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按湛府[1999]5号文政策恢复本人国家机关干部身份待遇退休的诉求
敬爱的首长:
我名叫陈土生,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我原是广东省湛江市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中共党员。于1999年4月响应市政府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特定政策号召,执行了湛府【1999】5号文(关于修订印发《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文第五项规定:(一)“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脱离原单位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档案工资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2年一次性作生活补助发给,保留国有干部(职工)身份,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我按该文规定办理了市组织部、人事局、政法委特殊的(挂靠)调动手续,原市府也履行了该文其中一项鼓励政策,由市财政局向我发放了2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5816.86元,其余政策均未兑现。
2013年,我到龄退休,持湛府【1999】5号文要求人社局按该文规定的政策为我办理保留原国有机关干部身份的退休手续。但人社局却咬文嚼字,以湛府【1999】5号文没有注明退休的办法为由拒绝执行该文。他们根本不看我当时办理的特殊调动手续所注明的:“调陈土生同志到湛江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工作”的“挂靠”二字。不尊重历史,不实事求是,狡辩一口咬定我属个人调动,已到企业工作为由,适用依据错误,硬性套用粤人社发【2011】91号文(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我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金34785.26元,买15年工龄办理了退休,每月领社保退休金1355.89元。把响应政府号召、执行湛府【1999】5号文的我等同被判刑劳改的机关干部一样处置。一直以来我都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不是我无理取闹!我只是要求政府落实5号文承诺的鼓励政策待遇。至于该文为什么只注明保留原有身份,没注明退休办法这不是我的过误,不应把我作垫背处理,让我付出代价。人社局主办人员还以其领导认为“5号文时间太长,落实起来难度很大”的观点为圣旨,有规不依,回避、抗拒执行5号文的规定。难道作为国家机关因工作难度太,就可以不要国家政策和党的原则,损害党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路线和方针!更奇怪的是市人社局对我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诉求,先后作出6次不同性质的处理意见:一、2013年作出认定为个人调动处理;二、2014年作出查无政策依据处理;三、2015年作出认定属组织调动处理;四、2016年作出退还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34785.26元,重新交缴保险金17819.20元办理退休处理;五、2017年作出认定不属人社局处理范围的意见;六、2018年又作出与2013年相同的认定属于个人调动处理。!以上五花八门、奇葩的政务混乱,非常无严肃性,使人不知所措!至今整件事情又回到了原点,市人社局多次出尔反尔,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权威!
市人社对我同一事实理由的诉求于2018年12月,2019年8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6月连续多次作出了相同明显不当的处理答复,严重存在: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社局霸权认定我为个人调动,但我所有的法律调动手续都清晰注明:调陈土生同志到市人才交流中心(挂靠)工作。这就是湛府【1999】5号文的特殊性,人社局没有我调动到企业的任何法律依据,认定我已调入企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我若是个人调动,政府是不可能发生活补助费的。相反,如按市人社的定调所指,市财政局向我发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就属于违法了,应问责处理。2、适用依据错误;我是执行湛府[1999]5号文规定按机关人员分流的方法办理调动的,人社局说该文没有注明退休方法所以不能按5号文落实,而粤人社发[2011]91号文也没注明执行5号文之后如何办理退休的方法,所以,人社局强权套用粤91号文代替湛府5号文处理我的退休事宜,是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湛府5号文是市政府印发制定的,人社局没有释法权,不能擅自篡改该文规定保留国有干部身份的政策,对我定性属企业干部身份处理,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越权行为。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我于2013年起至今不断在诉求,但是,市人社局于2021年9月14日答省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湛江指导组转文称:我局首次接到陈土生(报告)是2018年7月;第二次接到陈土生(报告)是2021年3月9日。人社局阳奉阴违、滥用职权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党纪国法绝不容忍的!
我认为,1999年我执行政府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特定政策的特殊(挂靠)调动的行为:1.与停薪留职和离岗退养同属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2.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和停薪留职支援民营企业工作同等性质;3.同属湛组通【2002】62号文《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机关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解決此类机关人员退休的对象。原市委领导都说:“当时因我类情况人数少被漏了通知,未能按干部管理权限参加一次性报批办理退休。”但人社局不顾历史事实,强权定调认为不能参照停薪留职和离岗退养依照湛组通62号文规定参加机构改革期间机关人员分流的方法办理我的退休。人社这种说法是查无政策依据的!市人社局对于以前所作出的6次不同处理结果及不执行湛府【1999】5号文的规定,一直回避不正面作出合理解释,现认定我是个人调动;已调入企业;属企业干部也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湛府【1999】5号文的规定,市财政局就不会根据该文的精神向我发放原工资2年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作为鼓励政策。由此可见,我是执行政府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特定政策办理特殊(挂靠)调动的,并不属于个人调动,人社局以权势擅自篡改市府5号文规定的政策,官僚、腐败强权剥夺了我原有的国家机关干部身份,使我蒙冤受害多年,是可忍孰不可忍!
