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0万元国资装入自己口袋
9700万元国资装入自己口袋
2010-11-16 来源: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琼珂)曾担任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职的王妙兴只是个“处级干部”,但他却在任职10余年间,用其“亦官亦商”的身份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公司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敛财高达1.1亿。在历经一年多的审理之后,市二中院昨天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三罪并罚一审判处王妙兴无期徒刑。
58岁的王妙兴身着深色夹克衫,神色略显委顿,声音微弱。检察机关认为,王妙兴在1994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侵占公司财物,并收受贿赂。期间,他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公司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大肆敛财,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流失。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王妙兴在新长征集团实施转制期间,利用担任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了对该国有资产的控制,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妙兴利用担任长征镇镇长之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6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了受贿罪。此外,其在担任改制后属非国有性质的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及真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的资金5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过程中,王妙兴的辩护人指出王妙兴有自首情节。法院调查后发现,王妙兴在普陀区纪委对其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认定王妙兴在此两罪中存在自首情节,而在贪污罪上没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
法官宣读判决历时约半小时。市二中院最终认定王妙兴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财产60万元;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三罪并罚后,法院决定对王妙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财产100万元,贪污和职务侵占的资金全部发还新长征集团、长征镇政府等,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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