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声刀”价格遭遇商业秘密
“超声刀”价格遭遇商业秘密
继郭美美事件之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遭遇“超声刀”事件。郭美美事件经过网友们的大量报道评论之后仍然如雾里看花一般,但是该事件所揭示的本质规律却确定无疑的告诉人们公平正义与冬日的太阳一样是那么遥远,那么遥不可及!也表明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环境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和程序都没有。谁能告诉我是法律的?舆论的?或是政治的?
郭美美事件完成其历史意义即将淡出人们视线之际,“超声刀”又将人们的目光聚焦于红红十字会。红十字的官员们着急了,2011年7月15日人民日报第九版刊登了记者采访红基会秘书长的文章《超声刀到底价值几何》,试图向人们表白红基会的清白与无辜,是这样吗?相信群众自有群众自己的判断,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就像云南高院的所谓高级法官在李昌奎一案中的表现一样,不相信“群体得到的高于个人的道德,群体的智慧高于个人的智慧”这个认识基础,自以为自己“才高八斗,学富五车”,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必将遭到人民群众的唾弃。
文中说:“……该公司的产品市场报价980万元,市场成交价根据设备配置,交易条件等情况各有不同。中新瑞锦公司提供的物价部门设备评估价605万元,中国红基会经与合作方商谈确定按照500万元价格折算捐赠金额……”这句话中首先可看出其价格的虚构性,目前这也是市场经济中常用的定价方式,根本偏离了价值,以信息不对称的欺诈或垄断或共谋欺诈第三方作为定价的依据,再有物价部门依据什么给设备评估价格呢?差距为什么那么大呢?有没有企业拉虎皮做大旗用低廉的价格雇佣物价部门为自己装门面的情况呢?还有,确认500万元的价格折算捐赠金额,又相差一百万元,一百万元那是百姓劳动一生都不可能有的财富,谈一谈就没了,这么简单?
“……厂家采购物资是合作方的一种商业行为,设备实际采购价格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滑天下之大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起到告诉市场主体资源的使用方向,没有公开的价格市场如何支配资源?价格公开是市场经济最基础最根本的条件,怎么能是商业秘密呢?商品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商业秘密,那市场经济就是无稽之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走了这么多年了,这位级别不低的官员不经意间暴露了自己和与他一样的所谓公仆不学无术、欺上瞒下的嘴脸,也透露出他们处事哲学中的流氓性,什么法律政策路线全是骗人的把戏,为了自己和本集团的利益共产主义信仰都可以由自己胡乱解释一气。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应该有,因为人自身的改造还不彻底、生产力不先进的影响、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等客观社会影响,会有这种现象。我简单的认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别人知悉的、能带来利益的用于经营的经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与产品的价格无关。且由于市场经济按照课本的要求应当是法制经济、诚实经济,所以商业秘密至少应有以下三个性质,一是合法性,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合法,比如商业贿赂、制作假货都由于内容违法而不是商业秘密;二是真实性,商业秘密必须是真实的方法经验等,包含人类的智慧和劳动,不是虚构的,这是商业秘密能够获得利益的根本所在,不能是欺骗性的;三是受到限制性,商业秘密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特定情况下须向社会公开,比如影响到公众的健康,社会的安定。商品的价格从其概念和性质上来讲无论如何不能是商业秘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隐私也应该有,并且可以预见与商业秘密不同,商业秘密在法律上不复存在之时个人隐私一定还会得到保护。但同样,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有也要受到限制。人类社会需要公序良俗,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甚至犯罪的现象进行鞭笞是人类社会对自己进行管理的行为,促使社会生活的有序,使正义的价值观念得到褒扬,邪恶的价值观念得到唾弃。不能用个人隐私或者是商业秘密对抗社会大众。任何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念只有一个,法律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要求是最基本的价值,假如法律只符合少数人的价值观念,那就只是形式上的法律了,会被多数人抛弃。为什么当今中国发生的事情在社会中都会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阵营也很清晰,一方是所谓占据权力知识财富力量的官员精英专家,一方是草根百姓,(这里两方中排除汉奸),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现在生活在不同的物质生产条件下,物质上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观念上的大相径庭。
还是那个认识基础:“群体得到的高于个人的道德,群体的智慧高于个人的智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社会公众普遍对某件事发出疑问,那一定有问题。承认群众的主体地位,建立群众做主的法律制度,恢复共产党的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属性,才是光明大道。叫几个不学无术的官员,厚颜无耻的学者,鲜廉寡耻的商人,通过共产党的机关报说一些现眼的话,一串唬人的数字,除了丢人之外更使人感觉这里的水没有最深,只有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