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在零七年首倡农村社区化?希望农村社区化不要改变原来的宗旨。
文章提出2007年首倡农村社区化建设,强调集体经营、机械化、民主管理和规模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倡导通过合村实现规模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民主管理,提升农村发展水平。
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的四个基本原则
一以集体经营为主,二实现机械化现代化 ,三实现民主管理,四是实现规模化。
在城市靠着机械化、现代化、信息化和群体劳动而得到飞速发展今天,农村以联产承包为主的小片经营方式,已不利于农村的发展,特别不利于农业的机械化生产。一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使生产工具重复购置加大了生产成本。由个人的小本经营,多数农民很难有大的作为,也难以承受生产中大的风险。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使农民很难脱离土地束缚,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小经营小收益使大多数农民只能在温饱线上徘徊,要真正达到共同富裕,是一件很难的事。所以,集体经营应该是农村的主要的经营方式。有了大片的土地,农业生产才能实现机械化大生产。有了集体经营,才能集中人力物力搞农田基本建设;才能搞一些有竞争力的大的副业项目。只有这样农业才能有大发展。农民才能靠着机械化生产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民才有时间从事文化学习和政治参与,农民的素质才能提高。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在当前的情况下,农业集体化最好的方式是“农业股份合作化”。农业股份合作社既能适应现代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又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国际国内都有成功的范例。在西方国家合作社已发展了160多年。1834年英国先后组建了包括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内的四、五百家合作社,为此,威廉•金被誉为“销售合作社之父”。 现在英、法、德等国,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已经占据本国农业经济的半壁江山。法国90%的农民参加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丹麦合作社的农产品已占据全国农产品市场的95%以上的份额。韩国的农业合作化搞得有声有色。以色列的基布兹,集体化程度更高。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建设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只是由于政策导向使其功败垂成。当然也还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完善。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另一个标准就是政治进步。一个村支书一干就是几十年,一个村庄靠一门一户的几代人连续统治,不利于农民群体的发展。选举制,任期制,必须得到普遍实行。农村的村民会议制度必须得到普遍重视。有条件的村庄应成立独立的村民会议领导机构,独立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村民会议的各种权力。使农村的领导机构达到议行分开。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确实落到实处。农村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彻底的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集中广大农民智慧建设新农村。也只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保证集体经济不受侵害,使集体积累不断扩大,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话要说回来,古希腊的民主靠奴隶制支撑,那是建立在人剥削人的基础上的民主,那是奴隶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应靠机械化现代化支撑,靠彻底的解放劳动力来实现的民主,是劳动人民的民主,是世界上真正的民主。
现在的村庄是徒步时代和牛耕时代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规模小,家族化。既不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民主管理。养老、托幼、教育、医疗、环保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系统很难建立。由于大多数农作物可以进行间断性管理,而现在的农村交通工具也基本实现了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人们出行比较方便。这就为村庄的合并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建立三至五千人甚至上万人或几万人的村社势在必行。这样,既便于机械化生产,又有利于民主化管理,还节省了行政成本,节省了道路、水渠、场院等用地。使社会服务系统逐步完善起来。村庄拉开一定距离,为各种动植物的生长繁衍提供了一定空间,为生态多样化创造必要条件。村庄的规模化将使农村的村社逐步走向城市的社区管理。可大大缩小城乡差别。为了便于合村农民的权益保护,在合村初期可以参照城市的生产单位和居住社区分离的办法.在保证土地产权不变情况下进行合村.以后再进行土地合作化整合.这样实行起来可能更加顺利. 至于新规划的村民住宅区用地,可以实行区域内村民宅基地流转制。合村需要政策支持,国家或集体通过对新建房户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鼓励村民到迁往新规划区居住.合村后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实行异地委派制和民主评议制,村民委员会(村政府)和村民大会委员会(议会)实行任期制和定期选举制.从而加强农村的政权建设,带动新农村发展.
