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众“狂欢杀人”还是拿法律“标新立异”?
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再杀人,按法律该死三回了。而云南省高院竟然将地方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理由是少杀慎杀。此事在网民中发酵多日,引发的舆情已经超过“药家鑫案”。
这两起刑事案件风潮的始作俑者,偏偏都是司法界的法官和专家。风潮冲击的不光是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也拷问了中国司法界“达人”们苍白的道德和失血的良心。
李昌奎在这个“葫芦案”中为何能以少杀慎杀免死?无人知道浑水中的谜团。此前,云南高院的说词只有一个“自首情节”。而这个自首情节不光有法律认定上“成立”与否的质疑,且将自首情节“可以”从轻的考量变成“必须”从轻的依据,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任意曲解。
昨日,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面对媒体总算道出了个中“三昧”。
之一:以“公众狂欢”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之二:死刑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
之三:顶住压力为10年后的中国司法标新立异。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副院长的说词真的让人很纠结。
这位“人权论者”如此藐视中国现行法律,以超越法律、超越时空的浪漫主义手法所要打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典型”社会?
它将有别于现行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体系,在那里没有法典,不需要立法,一切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杀人不用偿命,嗜杀成性的狂徒可以充分享受人权。任何的“人民民主专政”都将是“公众狂欢”杀人。主宰这个社会的封建家长就是大法官,大法官的意愿就是社会规则,他既可以十分“冷静”地欣赏人吃人,也可以十分“暴躁”地打击任何的质疑行为。总之,那里是一个充满光明的自由杀人、强奸的美好世界。其实,这个世界并不新奇,一万年以前的这块土地上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如果10年后我们还活在这个世界,不知道是我们的荣幸还是悲哀?
一位天津网友说得好:“把人民的愤怒当狂欢,你们是不是日子过的太滋润啦!用老百姓的命买你们的仁慈,天下虚伪还有过于此的吗!”
请君着眼护官符,把笔悲伤说世途。作者泪痕同我泪,燕山仍旧窦公无。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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