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引渡后会受到怎样的待遇?
赖昌星引渡后会受到怎样的待遇?
宋公明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先生终于引渡回国了。有些人很为赖先生的命运担忧,会不会被判死刑呢?在下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不会。因为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早已为赖先生回国做了垫铺。
走私罪的情况很复杂,这里只讲一下与赖先生有关的规定。
原来刑法第153条的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经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刑八修定后走私罪的最高刑只到无期,和死刑不沾边了。
有人可能要问:刑八修正是不是适用于过去呢?这没有问题。我国刑法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在新旧刑法中,哪个对被告人有利就适用哪个。现刑八修正对赖先生有利,当然应当适用。
赖先生所犯的罪名是走私和行贿。行贿是不犯死罪的,走私原来有死刑,但是经刑八修正后,死刑已经取消,故走私也无死刑了。当然,在下这里说的是普通货物走私,特定的货物,如枪支弹药并不在内,请勿误解是幸。好在赖先生并未走私枪支弹药。
所以,刑八修正早已为赖先生回国铺路,现在归来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回来后,并无性命之虞。这不需要谁来承诺,依法办事即可。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的法律也不受外国干涉,因为这是国家的主权。外国的法律千奇百怪,有的国家有鞭刑(就是打屁股),有的国家有石刑(就是对犯通奸罪的妇女用石头活活砸死),特别是美国,其法律更是莫名妙和极其残忍,当年对待志愿军战俘就极不人道,一直到现在仍然在虐待战俘。而我国的刑法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文明最先进最科学最人性化的法律,有人偏要鸡蛋里挑骨头,把中国法律说得一无是处,硬说应当按普世价值立即废除死刑,否则就要“遭国际社会唾弃和严厉谴责”。到底谁应当受到人类良知的唾弃和谴责?难道不是美国霸权主义及其走狗们吗?
2011-7-23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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