当然,在农村实现生产单位和居住社区分别管理,也有力创造比较宽松的生活环境。由于社区居民以家庭活动为主,在管理上主要是提供一些服务,不需要严格的行政机构,这样居民就可以在从生产单位回家后比较轻松的享受生活,而免受权力干预。在社区里淡化生产单位的行政级别和各种分配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建立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使社会更加和谐。农村居民社区的管理机构可以和生产单位一样直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乡镇政府在管理上对村民居住区的管理可尽量从简,要相对虚一些。
综上所述,以集体经营为主,机械化现代化,民主管理,规模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具备且又互相依存的基本条件。
按照以上四个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骤是:首先进行大村庄规划。大村庄的规规划既要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要吸取城市社区系统服务的长处。通过规划在先,逐步迁移,最后合村的步骤实现村庄的规模化。再就是实现民主管理。在村民委员会之外(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村庄的行政组织),设立村民会议独立的领导机构,实行议行分开的村级管理体制。使村民会议独立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村民会议的一切权力。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组织保障。为村级经济建设打好政治基础。关于村民会议领导的待遇问题。小的村庄可实行义务制,大的村庄可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再就是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在大片的平原土地上,大机械耕作能成倍的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村庄可有计划集体购置农业机械,逐步的实现农田耕作的机械化(山区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也离不开集体化和机械化)。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给形成一定规模的村民副业项目提供机械化服务。从而逐渐实现农村的机械化生产。我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 我们无须向美国购买他们限制出口的先进武器,我们无需从帝国主义那里购买杀人工具把自己变成帝国主义。我们可以用大量的外汇,购买外国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工具,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农业走上现代化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伟大构想。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对工业的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现在反哺农业是理所应当的。在实现机械化后,如果出现劳动力富裕,国家可投资农田基本就建设,招集富余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改造,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三在村级管理基本实现民主化和农田耕作基本实现机械的基础上,村集体可直接投资搞一些大型的副业项目或组织村民集体对外承包一些适合本村村民技术水平的工程项目。以在增加村民的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集体经济,为村民走向共同富裕打下物质基础。
我们倡导建设以集体经营为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建立在尊重个体基础上的。集体经营是指只有通过集体经营才能收益最大的那部分。那些靠个人的简单劳动能够完成的项目就没有必要集体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充分尊重个体的选择,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上,促进个体的发展。
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成立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它创立的一些实务规则,一直被奉为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有:(1)社员资格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交易额进行分配;(5)保证货物的质量与分量,按市价进行交易,只接受现金;(6)保持政治和宗教中立;(7)注重社员的教育等。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村民会议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和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我们制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旨在完善村民会议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程序,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使议政和行政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此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政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组织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五条 村民会议设常务委员会。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村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组和理财小组,组长一般由委员兼任,也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误工补贴制度。
第八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村民会议活动经费由村财务支出,有条件的乡镇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向本村村民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村委会议接受乡镇人大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三章 村民会议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助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使用;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制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物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决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村民会议的活动规程
