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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13亿股东不答应

火烧 2011-07-2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外汇管理局强制结汇行为,导致13亿股东权益受损,强调外汇应属于人民,政府需承担信托责任,人民币本质为价值符号,不应被扭曲。

外汇管理局-----13亿股东不答应  

如果想把一个道理讲清楚,最好的方法,是举例子。  

我们先假定,中国没有对外贸易,自己生产,自己消费。我们生产的全部产品合计100个,全国老百姓手里有100元央行发行的人民币,这样1元能买1个产品。后来我们生产能力(gdp)提高了,我们生产了120个产品。如果120个产品自己用,央行就得多发20元给全国老百姓,合计120元,这样还是1元能买1个产品。如果是100个产品自己用,20个出口给美国人用,而美国人付了3美元,这3美元本应属于出口的人,但我国不许藏“汇”于民,需要强制结汇,按照外汇管理局说法“企业和个人不是把外汇无偿交给国家,而是卖给了国家,并获得了等值人民币”,故出口的人需要得到了3美元等值的人民币20元,故央行就得多发20元人民币给出口的人。这样,外汇管理局得到了3美元,央行增发了20元,老百姓(出口的人当然属于老百姓的大范畴)有了120元,问题是我们还是只有100个产品能自己用,故1个产品要卖1.2元了。  

外汇管理局的诡辩处在于,一、他不愿意承认,“企业和个人不是把外汇无偿交给国家,而是卖给了国家,并获得了等值人民币”,这并不是“这些交易都是出于等价和自愿的原则”,而是他的强制结汇,逼迫出口者只能去卖外汇而获得等值人民币。二、他故意割裂外汇管理局获得外汇和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增发等值人民币的关系。三、他故意混淆了人民币的终极属性,即人民币只是便于商品交换的价值符号,本身不具有价值,故不能说“这些交易都是出于等价和自愿的原则”。四、他故意歪曲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把两者割裂对立,从宪法理论上讲,权为民所授,政府要尽的是信托责任,政府掌握的资源(如外汇储备)追根溯源应属于全体老百姓,老百姓相信政府,才将此资源托付给政府经营。如果我们国家好比一个公司,那么13亿人民就是股东,人民代表大会类于董事会,国务院类于经理层,外汇管理局属于国务院,只能是一个经理层下的小部门经理而已。现在小部门经理说他掌握的外汇与股东没关,股东能答应吗。(当然我的例子并不很准确,按产权理论,股权和公司财产权有区别的。只是为了直观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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