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权大于法”是老百姓的福音
“防止权大于法”是老百姓的福音
(给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的一封信)
作者 泰韵
应松年会长:
您好!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您的“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以此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防止‘权大于法’”的坦言,是老百姓的“福音”。
就这“福音”的落实事宜,谈点浅显的意见:
本人认为,个别在职的违法违纪者,不是不懂责任与监督,而是在违法违纪时放纵自己,悖逆规定,把个人意念凌驾于规定之上后,其我行我素的行为,老百姓不但不能监督制止,反而在上访上诉与呼吁中,受尽屈辱与磨难,也影响不到这些违法违纪者的利益与前程。这才是问题的渊源。不解决渊源问题,“老百姓的福音”就很难落实到位。
应该说,在法纪面前,还是毛泽东主席说得好:“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得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这才是正本清源的解决办法。
应该说,如若老百姓不能参与监督指正,在有人又凌驾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之上时,这“福音”,只能像以前或以下案例一样,落实到位就遥遥无期了: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摘要条款)
出租方:山东省信息中心房管科;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济南金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个体)任俊鹏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自有的座落在菜市新村36号楼6-101及房西的门头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从 2005年4月1日起 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收回。
二、因违约甲方收房:乙方不得拖延,否则除按壹天贰百元/收房租外,乙方另外负担一切法律费用及因此导致的各种费用(含律师费及督促劳务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3、 乙方不提前一个月交下次房费,上次已交租房款到期日,便视为自动放弃继续租房。
5、 甲乙双方议定租金叁万三千元/年,另交押金贰千元(为水电煤气及设施等)。今后交款均按本二款3条执行。
……………………………………………………………………………
合同有效租期内,只要乙方不提前一个月交下次房费,即3月2日前不交下次房租款,当年3月31日,即上次交款到期日就应退房,否则,就是违约。
第二年,已过交租赁费期3月余,乙方仍拒交房租款,06年6月,甲方起诉乙方,请乙方退房。
因乙方对法官戚文波与赵和平均有“意思”,所以,(2006)历民初字第1374号判决书,与(2006)济民五终字第852号终审判决书,面对甲方起诉时,乙方就已经违约3个月余,均故意错判为乙方未曾违约。
当乙方继续拒绝交租赁费的事实,自动揭穿了以上两判决书故意错判的过程发生后。
历下法院信访办兼立案庭庭长田新,便用(2007)历立申字第11号驳回通知书,敷衍省政法委要求复审的批函。当时,甲方诉讼代理人在法院温副院长办公室,提出抗议时,信访办法官陈西光,为田新反驳说:
“判案就是法官说了算,就是不依事实为根据了,就是不依法律为准绳了,你又能怎么办?有本领再往上告啊!”(这态度在历下很普遍)。
信访法官狂妄到如此地步,并非一日之寒啊……
从初始违规到5年后的今天,就是按袒护的判决书交款,乙方也拒绝交租赁费。现在,已经调往执行庭的田新庭长,更成了乙方拒交房租费坚定的靠山(带有掠夺公款性质)……
田新等法官,用法权袒护乙方占用十几万元租赁公款,除却违规违法外,还违背以下有关信访纪律规定:
……………………………………………………………………………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于违反一至五条规定的:“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一至五条明确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
当年,人们厌恶了争斗,期翼安宁,拨乱反正都挡不住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渴求。终于,人人憬憬敬仰的法制规定建立起来了。
出乎意料的是有人会依权仗势,会用“权大于法”,对付国人(国际友人称这为“窝里横或窝里糟”):
本是有法可依,戚文波用权大于法对付你,本是有信访纪律约束,田新用指鹿为马招待你。时隔5年了,这两位以权牟利的青年执法人,不但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反而像有功之臣般的一直领着“廉政奖金”。
原告与被告,国家单位与个人,是非条件如此明确,可有袒护的法官撑腰,租赁款就要不回来,山东省信息中心再有理,面对被袒护下的违法乱纪人,也只有望洋兴叹了!
区级法官,对省直单位尚且如此肆无忌惮,哪,默默无闻的老百姓呢,也只有忍气吞声了……
无独有偶,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在白云机场权证上的执法,与济南市历下区法官,如出一辙……
违法乱纪时有泛滥,是违法乱纪者与袒护人合谋受益后,不但不会受到惩处,往往还受到赏识,导致有关规定情同虚设。
水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我们总不能等到不可收拾时,才开始制止这些违法乱纪的执法人。
当自残、自焚者的尊严与慘价并未换回“严惩执法犯法人”的结果时,杀法官杀警察的案件,促成了民众不但不同情受害人,反而把凶手当英雄。
再美的法规,如若变成虚设,就失掉了它存在的意义。建立法制规定,不知付出了多少深谋远虑者的心血,这才换来了蒸蒸日上、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一切,总不能叫几个腐败分子,坏我大好河山吧。
莫谈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只要法律面前,人人真的平等就足已
看来,要“防止权大于法”,落实这“老百姓的福音”,就需要“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得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也只有具有这样谦恭博大的胸怀,才能根治“权大于法”。
老百姓期盼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福音”,能够真正落实到位。
尊敬的应松年会长:以上两案受害人,在等着“侵权要赔偿”的受益呢,您能帮忙照顾优先处理否?他们忘不了您的恩德,他们将永远感谢您……
当然,真正严肃法律,让法律面前,人人真正平等,才是中国老百姓安定团结的最大福音。
此致!
应松年会长!
泰韵敬上。
20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