第十六条 对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规定人数提请村民会议审定的议案,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必须在三日内将议案的复印件及《召开村民会议申请表》呈报村党支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如需开会,由乡镇人大秘书组和村支部协助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搞好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在三日前将要讨论 事项通知村民。村民会议小组组长应及时征求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会议开会时如实反应。
第十七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出的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送乡镇人大和村支部备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它方面的事项由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民大会组织机构之后,村级存在着三个权力机构。即: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大会。大的村庄可一村一个支部。小的村庄,三两个村庄一个支部。村党支部有权审查和批准村民大会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议案,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委员会的选举。监督和审查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村党支部在报乡镇党委批准后有权颁发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大会委员会主任委任状,在村民委员会主任有渎职行为或村民大会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罢免村委会主任后,在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宣布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村民会议秘书组,成员由专职与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乡镇村民会议秘书组协助下属各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筹备和组织村民会议。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文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的辅助篇目。
一以集体经营为主,二实现机械化现代化 ,三实现民主管理,四是实现规模化。
在城市靠着机械化、现代化、信息化和群体劳动而得到飞速发展今天,农村以联产承包为主的小片经营方式,已不利于农村的发展,特别不利于农业的机械化生产。一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使生产工具重复购置加大了生产成本。由个人的小本经营,多数农民很难有大的作为,也难以承受生产中大的风险。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使农民很难脱离土地束缚,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小经营小收益使大多数农民只能在温饱线上徘徊,要真正达到共同富裕,是一件很难的事。所以,集体经营应该是农村的主要的经营方式。有了大片的土地,农业生产才能实现机械化大生产。有了集体经营,才能集中人力物力搞农田基本建设;才能搞一些有竞争力的大的副业项目。只有这样农业才能有大发展。农民才能靠着机械化生产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民才有时间从事文化学习和政治参与,农民的素质才能提高。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在当前的情况下,农业集体化最好的方式是“农业股份合作化”。农业股份合作社既能适应现代集体经济经营方式,又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国际国内都有成功的范例。在西方国家合作社已发展了160多年。1834年英国先后组建了包括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内的四、五百家合作社,为此,威廉•金被誉为“销售合作社之父”。 现在英、法、德等国,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已经占据本国农业经济的半壁江山。法国90%的农民参加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丹麦合作社的农产品已占据全国农产品市场的95%以上的份额。韩国的农业合作化搞得有声有色。以色列的基布兹,集体化程度更高。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建设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只是由于政策导向使其功败垂成。当然也还有诸多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完善。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另一个标准就是政治进步。一个村支书一干就是几十年,一个村庄靠一门一户的几代人连续统治,不利于农民群体的发展。选举制,任期制,必须得到普遍实行。农村的村民会议制度必须得到普遍重视。有条件的村庄应成立独立的村民会议领导机构,独立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赋予村民会议的各种权力。使农村的领导机构达到议行分开。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确实落到实处。农村只有实行民主管理,才能彻底的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集中广大农民智慧建设新农村。也只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保证集体经济不受侵害,使集体积累不断扩大,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保护。话要说回来,古希腊的民主靠奴隶制支撑,那是建立在人剥削人的基础上的民主,那是奴隶主的民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应靠机械化现代化支撑,靠彻底的解放劳动力来实现的民主,是劳动人民的民主,是世界上真正的民主。
现在的村庄是徒步时代和牛耕时代的产物。其主要特点是规模小,家族化。既不利于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民主管理。养老、托幼、教育、医疗、环保以及各种社会服务系统很难建立。由于大多数农作物可以进行间断性管理,而现在的农村交通工具也基本实现了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人们出行比较方便。这就为村庄的合并创造了必要条件。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建立三至五千人甚至上万人或几万人的村社势在必行。这样,既便于机械化生产,又有利于民主化管理,还节省了行政成本,节省了道路、水渠、场院等用地。使社会服务系统逐步完善起来。村庄拉开一定距离,为各种动植物的生长繁衍提供了一定空间,为生态多样化创造必要条件。村庄的规模化将使农村的村社逐步走向城市的社区管理。可大大缩小城乡差别。为了便于合村农民的权益保护,在合村初期可以参照城市的生产单位和居住社区分离的办法.在保证土地产权不变情况下进行合村.以后再进行土地合作化整合.这样实行起来可能更加顺利. 至于新规划的村民住宅区用地,可以实行区域内村民宅基地流转制。合村需要政策支持,国家或集体通过对新建房户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鼓励村民到迁往新规划区居住.合村后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实行异地委派制和民主评议制,村民委员会(村政府)和村民大会委员会(议会)实行任期制和定期选举制.从而加强农村的政权建设,带动新农村发展.
