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发勋章了,咱工人也该有勋章才是!
“勋章是国家级的荣誉标志,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才能设立。”这个传统观念长久地盘踞在我的思维中,直到昨天才被打破。
打破这一传统观念的是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的一则电讯: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啊?解放军总政治部居然拥有规定和授予勋章的权利?这可是个绝大的新闻,须知这是“违宪”行为呀!
据我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1954年、1982年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的职权并先后两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规定勋章(功勋荣誉章)。
第一次是 1955年2月12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虽然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和《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日后并未实施,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确实是基本上实施了,这就是被人们称为“三大勋章”的“八一”、“独立自由”和“解放”勋章。
第二次是 1988年7月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做出了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这个决议得到了实施,被人们称之为“第二次授勋”。
由于这两次授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做出的决定,我才有了“勋章是国家级的荣誉标志,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才能设立。”的概念;由于这个根深蒂固的概念,我才会产生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和授予勋章是“违宪”行为的惊叹。
惊叹之余,立刻感到自责!在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怎么会有此等“违宪”行为发生呢?还是回过头来继续认真学习宪法吧!
不学不知道,一学吓一跳!原来解放军总政治部并未“违宪’,‘违宪”的是我呀!请看三部宪法的共同条款:“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条款中提到的勋章并不是个单词,而是个偏正词组—国家的勋章!
看来,对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行为产生误解的原因在于我对勋章概念的理解有误。既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国家勋章,就应该有国家政府各部门规定的部门勋章;虽然解放军总政治部并非国防部,但它颁发勋章的做法并未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禁止。所以,不仅不违宪,还是对宪法条款的完善和补充呢!
解放军总政治部可以做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可以做到。做为工人阶级的一员,我衷心希望我的同志们胸前戴上金光闪闪的“五一劳动勋章”!
2011年7月26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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