在我长达9年的申诉过程中,整个信访呈现如下情形和效果:一、不知到是信访制度的原因或是官僚盛行的原故,于2013年开始,湛江市范围内的信访就像市场卖菜一样,层层批发转手不留货底,清货清责走过场。没有人敢主持正义、理清责任,尊重历史,向市府提出建议,为民解決问题。而是互相推诿、层层转办做老好人,新领导不管旧事,甚至还说已经作过处理就压倉不办了。我的申诉材料被截无法送达市主要领导,我也无法进见,以致市领导不知民众真情。二、于2019年9月,我信访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退件不办。三、于2021年11月我报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国务院批示后,转回湛江市政法委办理,政法委与市人社局,组织部沟通,由于人社局不认真重视处理冤假错案,顽强坚持原来的处理意见,在这股强势影响下,市政法委也不敢坚持原湛政【2014】43号(关于给予陈土生同志落实政策办理退休的请示)的意见,与市组织部一起靠队站,轻描淡写作出应对上级的信访答复意见:关于您的信访诉求,市人社局已于2018年12月、2019年8月(湛人社信案报【2019】15号)先后答复您。人社局把国务院的批示不当回事,阳奉阴违,忽悠过关。2022年3月、2022年5月我继续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6月,我报国家信访局,均没明确批示办理方法和跟踪。2022年6月我上访湛江12345专线,办事人员也是玩行政程序游戏,再次答复:我局已作出(湛人社信案报【2019】15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蓄意维持其原来作出明显不当的处理意见。市人社局一直不敢正面出示为什么不落实湛府【1999】5号文规定政策的法律依据和回应解析自己作出6次明显不同处理结果的理由,其实就是心里有鬼!事情至今,湛江市行政机关上上下下对我的情况都共识,官僚违背常理公开拉锯,就是没有正义官员敢出面处理,都怕惹火烧身!都说湛江市缺乏牢记党的使命,有正义感,有担当,办实事的党员干部!目前就像唐山市保护伞下的状态,大家鸦雀无声保平安。由于行政机关及官员的不作为,严重伤害的是沉冤的平民百姓!真不愧人社局的办事人员说:“你告到哪里都没用,始终都是转回我们处理。我们是掌握政策的。”其实,人社局将党中央和国家制定的法律当摆设,他们官僚主义违纪违法行为比贪污受贿行为造成的社会恶果更为严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共鸣、和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查处!!
共产党员最大的幸福是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最大的成功是为人民谋幸福。10个年头,我持湛府【1999】5号文件为依据,有政府承落的鼓励政策,有我与政府互相已兑现该文规定的历史事实,我到了天涯海角都要申张正义。我经过长达9年的行政信访机制形式申诉,无法引起官僚者的认真重视和担当,层层打太极。在习近平书记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竟然无法诉求落实湛府【1999】5号文承诺的政策和解决我应有的机关干部身份的退休手续,真是难以说服民众!在对我的事情处理的经过和结果中,人社局官员的头脑里欠缺共产党的信念宗旨,所以我只能求助于党组织和国家领导人,依照党纪国法来寻求合法的维权了。特向首长汇报以上我以党性担保的真实情况,恳求中央首长体察民情,落实湛府【1999】5号文承诺的政策,参照湛组通【2002】62号文处理停薪留职和离岗退养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的做法,批准市政法委的湛政【2014】43号文的请示,名正言顺落实我原有国家机关干部身份的退休事项,昭雪沉冤,平反错案,彰显正义!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诉求人:陈土生
2022年月日
附件:一.报国务院办公厅材料一份10张。
二.湛府【1999】5号文件8张。
三.湛组通【2002】62号文件2张。
四.粤人社发【2011】91号文件4张。
五.湛政【2014】43号(关于给予陈土生同志落实政策办理退休的请示)的意见2张。
六.市政法委关于申拨生活补助的报告复印件等文件,证明材料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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