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越位”是司法混乱的主要原因
据悉,鉴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并表示对贪官绝不轻判。这应该是贯彻落实胡锦涛七一讲话精神的具体动作之一。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较长时间存在着与我国的立法原则相悖的两个普遍现象。一是对贪官的轻判弱化了法律的震慑力,降低了贪官的“犯罪风险”,实际助长了腐败之风。二是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标新立异”,造成社会不公现象加剧,影响了社会和谐。
尽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很多,诸如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不一致、法律条文对贪官刑罚杠杠缺乏明确规定等等。但是,我认为最关键之处是法官的角色意识受到西方司法习惯思想的影响太多,屡屡发生立法者与执法者身份上的错乱,才导致审判结果往往偏离法律条文。
我国是以条文法为依据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从法律的理论研究、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中生成立法意识,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形成法律条文。公、检、法依据条文规定,分工合作完成对条文的实施。司法部门又将操作过程的信息反馈立法机关,为对条文的修改或废除积累经验。这套程序系统的有序运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完全符合我国国情。而以“案例法”为基础的海洋法系,是以“大法官”为中心的司法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有其长处,但两个法系是不可以兼容的。近些年来,受与欧美“接轨”思潮的影响,法律界有些人试图在大陆法系之上“嫁接”海洋法系。就如同在大米饭中加面包粉,这样的“改良”只能为我国的司法添乱。
条文法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和判决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文为准绳,不允许有空间以外的艺术创造。同是云南的老地方,因李昌奎案而重新走入公众视线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几乎是李昌奎案的翻版。凶手杀人27刀,连被害者的头都砍剩一点皮连着,手段极其残忍。云南高院同样是对地方法院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云南高院敢于顶着压力弃条文于不顾,自立标杆,正是他们“大法官思想”所造成的“越位”。云南高院的表现并非孤立现象,我国当前司法界观点混乱存在着普遍性。
从最高检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看,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高达近七成。贪官被轻判的结果是对犯罪的纵容,近两年贪官“前腐后继”及涉案财产数额越来越高就是很好的证明。
中国是否要免除死刑?有自首情节的是否必须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立法前的理论研究范畴,根本与法官毫无关系。即便理论上认同,是否能形成法律条文,还要取决于民意。从理论上讲,人大立法委员首先是人民代表,他们必须代表人民的意愿。去年个别委员希望将“贪官免死”塞进法律的行为就遭到了人民的否决,这是一个很说明问题的例证。
一旦法律条文颁布实施,法官只有“依法办案”的权利和维护法律威严的义务。至于法律条文是否野蛮,是否是“封建奴隶制”,那不是法官能够随便说的话。农村老人有句俗语:“要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不要做‘不拉磨的叫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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