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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

火烧 2006-12-16 00:00:00 历史视野 1025
文章探讨二十世纪前期山西乡村雇工群体的社会关系与生存状态,分析其多重身份与角色交叉的网型构造,强调雇佣关系的非固化与角色互换性,为理解近代中国农村雇工提供新视角。

二十世纪前期的山西乡村雇工

  作者:王先明 牛文琴   来源:《历史研究》 

    提  要:20世纪前期山西乡村雇佣关系有较大发展,其中短工群在雇工中占有重要地位。雇工中打短工者贫农最多,其次是中农、贫民和雇农;而中农、贫农常常兼雇主与雇工的双重角色,但出雇日远多于雇入日。雇佣关系的社会构成涉及乡村社会各主要阶层,雇主和雇工双方角色并不完全固化。雇佣关系的普遍化是通过雇工身份的非固化或雇佣角色的互换性得以实现的。山西乡村社会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多重身份、地位和角色交叉的网型构造。对于雇工群体的时代性认识,有必要置于当时乡村社会普遍贫困化的事实中进行研究。

关键词:20世纪前期  山西  乡村  雇工  社会关系

    以往对于近代中国乡村雇工的研究,多将其作为具有资本主义趋向的农业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而论及,雇工被视为农村土地集中和出现两极分化后产生的固化的阶层。近年来有论者指出,雇佣关系与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似乎没有必然的关联,“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雇佣关系的兴起不等于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萌芽与商品经济的兴起也不等于向资本主义过渡。在劳动力被牢固附着在土地上的西欧,自由劳动力的出现肯定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前提之一。但在农村劳动人口过剩、基层结构较松散的中国,则不缺乏具有相对人身自由的劳力”。既然如此,近代中国农村大量存在的雇工群体到底应如何认识?雇工群体的生存状态以及社会关系是怎样的?这些方面,尚有较大拓展和挖掘的余地,尤需从社会史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20世纪前期山西乡村为考察对象,一方面是因为笔者获取了相对比较集中的山西地方文献资料;另一方面也因为以往相关研究成果(即使以“华北”为范围)甚少涉及山西,从社会史角度对于山西雇工的研究仍付阙如。当然,本文视野所及乃至资料的运用并不完全局限于山西地区。至少,将某些省区与山西的相关资料或数据进行比对,可能提示出区域差异(即使基于习俗、文化传承乃至经济水平形成的区域差异)背后的同质性结构和共趋性意义。 

在既往的研究中,乡村雇工认定的标准并不一致,或按户主职业而定,户主为长工者即为雇工;或以全无土地的雇农为雇工,或把自己不经营土地而出卖劳动力的农户(包括无地户和有地而出租与人的农户)都算作雇工。也有以农具之有无来定雇工者:“佃农自身未拥有尺寸耕地,雇农则并农具亦无之。”本文所论及的雇工包括“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的雇农和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自耕农”。由于出卖劳动力不一定用于耕种,故本文研究范围特指旧文献中所述“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的农村雇工;也即毛泽东所言的“农业雇工”:“指长工、月工、零工等雇农而言。此等雇农不仅无土地,无农具,又无丝毫资金,只得营工度日。”至于众多在农村或小城镇被雇从事喂养牲畜、账房伙计、油坊、纸坊等手工业和服务性行业的长期或短期做工者则不在考察之列。

已有研究说明,在20世纪前期中国社会剧烈变动进程中,与“农村破产”趋势相伴随的现象之一即是雇佣关系的普遍化和雇工群体的活跃。所谓“自作农日渐减少……地主也渐渐的增大……雇农也与之俱增”。在华北,“有田五百亩以下的人家多数自己经营耕种,不将农田出租。他们往往雇用了通常的年工和短工,来进行规模较大的经营。这样,一方面雇工经营成分在华北就占较大的比重,同时农村各阶级中农业劳动者的成分也较中南部为多”。近年以河北清苑为个案的研究表明,雇佣关系是农村“最基本的剥削关系,远比租佃关系普遍得多。在各调查村,地主可以不出租土地,但很少有不雇工的,富农当然更是依靠雇工剥削。农民各阶层中,一部分中农和贫农在农忙时也雇佣人工”。显见增长的雇佣关系成为农村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

那么,20世纪30年代中国乡村中的雇工究竟有多少呢?据许涤新估算,雇农约有3000万。更多的统计则是对雇工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关注。新近出版的《吕梁地区志》对1928年山西11个县的雇工(雇农)调查统计情况十分详细(参见表1)。 

表1中显示,1928年山西雇工占农户平均比例是10.48%。这一数据与1930年代的调查统计大致相当。据当时的估算,黄河、长江、珠江三大流域雇工占农村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11.4%、9.3%、8.1%。具体到山西,1933年南京中山文化馆调查山西43个县雇工占农户总数则为10.29%。而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1935年山西省1829836户,其中,出卖劳动力的雇农为170803户,占总户数的9.33%”。

    当然,因为统计范围之不同,所见雇工平均比例数也略有出入。据学者研究,山西阳高在辛亥革命之前自耕农确占最高优势,“至于富有的地主以及赤贫的雇农与佃农,简直微乎其微”,而到了1930年代初,“佃农、雇农已占农户总数的41.9%,其中雇农占到总数的15%”。晋北三县(天镇、大同、阳高)“无地的佃农及雇农等竟占户口总数底百分之三十一”。1930年代后期山西雇工有11个县占20%以上,这些县大部分是棉麦区或垦荒区,如棉麦产区的永济县雇农占总户数的34.24%,垦荒较多的静乐县雇农占总户数的23.72%。这说明,由于情况的特殊和复杂性,雇工所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存在区域差异,有时差别还很大。

