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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四川会理公安依法刑拘121命案窝赃毁证嫌犯卢兴银、李文蓉

火烧 2011-07-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四川会理121命案中,卢兴银李文蓉涉嫌窝藏毁证,家属要求刑拘。依据刑法,二人行为严重,呼吁依法追责。

请四川会理公安依法刑拘121命案窝赃毁证嫌犯卢兴银、李文蓉  

        ——受害者家属公民委托代理人陈永利(金牌民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最高准则。  

据查轰动四川会理民愤极大,已经有上千人签名要求严惩121抢劫杀人三十六刀的嫌犯李文清抢劫杀人后,逃至其姐夫卢兴银家并向其姐姐、姐夫讲述了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其姐夫卢兴银、姐姐李文蓉非常清楚的知道其弟犯罪情节的恶劣性以及严重性的情况下,非但不思劝其投案自首反而窝藏、包庇罪犯李文清,资助罪犯李文清逃逸。期间卢兴银、李文蓉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行凶作案时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案发至今会理公安机关还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这样犯窝藏罪的人刑事拘留,于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信服。  

我们不能不怀疑卢兴银、李文蓉在外面再次做出一些伤害受害者家属的事,无法排除其夫妇在外面再做一些串供等其他违背法律干扰破坏司法的事。因此,作为被害人的家属公民代理人,我们强烈的要求会理公安依法行事对卢兴银、李文蓉依法刑事拘留。依法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看,卢兴银、李文蓉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而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卢兴银、李文蓉无视法律的规定帮助罪犯李文清逃避法律的追究,在整个过程中,不管是手段还是主观恶性都是非常的恶劣。因此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他们二人也不符合其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曾将罪犯李文清所穿的粘附有被害人罗建林血迹的外套焚毁,导致公安机关不能提取该物证,更不能对该物证进行鉴定。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现在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逍遥法外,这让我们死者家属难以接受。会理公安已经完全背离了我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精神。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会理公安还法律以尊严,给百姓一个平安,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  

综上所诉,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机关应对其数罪并罚。因此,作为被害人罗建林家属委托公民代理人也代表家属,我们强烈要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卢兴银、李文蓉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会理县人民检察院逮捕二人。追究其刑事责任,严肃法纪。  

                    会理121案公民代理人  陈永利(网名金牌民工)  

2011年7月7日9: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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