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处理受贿者,同病相怜?
据法制网 7月22日 报道 ,安徽省五河县县委书记徐社新,在为官的6年间,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日前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而对行贿买官者是否处理,怎样处理,却不见了下文。
记不清这是我党第几个被曝光的卖官领导干部了,但是,我们都清楚的记得对前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中行贿者的处理,马德案牵扯到的买官者,小到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大到县委书记、县长,以及各市、县、区内局委办各部门的一二把手 ,共计260余人,其中,有绥化市下辖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中国青年报》语)。我们来看看黑龙江省对此事是怎么处理的---“由于涉案干部多,纪检监察部门遇到了难题,如果全部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干部队伍就垮了。因此,绥化市纪检委在工作报告中提出“贯彻抓大放小、重在整改,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和策略,切实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端正一方风气”,而抓大放小的具体办法就是:“受贿、行贿5万元以下的干部不予追究”,“在绥化市法院,记者得到的说法却与黑龙江省纪检委李姓工作人员大相径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外界所说的‘抓大放小’5万元底线只是针对一般干部的,‘有来头的’干部则享受10万元底线待遇。2003年3月,绥化市召集副处级以上干部开会,通报马德被‘双规’,要求涉案干部主动交代,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 3月27日 ,与马德为邻的一位退休纪检干部告诉记者:“涉案的265名干部,除少数‘影响恶劣的’,大都得到了从轻处理,严重一些的免职,其次是降级、记过、警告和单独谈话。目前,受处分的市直机关干部只有4人”,“ 耿某行贿4.5万, 人大副主任照当,在绥化部分干部眼中, 10万元成了一道‘腐败底线’”(《中国青年报》语)。
对行贿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行贿罪的处理,在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刑法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中,我们已经隐隐看到了立法者对行贿者袒护的意思,那么,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对马德案的众多行贿者来说,难道也不起丝毫的作用?从马德案的处理来看,还真的就看不出能起丝毫的作用——“涉案的265名干部,除少数‘影响恶劣的’,大都得到了从轻处理,严重一些的免职,其次是降级、记过、警告和单独谈话。目前,受处分的市直机关干部只有4人”,“ 耿某行贿4.5万, 人大副主任照当,在绥化部分干部眼中, 10万元成了一道‘腐败底线’”。铁的事实,让我们看到了法律、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处理的规定在一些地方的纪检单位、检察院眼中的分量,让我们不能不大胆的要猜想一下:是不是因为自己自己的官职也是通过行贿得来的,抑或自己也在受贿,而在兔死狐悲、同病相怜,不得不网开一面,给自己要留一条后路?!
只处理受贿者,鲜见处理行贿者,“行贿4.5万, 人大副主任照当”,这样的反腐,大概也应该算是特色之一了吧。徐社新卖官案,是不是也存在兔死狐悲、同病相怜的现象,让我们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