    需要说明的是,不管统计数据之间的差异是由何种原因引起,有一点可能是共同的,那就是雇工中的短工群体,可能没有完全列入统计之内(大多将其列入自耕农或佃农之中),而事实上日渐增长的短工群成为构成农村雇佣关系中的主要成分。

在晋西北兴县黑峪口村,“这里富农常常雇佣些短工,没有统计在内”。保德一些乡村的佃农、贫农也“常佣出一部分劳动”。一项以晋北和晋东南乡村的比较调查说明:“半自耕农,自己所有之土地,多不足以自给,因其余力兼种他人之土地,藉以补助,则雇佣长工者必少,工农住户自然亦少矣。”这里的“工农住户”即专指“长工”而不及短工。河南的一项调查资料也表明,贫农中出外为短工的“几乎比纯粹雇农要多两倍。辉县贫农兼雇农的更多……以纯粹的雇农十二家来比,差不多是四与一之比”。社会的动荡和生活的无助,造成贫农、佃农与雇农间的流动,“贫农则时时有变为佃农或雇农的可能,佃农又时时有变为雇农的可能”,如保德县段家沟村,1936年佣短工者有7户,1938年为9户,1942年为10户。打短工者多是贫农或自耕农,“这里给人雇工的,多半是贫农,他们除给自己工作外,剩余劳动力很多(土地少不够做),抽空便给人家打短工(走口外的除外)”。该村“小商”大都是口外回来的雇工,“他们对于土地都非常羡慕,所以在可能条件下,还要种些土地,因为农业生产比经商作工可靠”。而这些“雇工”只是列入贫农和商户统计之中。此外,有些乡村并“不宣布雇佣关系。雇工(无论长短),多是雇主亲戚,名义上作客或帮忙,实际乃是雇佣关系”。这类情况也很难统计在内。

    此外,除了一般的长工(也叫年工)、短工(俗称打短儿),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雇工。如“季工”,又称“月工”,俗称包月子:“营生够一个月时,就要雇一个包月子”,“每阶段的佣工期限是一两个月以至三个月……总计多不过五六个月而已”,其性质和长工相似,不过时间较短,断断续续。一般来说,月工是“当耕种、中耕及收获等农业劳动紧张底各时期,临时雇佣的”。当时还有一种说法,即“半月以上为月工,半月以下为日工”;如“长做短算”,即长久的短工,是短工的性质,和短工做一样的工作,做一日算一日,不过连做的期间比短工要长,只适用本村人,如果雇主想随时雇人,双方可约定时问随时来做活,其待遇与短工相同或稍高。时局不稳雇工难求时,雇主多采取短工之特殊形式。又如“冬工”,长工在冬季三个月做工即是冬工,多事育牲口(育牛较多)、驮炭、家中什役、支差、背破柴、打围等,一般为大户人家使用,其工资当是平常工资的一半;此外还有“半工“(即半个长工的工作期限,也叫一份份工)、“份工”(双份份工)等。

    以上这些类型的雇工大体多活跃于1930年代前后,从总体上展示出乡村雇工群体的扩展趋势。无疑,拘泥于户口统计意义上的雇工(雇农)比例,远不足以反映乡村社会生活的实况。“然无工农住户,不能即断定其无工农。”“农家人力多而土地不足者,须有数人在自己家中务农,数人分往别人家佣工,但此种现象,仅其家中人有一部分为农工者,非纯粹工农住户也。”照这种情况看,乡村雇工的数量其实远多于雇工的户口统计。 

此外,衡量雇佣关系在农村社会中地位的另一指标是雇工在农业劳动中的比重。1920年代以后山西发展垦殖,雇佣劳动的需求增大,但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和经济能力脆弱,雇佣人数一般不会太多,“使用雇工的人数一般是二个至三个,此外还用些短工”。左权县大岩村雇工,“最强的劳动力能种十五亩地,平均每人种十亩地,最低的劳动力种六亩地,平均种五亩,有牲畜的能种十七亩,无牲畜能种九亩”。根据山西农村“七紧、八慢、九逍遥”的俗语(意即每亩地要用七个到九个工),“按每人全年在地里劳动8个月计算,每人平均种30亩地(畜工除外)就够照护了”。“神池县每壮农可耕作一百垧。其永和县每壮农可耕一百二十亩”。另外,农户雇佣劳动比重,既因地区而异,更随农户经济状况而定,由于大多数农户是按家庭成员的耕作能力和生活需要确定经营规模的,农业中因为小经营的广泛存在,再加上人多地少、资金短缺等原因,一般农户所使用的雇工数量也十分有限。按照学界的研究估计,1930年代“北方地区完全或主要靠雇工经营的土地约占20%—30%”。而根据1929—1933年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的调查,山西雇工劳动占农业劳动总数的15%—20%,与其他省区相比,在被调查省份中属中等水平。“根据武乡、五台等县的统计,农业经营中雇佣劳动的比重分别为27%和26.5%,略高于全国平均比例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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