赔付,银行并无损失。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此案一经报道,立即引起轩然大波。90%的网友都认为“量刑过重”,并有律师认为不应对嫌疑人究刑责。后来惊动了最高院与全国人民,因为原最高院姜兴长院长的一句话,许霆才被改判为“五年徒刑”,这是一个特例。如果说类似的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话,那么,造成ATM机故障的责任人就应该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云南何鹏恶意取款案就没有这么幸运。何鹏于2001年3月2日用银行信用卡透支42.97万元,何鹏是在作案后三天内(法律规定的期限是3个月)就已经把全部透支款归还给了发卡银行;也并没有逃避追查的举动。陆良县警方于2001年3月12日的释放证明书上的理由:未构成信用诈骗,无罪释放。可是就在何鹏被释放的第25天后的2001年4月6日,被陆良检察院第二次逮捕,逮捕令上变为“涉嫌盗窃”。2002年7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判何鹏犯盗窃罪,判无期徒刑。何鹏提出上诉,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鹏家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书,答复“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看看下面的相同事例,为什么广州许霆一审判无期,云南何鹏被判无期,而下面这些人却被判有期?

    事例一:安徽一银行柜员侵占储户存款119万余元被判刑13年

  据《江淮晨报》报道,安徽省六安市一银行柜员,在短短32天内非法侵占储户存款达119万余元。后携巨款潜逃被警方在外地抓获。被告人潘中俊被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为什么一个判13年,二个却被判无期徒刑?难道银行职员享受特殊豁免权吗 ?

    事例二:银行行长“14亿判12年”PK许霆“17万一审判无期”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2006年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为什么法官对许霆的一审判决民间死活不服?因为有失公允。许霆案发生地的原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而一个并无前科的良民,因一时贪欲侵占17万元,一审就被处以无期!从社会现状来看,能够贪污受贿的,主要是官员,而盗窃犯罪的,主要是平民。就社会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我国刑法对两者定罪量刑已有不公,而法院执法时再施重手,无异于雪上加霜,民心如何能服?这不是中国的法律是为了“依法治民”而制订吗?

   “官不在大,有权则灵;位不在高,有势则行”。权力永远大于法律,事实再一次这样冷冰冰地告诉人们。一个人,当你小有犯罪时,法律之剑会刺向你,但当你成为资改利益集团中的一员,法律就会敞开宽容的大门。法律永远是用来对付小民的,而不是对官吏的,也不是对付大人物的。即使这个大人物是个十恶不赦的罪人。这就是资改以来的“法治”特色。现在主张取消贪官死罪正是把这个特色发挥到了极致。


    
    附:是谁在为“官员轻判”铺路?

        新闻来源:2009年04月03日 南方报业网—南方周末 

    贪官重罪轻判常引发众议。他们靠的是什么门路,钻的是什么漏洞?当这些被一一揭开时,防范官员轻判的新司法解释也应运而生……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官员重罪轻判?民众轻罪重判?这样的案例屡见报端,并时时引发众议。对此,连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

    但苗有水指出,这样的情况有望彻底改观。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司法解释旨在防范滥用“自首”、“立功”等而使贪官得以轻刑的现象。苗有水参与了《意见》制定。他和数位司法界权威人士向南方周末讲述了制定该《意见》背后的故事。


    官员轻判触动两高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
    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早在2006年底,“官员轻判”现象就进入了最高法院的视野。对苗有水触动最大的就是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的案件。

    该派驻干部被办案机关查出涉嫌受贿100万元、50万元的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余元,最后又因“双规”期间“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意味着不用蹲监狱。“这样的受贿额,如查实,刑期应在10年以上。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得有严重问题,不应该认定自首。”苗有水回忆。

    但这样的案子要改判却有难度。因为官员一旦得到轻判,就不可能再作申诉,最高法院就很难通过发回重审、提审等程序来纠正某个具体的判决错误。而检察院往往在起诉时就定了自首情节,也不可能提起抗诉。

    于是,这个离奇的案件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意见》的直接动因之一。
    对这类“蟒蛇进去,蚯蚓出来”的贪官轻刑现象,最高法院已调研了两年。

    参加调研的一位最高法审判员表示:全国各地的职务犯罪适用轻刑比例普遍偏高,并呈上升趋势。相关数据显示:某省2003年至2006年6月,三级法院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三千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以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四千余被告,缓、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近六成。

    而据法制日报披露,国内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高达95.6%。

     由于对官员滥用轻判,还出现了苗若水所称的“刑罚分配不合理,罪行不均衡”现象。最高法在调研中发现,在国内某地有两起贪污案件,一件受贿额是10万元,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另一起受贿额是100万元。结果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者12年。10万元和100万元竟然只有两年的差别。

    为贪官缓刑各地有“高招”

    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
    如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是谁在为“官员轻判”铺路?