当然,在农村实现生产单位和居住社区分别管理,也有力创造比较宽松的生活环境。由于社区居民以家庭活动为主,在管理上主要是提供一些服务,不需要严格的行政机构,这样居民就可以在从生产单位回家后比较轻松的享受生活,而免受权力干预。在社区里淡化生产单位的行政级别和各种分配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建立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使社会更加和谐。农村居民社区的管理机构可以和生产单位一样直接受乡镇政府的管理。乡镇政府在管理上对村民居住区的管理可尽量从简,要相对虚一些。
综上所述,以集体经营为主,机械化现代化,民主管理,规模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具备且又互相依存的基本条件。
按照以上四个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骤是:首先进行大村庄规划。大村庄的规规划既要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要吸取城市社区系统服务的长处。通过规划在先,逐步迁移,最后合村的步骤实现村庄的规模化。再就是实现民主管理。在村民委员会之外(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村庄的行政组织),设立村民会议独立的领导机构,实行议行分开的村级管理体制。使村民会议独立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村民会议的一切权力。为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组织保障。为村级经济建设打好政治基础。关于村民会议领导的待遇问题。小的村庄可实行义务制,大的村庄可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再就是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在大片的平原土地上,大机械耕作能成倍的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村庄可有计划集体购置农业机械,逐步的实现农田耕作的机械化(山区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也离不开集体化和机械化)。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给形成一定规模的村民副业项目提供机械化服务。从而逐渐实现农村的机械化生产。我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 我们无须向美国购买他们限制出口的先进武器,我们无需从帝国主义那里购买杀人工具把自己变成帝国主义。我们可以用大量的外汇,购买外国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工具,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的农业走上现代化规模化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伟大构想。建国初期,我国的农业对工业的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现在反哺农业是理所应当的。在实现机械化后,如果出现劳动力富裕,国家可投资农田基本就建设,招集富余劳动力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改造,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三在村级管理基本实现民主化和农田耕作基本实现机械的基础上,村集体可直接投资搞一些大型的副业项目或组织村民集体对外承包一些适合本村村民技术水平的工程项目。以在增加村民的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集体经济,为村民走向共同富裕打下物质基础。
我们倡导建设以集体经营为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建立在尊重个体基础上的。集体经营是指只有通过集体经营才能收益最大的那部分。那些靠个人的简单劳动能够完成的项目就没有必要集体经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充分尊重个体的选择,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基础上,促进个体的发展。
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成立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它创立的一些实务规则,一直被奉为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有:(1)社员资格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交易额进行分配;(5)保证货物的质量与分量,按市价进行交易,只接受现金;(6)保持政治和宗教中立;(7)注重社员的教育等。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村民会议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和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我们制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订旨在完善村民会议的组织体系和活动程序,理顺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使议政和行政者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此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政权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村民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组织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五条 村民会议设常务委员会。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村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组和理财小组,组长一般由委员兼任,也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会议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误工补贴制度。
第八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主任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村民会议活动经费由村财务支出,有条件的乡镇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向本村村民会议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村委会议接受乡镇人大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三章 村民会议的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赋予的村民会议的权利,依法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和罢免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直接选举同级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助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使用;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制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会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村民会议除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物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决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村民会议的活动规程
第十六条 对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按规定人数提请村民会议审定的议案,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必须在三日内将议案的复印件及《召开村民会议申请表》呈报村党支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如需开会,由乡镇人大秘书组和村支部协助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搞好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在三日前将要讨论 事项通知村民。村民会议小组组长应及时征求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会议开会时如实反应。
第十七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时,可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出的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委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送乡镇人大和村支部备案。属于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执行,其它方面的事项由相关的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民大会组织机构之后,村级存在着三个权力机构。即: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大会。大的村庄可一村一个支部。小的村庄,三两个村庄一个支部。村党支部有权审查和批准村民大会大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议案,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大会委员会的选举。监督和审查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村党支部在报乡镇党委批准后有权颁发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大会委员会主任委任状,在村民委员会主任有渎职行为或村民大会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罢免村委会主任后,在报乡镇党委批准后,宣布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村民会议秘书组,成员由专职与兼职人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乡镇村民会议秘书组协助下属各村民会议常务委员会筹备和组织村民会议。
我这里只拟订了《村民会议实施办法》,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等方面权力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为我拟订《村民会议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关得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这就给了村委在召集村民会议时有很大的选择权。而村民会议因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在组织会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这就使其很难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因此,我拟订了本《办法》。城市企事单位人员素质较高,经济条件较好,搞民主建设要容易的多。但拟订城市基层单位民主建设实施办法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该文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总略的辅助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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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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