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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潮》告诉了我们一些什么信息?

火烧 2011-07-28 00:00:00 历史视野 1025
文章揭示邓小平同志在1982年宪法修改中亲自拟订条文,体现其作为领导核心的决策作用,展现改革开放关键时期的高层决策与历史背景。

   

-----------读《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  

   

   

《北京日报》2011年7月18日转摘了《百年潮》的一篇题为《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该文披露了1982年修改宪法时一些高层决策的过程,从中我们可以读到了一些当时宣传机构未曾报道的消息,也可以让我们领悟出在改革开放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一些鲜为人知的信息: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形成了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1979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邓小平同志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到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上邓小平出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军委主席。十一届三中全会时中共中央主席是华国锋,十一届六中全会时中共中央主席是胡耀帮。到1989年6月平息了天安门广场的动乱之后,在邓小平宣布他自己是第二代领导核心的同时,还明确了华国锋和他所任党的主席的四年多时间里只是一个过渡时期,不能算作党的一个历史时期。在这里邓小平不但明确了华国锋是一个过渡时期,也指出了华国锋之后的二任党的总书记是没有什么地位的。小平还说,他辞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后,江泽民同志就形成了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了。我们经常看到媒体这样描述:“关键时刻都是邓小平一言九鼎,一锤定音。”《百年潮》的这篇报道的确证实了在很多时候,需要“拨乱反正”的确都是邓小平同志起着中流砥柱,一言九鼎、一锤定音,作为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举重若轻,掌握着改革的方向!  

   

那么,怎么才能说明作为中央政治局常委的邓小平同志实际上是我们这个党的领导核心呢?1978年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这是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的军队以后,就明确的“党指挥枪”的原则。但到了1982年邓小平同志成了军委主席之后,就面临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党的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由二位同志担任,不是由一个人兼任了。这与现有宪法明显发生冲突,那么,以后的宪法条文怎么写?《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中告诉了我们:1982年2月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宪法修改草案时,大家经过研究,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对中央军委作出规定。我们起草了条文草稿,经过彭真同志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阅。邓小平同志提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还是分开比较灵活,可以是国家主席兼任中央军委主席,也可以不兼任。小平同志的英明和智慧是其他人无法比及的。  

所以小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是我们这个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  

   

二、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中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干部体制,并把一大批老同志进行了“再教育”。 对这些在战争年代有功,建设年代富有经验的老同志的不公正待遇,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都给予了评反并重新安排了领导岗位工作。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在党的特殊历史时期,在拨乱反正时期,老干部是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1979年初开始老干部出来了工作,当他们完成了“拨乱反正”应有的历史使命之后,1982年9月小平同志就确定成立了“顾问委员会”,让老干部逐步退出了工作岗位。《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告诉了我们这样的一个事实:为了“对中央军委作出规定。我们起草了条文草稿,经过彭真同志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阅。”“小平同志把稿子放在办公桌上,考虑了整整两天,到了第三天,他把有关同志找去,有彭真同志和杨尚昆同志。”  

所以每当改革开放碰到了问题,都是老干部起到了关健作用,他们是党的宝贵财富。  

   

  三、邓小平同志是一个务实的人。  

   

在当代的中国伟人中,邓小平同志是一位求真务实的人。正是由于他的特殊的经历,使他的意志顽强,思想敏锐,经验丰富,做事务实。  

   

 1982年9月6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当1987年邓小平同志辞去中央政治局常委时,他还继续任中央军委主席时,这时党章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就相应被修改掉了。当1989年11月9日邓小平辞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时,党章又恢复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个条款。这是一种有别于“教条主义”和反对极左路线的“务实”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中有这样的记录:当出现国家主席是不是还继续承担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的问题时,他当机立断“小平同志的意见,就写两条:一条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另一条是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中这一节是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所以,小平的同志的思想是务实的,他的工作作风也是务实的!  

   

   

2011。07。27。  

   

   

   

   

   

   

   

附:  

邓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一节宪法条文  

 2011年07月18日 09:05    来源:《北京日报》     手机看新闻  

   

1982年2月提交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的武装力量,后来又改为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是怎样考虑的呢?原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就“宪法与国家政治体制”等问题接受采访时谈到这个问题,他说:

  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职务,规定党中央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这就发生一个问题:没有明确军队和国家的关系。1982年修改宪法,要不要规定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呢?我们研究了许多国家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英国,英王是虚设的,不兼军队统帅。美国就有所不同,总统就是总司令,法国也是这样。邓小平同志提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还是分开比较灵活,可以是国家主席兼任中央军委主席,也可以不兼任。当时确定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由两位同志担任,不是由一个人兼任。那么,宪法条文怎么写?大家经过研究,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一节,对中央军委作出规定。我们起草了条文草稿,经过彭真同志修改后报小平同志审阅。据王瑞林同志说,小平同志把稿子放在办公桌上,考虑了整整两天,到了第三天,他把有关同志找去,有彭真同志和杨尚昆同志。小平同志的意见,就写两条:一条是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另一条是规定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中这一节是小平同志亲自拟订的。(吴足观摘自《百年潮》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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