    据权威知情者透露,首先是各地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地方法院的免刑标准则是自首、退赃,受贿金额5万元以下,缓刑标准则为10万元以下;有的沿海发达地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

    这些做法并不符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缓刑规定》)。《缓刑规定》对职务犯罪不适用缓刑的情况有明确界定,例如,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没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就不能用缓刑。

    但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觉地“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对此情况,一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举例称:

    某区法院审理黄某贪污农用救灾款,获刑一年,缓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严重的,应该从重,怎么能缓刑呢?”该人士评介。

    某铁路法院判的案子,一个乘警和小偷勾结,为小偷行窃提供保护,并按四六比例分赃,“很恶劣的事情啊,比小偷还恶劣,居然也判了缓刑”。

    一名被告人先后51次挪用公款15万余元,法院没有“看出”这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原来有关缓刑的司法

解释已经被搁置。”最高法院审判人员认为。

    案外因素被认为是搁置的原因之一。一位权威知情者认为:“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门的思路有关。”一些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被剥夺了职务,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无法再危害社会,所以从宽掌握适用缓刑的标准。他认为另一原因是,“因为有很多人为贪官疏通关系”导致“标准被瓦解”。

    怎样杜绝“伪自首”与“假立功”?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
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四要素”,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规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就可以缓刑。这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四要素”的原因。

    相当多的职务犯罪案例都是纪检部门先调查,移交给司法部门的。法院判处缓刑的重要依据是被告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罪行,属于自首。上文提及的某部派驻干部受贿案中,自首就是这么认定的。“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两方面的意见。”苗有水介绍说。一方反对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怀疑某人职务犯罪,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交代问题,他已经被办案机关控制了,有义务交代罪行。这种交代不符合刑法67条规定的自动投案。

    一方赞同自首。他们认为纪检部门不是司法机关,被控制者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交代,应认定为自首。

    两方面的争论一直不休,各省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个省不同的城市也标准不一。通常西部地区职务犯罪发案率较低,数额大的也少,偏向于一律不认定自首。而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职务犯罪较多,属于赞同“一律认定自首”。

    两高的《意见》否定了“一律认定自首”的做法,并对自首条件做了细化。
    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强调的是向办案机关投案,办案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也包含了纪检部门。”苗有水说。将纪检部门纳入进来,有益于办案程序的规范。

    官员轻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认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也有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就已认定的。而据知情人透露,关于自首的认定,往往由纪检部门的一纸证明决定,证明没有具体内容,“如果地方党委说要定为自首,法院是没有办法的”。一些官员被双规后,拒不交代,调查人员花了力气才促使对方交代的,通常就不被认定为自首;如果积极配合,认定自首的可能性就较大,“自首可能成了一种诱供的手段,甚至一种交易”。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这就是对随意认定自首的一种限制。
    除自首外,立功的认定也是花样繁多。

    权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详解了4条规定反映出来的以往的立功认定漏洞:
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了,就找到某执法人员行贿,购买一些犯罪分子的资料。比如花钱向禁毒局的官员买他人贩毒的线索,这就属于重大立功,很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职务获取:有的人本身就是执法人员,本来就掌握着一些他人的犯罪线索,“双规”后拿出来举报。
    勾结监管人员:有的嫌疑人亲属找到了犯罪线索,于是买通看守所的监管者,内外勾结,把信息传递给嫌疑人。

    借用朋友:有的人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后举报。

    “凡是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都可能掌握他人犯罪的线索,官员落马了,就会想方设法向他们受贿。”知情人说。这被称为“假立功”,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地方法院也有法官因为办“假立功”而落马的。

    对此,《意见》亦一一作了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司法系统的权威人士介绍,由于《意见》以上内容也涉及了对“双规”办案中的程序规范,其有益尝试也得到了中纪委的认可。(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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